看板 C_Chat作者 liuned (小道)標題 Re: [新聞] 同人誌的末日?漫畫二次創作恐成公訴罪時間 Sun Nov 6 20:27:49 2011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都不對
: 其實現在ACG界對二創的做法與態度, 滿接近GPL, 只是沒有明文化/法規化,
: 以及原作者仍保留不授權的權利。
: (這點GPL好像沒有, 好像LGPL還是其他授權有, 這類授權很多, 還包括可部分授權的)
: GPL概念上很簡單, 我提供/賣我的軟體, 同時也提供我的原始碼,
: 你也可以拿我的原始碼去用, 去修改, 不用付費也不用另外簽授權,
: 你用了也可以拿去賣錢, 只是你使用了以後, 你的軟體也同樣符合GPL,
: 你的原始碼同樣也要公開讓別人用。 (所以有人虐稱GPL是最厲害的病毒)
: 套用在ACG上, 我賣我的動畫, 同時也開放我的人設,
: 你也可以拿我的人設去用, 去修改, 不用付費也不用另外簽授權,
: 你用了也可以拿去賣錢, 只是你使用了後, 你的作品也同樣符合這規範,
: 你新加入的設定與劇情同樣也要讓別人用。
: ACG界現行的做法是, 這套模式不明文化, 而且會在不爽二創者踩到某些地雷時,
: 直接用現行法律來制止; 拿去賣錢也只限定在不明顯的商業模式(同人展售會一類)。
: 也因此ACG界中的二創地位再怎樣也不可能比原創高,
: opensource 則真正的算是平行。
: 目前比較接近GPL這類自由軟體授權, 給文創產業用的, 大概就是 CC創用,
: 但用來規範ACG的二次創似乎並不是完全適用。有些地方可能要針對性的調整。
實在很想吐嘈這段,現今ACG界,跟GPL「差很大」
就直接拿你對GPL的敘述:
GPL概念上很簡單, 我提供/賣我的軟體, 同時也提供我的原始碼,
你也可以拿我的原始碼去用, 去修改, 不用付費也不用另外簽授權,
你用了也可以拿去賣錢, 只是你使用了以後, 你的軟體也同樣符合GPL,
你的原始碼同樣也要公開讓別人用。
換句話說,GPL的強制公開原始碼修改權利只對「修改人」有強制性。
對原始作者是沒有的,原始作者可以
自由決定是否參加GPL。
好了,現在回到ACG,假如ACG界對二創(即改編權)的做法與態度滿接近GPL,
那至少代表大部分的作品都開放改編權,這才能算是接近GPL吧。
那麼,請翻翻你手邊的正版ACG產品的書籍、光碟或說明書。請看看有多少作品都在某處
會寫著「
All Rights Reserved.」、「保留
所有權利」之類的話。
換句話說,這些作品都已經「明文」說出自己不開放任何權利(當然也包括改編權),
而這些作品,在ACG界似乎不是少數吧。
用GPL來比喻的話,就是ACG界大部分的作品,都明文說明自己不參加GPL了,那
「在ACG界對二創的做法與態度, 滿接近GPL」又怎麼說的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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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けるつもりで戰えば、勝てる確率もゼロになる。
たとえ勝利の確率が低くても、必ず勝つつもりで戰う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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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3.64.119
→ kiddingsa: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搭啪(打臉的狀聲詞)1F 11/06 20:29
推 NewStrip: 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滋啪(打○的狀聲詞)2F 11/06 20:30
推 kiddingsa:所以說他們(一整群)無視作者意願 硬是視為同意 就是這樣3F 11/06 20:33
→ belmontc:你何必抽插它的論點.....
我是說打臉4F 11/06 20:33
推 LaPass:簡單來講:所有二創,只要沒有拿到黑紙白字授權,就是非法6F 11/06 20:34
→ Yanrei:冷、冷靜一點……8F 11/06 20:34
→ LaPass:只是看原作要不要告而已。9F 11/06 20:34
我倒不是要說這點,我是想表達一件事:
並不是大部分的作者都是意願不明的,其實很多作者都有表明自己的意願。
推 kiddingsa:還有 不要幫原作選擇 請視為不可知的說法呢 科科科科10F 11/06 20:35
→ topic:一個主觀創造來想打人臉的世界觀設定被你摧毀了o_q11F 11/06 20:36
推 acidrain:所以板主應該早點刪除板上所有含二創文章,畢竟是違反站規的嘛(笑)12F 11/06 20:41
→ kiddingsa:現在才知道有這麼多東西遊走站規邊緣嗎? 知道了還出來大聲嚷嚷嗎? 科15F 11/06 20:43
→ acidrain:當然引用原創文字的一樣要刪除,也是侵犯了作者的權利17F 11/06 20:43
推 belmontc:kiddingsa也別逼他了,畢竟他連copyright跟copyleft都不懂18F 11/06 20:44
→ acidrain:本板該關囉,以上的人之後請勿參與任何侵犯版權物可能之討論囉19F 11/06 20:44
→ belmontc:acidrain,合理使用的狀況下是可行的,不然影評人都死光了21F 11/06 20:45
推 acidrain:小弟不知道所謂"合理使用"的範圍在哪,可以提供明確的定22F 11/06 20:47
→ belmontc:真的成立的話,本版會減少的也就只有實況跟原作雷的部分心得的範圍並不會因此消滅....23F 11/06 20:47
→ acidrain:義以避免有任何可能侵犯版權之行為嗎?(例如說不能罵?)25F 11/06 20:47
推 kiddingsa:這種極端者 不能合法化謀取利益 就會想全部毀掉
上面就有個好例子 另外 逼他的不是我 是現實阿~26F 11/06 20:47
→ acidrain:我在幫板友進行法律諮詢,避免大家再度侵犯著作權法呢^^28F 11/06 20:49
推 LaPass:to acidrain,判斷屬不屬於「合理使用」,是法官的工作
我認真的解釋,你就別再鬧了,同人被告真的會被定罪。29F 11/06 20:49
→ acidrain:真要的話請如同B大一樣替我們解釋疑義,可以嗎^^31F 11/06 20:50
→ belmontc:啥該做啥不該做不是我的問題,是你跟法官間的問題...32F 11/06 20:52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0:56)
→ belmontc:最簡單來說 實況台灣有版權的東西 你就是最好用公播版33F 11/06 20:54
推 LaPass:自己去查著作權法.... 然後記住一個重點,別看到條文就自我34F 11/06 20:54
推 acidrain:了解了,該去地院按鈴舉發本站所有侵犯著作權行為囉35F 11/06 20:54
→ LaPass:感覺良好的把條文解釋成對自己有利的說法。就這樣
辛苦你了,如果你的著作有在版上被改寫的話,是可以告的
注意,要被害當事人才能告喔。36F 11/06 20:54
→ kiddingsa:要檢舉PTT? 快去快去 我等你上電視~~~39F 11/06 20:56
推 acidrain:真希望台灣TPP早日談成,為台灣實現完全的公平與正義呢40F 11/06 20:59
推 kiddingsa:但檢舉後 就是程序問題了 和現在的定義問題是兩碼子事~41F 11/06 20:59
推 LaPass:acidrain,你壓力是不是太大了?怎麼這個樣子?沒事吧?42F 11/06 21:00
推 godivan: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說好不__)
把GPL套用在現在二創市場擺明就是無視"出版社認為告下去無利可圖,反而會有罵名"這點43F 11/06 21:09
推 roea68roea68:其實不太認同你 你硬要拿條文出來說你絕對是對的
但是事實上並非如此 縱使是它在灰色地帶46F 11/06 21:51
我沒說這不是灰色地帶喔,但GPL可不是灰色地帶,它在法律上可是站的住腳的。
光就這點,就是二創跟GPL間很大的不同了。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2:07)
推 wahaha99:我所指的是ACG界在處理二創的"實務"態度上,
我當然知道從法律面來說怎樣都是原作說了算,
怎麼老是要曲解別人的意思...
如果真的同人只是有害的寄生蟲,那現行法律即可處理,
說觀感什麼都是拿雞毛當令箭, 不然老任跟角川怎麼告的?48F 11/06 22:12
你好像搞錯了一點,我是要吐嘈你的比喻不好。
「大家都說好可以改編」跟「嘴巴上說不行,實際上則是不一定」是差很多的。
如果這樣都算很接近的話,那心直口快跟嬌傲不也是很接近了?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2:27)
推 wahaha99:我為什麼會說態度,就是因為法律實務上要等判決成立,
侵權行為才會成立! 不是我打你一下,挨打時客觀事實就成立了,所以這是為什麼著作權法應該是告訴乃論!
不然我舉個簡單的例子, 我畫一個馬鈴薯頭, 加上眼睛,53F 11/06 22:20
推 kiddingsa:那就別拿一堆計概和幻想的人性險惡當擋箭牌 拿雞毛57F 11/06 22:21
→ wahaha99:請問我是否完成時就對蠟筆小新構成侵權?58F 11/06 22:22
→ kiddingsa:當令箭還真是貼切阿 幻想的法律架構和人性就是這樣 科59F 11/06 22:22
→ wahaha99:是啊 你認為我把馬鈴薯加眼睛畫出來的時候就構成侵權了要是TPP法案過了 你又是檢察官 那ACG就結束了60F 11/06 22:23
→ kiddingsa:都被打臉打成這樣還要硬坳實務和理論不同 是阿 確實不同問題是你前文所述的都是理論 何來實務之有?62F 11/06 22:23
→ wahaha99:長門是抄綾波的 構不構成要件?
我說的都是實務啊 現在畫二創大都不會挨告 不就是實務?64F 11/06 22:23
→ kiddingsa:歐 我更正 不是理論 是自行幻想出的某種東西66F 11/06 22:24
→ wahaha99:打臉什麼是你再說的,實際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不是這樣認定要講實際你來說啊,馬鈴薯頭+眼睛 構不構成侵權?67F 11/06 22:24
推 belmontc:長門抄綾波只有概念上重複性,請問表達上人物設定有一樣?69F 11/06 22:25
→ kiddingsa:講實際來說 你畫出來的不會是那種東西 而是會被告的70F 11/06 22:25
→ wahaha99:所以認定標準在哪? 你說了算?71F 11/06 22:25
→ kiddingsa:一直討論不可能出現在實務上的馬鈴薯頭+眼睛 曲解別人意思很好玩嗎? 科72F 11/06 22:26
→ wahaha99:爲什麼著作權法要告訴乃論,就是即使作者認定還要交付法官74F 11/06 22:26
→ kiddingsa:等你被告就知道了 反正怕被最後審判的又不是我 科科75F 11/06 22:26
→ wahaha99:那作者就有權決定要不要告對方,如果不告對方的理由只有"怕招來臭名", 那才真是好笑76F 11/06 22:27
推 belmontc:概念跟表達你還是沒搞清楚...今天你若馬鈴薯刻出近似於動漫腳色也要看是否在合理的範圍好嗎78F 11/06 22:27
推 wahaha99:那一切都由人去認定,而且這個人不是你我,對不對?80F 11/06 22:29
推 godivan:說真的 這串可以不用再講了....81F 11/06 22:29
→ wahaha99:TPP後的問題在於,作者覺得OK的東西,變成檢察官覺得不OK,82F 11/06 22:29
推 kiddingsa:連長門抄凌波都能搬出來的 跟他講道理沒用拉
等著看他被告就是了83F 11/06 22:30
→ wahaha99:就能法辦,好啊,那就把二創掃光嘛,二創反正很可惡,85F 11/06 22:30
→ godivan:到底是誰再害怕見光死....86F 11/06 22:30
→ wahaha99:都只是吸血鬼啊,原作現在不告都只是觀感問題啊,87F 11/06 22:30
→ godivan:所以你到底要講什麼 一下扯GPL一下扯判定問題88F 11/06 22:30
推 belmontc:the doctrine of idea-express dichotomy 拜託去看懂好嗎89F 11/06 22:31
→ godivan:是不是都給你講就好?90F 11/06 22:31
→ wahaha99:反正你的結論就是這樣,沒什麼好講的91F 11/06 22:31
→ kiddingsa:二創不可惡 是你這種把非法當正義的才令人厭惡92F 11/06 22:31
推 kira925:觀感能吃嗎? 某老鼠告的沒人敢畫也沒看他們在意什麼觀感93F 11/06 22:31
→ kiddingsa:有些事情該在檯面下的就不應該出來大聲張揚94F 11/06 22:31
→ belmontc:感覺就像一個被酒測到的在那邊先凹法規之後又凹判定....95F 11/06 22:31
→ wahaha99:講GPL是說在實際執行上,採用類似的態度與方式,96F 11/06 22:31
→ kira925:二創不可惡,但你不能否定他本來就是走在模糊地帶的東西97F 11/06 22:32
→ belmontc:又再跳針GPL了 根本不一樣還在講類似.....98F 11/06 22:32
→ kira925:你不要隨便扯GPL出來講,沒正式宣告成開源前都是自以為99F 11/06 22:33
→ kiddingsa:你不是要討論實務嗎? 實務上可沒用過這種東西的判例 科100F 11/06 22:33
→ kira925:Debian所有商標都還因為排除麻煩,通通宣告成GPL版權101F 11/06 22:33
推 wahaha99:那我相反的問:那爲什麼不去告? 因為沒錢賺? 因為觀感?102F 11/06 22:33
→ kira925:你要實際執行就是要做到這麼徹底103F 11/06 22:33
→ wahaha99:都不是因為二創有其存在的價值?
現行的方式就是把整個解讀空間都留給作者,104F 11/06 22:34
→ kira925:沒為什麼,就是互相利用 MS是有告過多少學生?106F 11/06 22:34
→ kiddingsa:但Debian是作業系統 不是ACG阿= =107F 11/06 22:34
→ wahaha99:作者也大都決定採取無視的方式, 我看來就是一種默許,108F 11/06 22:35
→ kira925:你根本就搞錯的點是現在只是沒去告,原作想告都能告109F 11/06 22:35
→ wahaha99:因為不許的部分原作大可告下去,不會有問題110F 11/06 22:35
→ kira925:那是你看來是默許,實際上你怎不知是等著養肥了宰來殺?111F 11/06 22:35
→ kiddingsa:就是這種沒說不能 就恣意強姦原作的態度讓我火大112F 11/06 22:36
→ kira925:連McRonald都能告他了,你覺得什麼不能告?113F 11/06 22:36
→ wahaha99:所以Comike出來這麼久, 除了極少數, 誰被宰了?114F 11/06 22:36
→ kiddingsa:還扯的強姦原作好像是天經地義 法理必然似的 有夠噁心115F 11/06 22:36
→ wahaha99:你就是蓄意曲解人家的意思就說人家強姦 怪哉 我有說原作116F 11/06 22:37
推 belmontc:同理偷你的錢,你無視 在你看來也是默許? 別鬧笑話了=_=..117F 11/06 22:37
→ wahaha99:不能告嗎? 我有說原作告了就是很小氣很卑鄙嗎?118F 11/06 22:37
→ kiddingsa:強姦是將作品擬人化的比喻 很多作者都這麼說過119F 11/06 22:37
→ wahaha99:偷錢有沒有認定的空間? 偷錢還是非告訴乃論咧120F 11/06 22:37
→ kira925:重點是不要亂扯GPL好嗎..那是完全不同的運作方式121F 11/06 22:37
同意,可以不要再把嬌傲跟普通人混為一談了好嗎?
→ wahaha99:那我絕對支持那些作者去告!122F 11/06 22:37
→ belmontc:同理打你巴掌,你無視 在你看來也是默許? 別鬧笑話了=_=..你要舉多少例子結果都會指向你根本站不住腳...123F 11/06 22:38
→ kiddingsa:又來了 不能當既得利益者就想轉行當毀滅者 科125F 11/06 22:39
→ wahaha99:要是我知道有人拿我創作去二創,我不警告他停止,也不告他,那要嗎我根本不覺得他在我的創作上二創, 要嗎我不在乎126F 11/06 22:39
→ kiddingsa:上面的推文就有個和你行為模式近乎相同的 可以結拜一下128F 11/06 22:39
→ belmontc:權利的不主張不等於默示意思表示的允許 這是基本法理好嗎129F 11/06 22:39
→ wahaha99:可是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要等法官判定才算啊啊啊啊啊
你都不去告了法官怎麼判定啊Y
所以我才會說畫個馬鈴薯頭算不算侵權啊
加個眼睛呢? 加個和尚頭呢? 誰來當標準?130F 11/06 22:40
→ belmontc:看來你連民訴都沒唸好,權力的主張跟結果判定能畫上等號?134F 11/06 22:41
→ wahaha99:你可以主張啊 但是你的主張要等判決才會有效力啊
不然我也可以主張長門超綾波啊135F 11/06 22:41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2:44)
→ belmontc:侵權行為是權利人知有權利損害就能起訴 干法官判定何關?137F 11/06 22:42
→ wahaha99:起訴=有罪? 起訴=抄襲/二創?138F 11/06 22:42
→ belmontc:又再跳針長門超齡波,就跟你說概念表達是要二分的好嗎?139F 11/06 22:42
→ wahaha99:你要不明白中間的模糊地帶有多大,我也沒辦法
現在是作者都不去告,你就在拼命喊侵權
真的讓人匪夷所思,二創這麼可惡,那我絕對支持去告140F 11/06 22:43
→ kiddingsa:在未被判刑槍斃之前 燒殺擄掠偷搶拐騙都是可以的143F 11/06 22:43
推 kira925:到底誰跟你說二創可惡.......144F 11/06 22:44
→ wahaha99:所以燒殺擄掠是非告訴乃論,強姦嗎,只要兩方合意就不構成146F 11/06 22:44
推 belmontc:還在跳針,告不告只關係權利有無主張 跟可惡何關...147F 11/06 22:44
→ kira925:現在的問題就是二創本身沒有絕對站得住腳的支持148F 11/06 22:44
→ wahaha99:我在說的一直都是TPP後二創會被非告訴乃論搞死,149F 11/06 22:45
→ kira925:你扯原作者告不告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150F 11/06 22:45
→ wahaha99:因為二創就等於燒殺擄掠去了! 這樣的差異明白呼?151F 11/06 22:45
→ kiddingsa:這種事情我只知道不能做 要怎規避或閃躲 我怎知道
二創等於強姦原作 你的心態等於只要不被抓燒殺擄掠無妨152F 11/06 22:45
→ wahaha99:所以我會說 "實務態度", 跟作者告不告當然有關係,154F 11/06 22:46
→ kiddingsa:一是行為 一是心態 請別混淆 也別曲解我的意思155F 11/06 22:46
→ wahaha99:這叫做業界默契, 正常下不會去告, 踩線了也會有例外156F 11/06 22:46
→ belmontc:二創在經濟的眼光來說確實是竊取了他人著作權所含的價值157F 11/06 22:46
→ wahaha99:是你不停的在混淆我的意思啊158F 11/06 22:47
→ belmontc:誰跟你默契,真有默契不會一年到頭都有人因二創被起訴好嗎159F 11/06 22:47
→ wahaha99:所以你到底知不知道燒殺擄掠為何是非告乃論?
一年到頭? 有多少?160F 11/06 22:47
→ kiddingsa:我只是把你所建構的法律 默契 計概等幻想 與現實分離162F 11/06 22:47
推 veloci85:作者告不告和行為是不是實質上的侵權沒有關係吧?163F 11/06 22:48
→ belmontc:比你這外行懂好嗎,還可以把這種著作權的東西直接亂套GPL.164F 11/06 22:48
→ wahaha99:作者不告, 法官就沒法判, 你怎麼認定侵權?165F 11/06 22:48
→ veloci85:只要作者沒有聲明授權(如神主)就一律保留所有權利啦166F 11/06 22:48
→ kiddingsa:閱讀障礙不是罪 只是別人明白跟你講不知道你還要問 很OX167F 11/06 22:49
→ belmontc:我第一次看到什麼叫做脫離現實的幻想法律...你慢慢跳針吧168F 11/06 22:50
→ wahaha99:笑死...說人外行,還會說出那種 "天下沒有免費授權" 的話是啊,保留一切權利,那權利要行使才會有用,對吧
現行法律對於作者的權利,保護的沒有什麼問題,至於作者
要怎麼看待他的作品拿去二創,是作者的事,169F 11/06 22:50
→ veloci85:不告可能是作者不知情或不在意或無能為力,誰知道是怎樣173F 11/06 22:51
→ wahaha99:現在問題是,非告乃論後,這件事交給路人第三者174F 11/06 22:51
推 belmontc:麻煩你跳針跳清楚一點 我說的事ACG著作權何時有免費授權天下沒有免費授權只有你這種外行人才說的出口0_0175F 11/06 22:52
→ wahaha99:向檢察官舉發後就能辦...說實話,這才是侵害作者的權利吧?177F 11/06 22:52
→ kiddingsa:跟沒有道德意識的人爭法律真累 總是想出一些遊走法網
邊緣的謬論 雞毛當令箭 批拉批拉一大串178F 11/06 22:52
→ wahaha99:所以東方不是? 初音不是? 你要外行到哪邊去?180F 11/06 22:53
→ belmontc:神主也沒有全部免費授權 他只有就人設部分授權 遊戲還是181F 11/06 22:53
→ veloci85:創用CC有非商業使用,可是免費授權是什麼東西0.0
東方不是。184F 11/06 22:53
→ kiddingsa:最後 B大說的是在 ACG這個範疇中 沒有 完全授權這種事186F 11/06 22:54
→ wahaha99:所以呢? 他授權出來的不是免費嗎?187F 11/06 22:54
推 kira925:不是,就算是GPL也不是免費授權188F 11/06 22:54
→ belmontc:另外初音授權的也只有部份 你用SEGA的模組搞還是會被告189F 11/06 22:54
→ kiddingsa:搞清楚所指範疇再來吧 連邏輯都沒還想鑽漏洞是不可能的190F 11/06 22:54
→ belmontc:哇靠...真的可以無視跳針到這種地步....甘拜下風...191F 11/06 22:55
→ veloci85:沒記錯的話東方是開放改作,但遊戲本身還是保留的192F 11/06 22:55
→ wahaha99:創用CC有可商用的授權等級
奇怪...我何時說過了授權就一定是全面授權?193F 11/06 22:55
→ veloci85:GPL專指原始碼部分,所以軟體還是可以商業使用195F 11/06 22:56
→ wahaha99:我只要問,本來是作者的copyright,所以要不要告對方侵權,這也是作者的權利對吧?現在如果非告訴乃論化,這算不算是對原作侵權?196F 11/06 22:56
推 kiddingsa:=============別在幫他上法律道德常識課了=============199F 11/06 22:58
推 belmontc:你這問題就像在問強姦罪改為強制性交時改為非告有無侵權一樣....拜託問點有深度的好嗎?200F 11/06 22:58
推 wahaha99:veloci85,所以我比喻時是拿ACG中的人設來比喻202F 11/06 22:59
→ belmontc:還是我要提醒你原本強姦罪是告乃?203F 11/06 23:00
→ wahaha99:belmontc,因為在你的概念中二創=強姦,
我相反的說,如果所有的上床都視為強姦,那的確會構成侵權204F 11/06 23:00
→ belmontc:所有的上床=強姦? 你又在邏輯錯亂了....206F 11/06 23:00
→ wahaha99:應該說,會構成嚴重的擾民
邏輯錯亂的是你,你跟老婆上床要不要簽授權?兩方合意就好207F 11/06 23:00
結婚證書表示:
→ wahaha99:對吧?那二創也是,如果你覺得被姦了就要去告,而不是209F 11/06 23:01
推 godivan:法律上除非是追訴期過 沒有所謂的不處理=默許210F 11/06 23:02
推 sidus:樓上不得無禮 明明是綾波抄長門211F 11/06 23:02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3:03)
→ godivan:在法律上從來沒有"默許"這回事情213F 11/06 23:02
→ belmontc:麻煩你把強姦或強制性交的"強制"搞懂好嗎 別天兵了214F 11/06 23:02
→ godivan: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 如果連這個都不懂可以走了215F 11/06 23:02
→ kiddingsa:==========但你wah老兄是半路抓路人當老公硬上=========216F 11/06 23:02
→ wahaha99:當初強姦會改告乃,是為了保障弱勢,怕被強姦後不敢聲張217F 11/06 23:03
→ godivan:wahaha99,你可以去找任何一個國家法律再追訴期內有所謂的218F 11/06 23:03
→ wahaha99:請問現在的原作有沒有這樣的問題?219F 11/06 23:03
→ kiddingsa:==========誰跟你合意了? 腦中的幻想GPL嗎?============221F 11/06 23:03
→ wahaha99:不用談結婚證書,你跟你女友上床也是啊222F 11/06 23:04
推 belmontc:當初強姦會改告乃,是為了保障弱勢wwwwwwwwwwwwwwwwwwwwww223F 11/06 23:04
推 pheather:腦內幻想GPL v.s 腦內幻想王之軍勢,好一場大戰!224F 11/06 23:04
→ wahaha99:不合意就去告啊 我還在等一天到晚有二創被告的資料耶225F 11/06 23:04
推 godivan:早就有二創被告的紀錄 妳是傻了阿?227F 11/06 23:05
→ wahaha99:敵視你不算,因為現在討論的是日本ACG228F 11/06 23:06
→ belmontc:你可以用lexis去查迪士尼有多少二創被告案件wwwwww229F 11/06 23:06
→ kiddingsa:王之軍勢那次我是客觀最小話方的 不是主觀最大化的 科科230F 11/06 23:06
→ wahaha99:有紀錄,當然有啊,我不是早說過踩線本來就會挨告?231F 11/06 23:06
→ godivan:老任不就有提出告訴過?233F 11/06 23:06
→ kiddingsa:後來算是勉強有發現自己的問題吧: 無條件最小化 這樣234F 11/06 23:06
→ wahaha99:但那是多常態? 常態到要用非告乃來解決?235F 11/06 23:07
→ veloci85:現在日本ACG又不是非告訴乃論,前提不對啊236F 11/06 23:07
→ wahaha99:問題是現在就是TPP後會非告乃論化啊237F 11/06 23:08
→ belmontc:velo,他已經錯亂了 你講那個他聽不進去吧...238F 11/06 23:08
→ wahaha99:如果維持現狀,我本來就沒必要說這些,我認為現狀很好啊啊239F 11/06 23:08
推 kira925:wahaha你這是利用作者們的好意辯駁法律站不住腳240F 11/06 23:08
→ wahaha99:錯亂的是你啊,你還沒回答我,著作改非告,這樣算不算讓作者241F 11/06 23:09
→ kira925:實際情況就是這些原創作者們有權利但未行使242F 11/06 23:09
推 godivan:喔 現在又變成要"常態"喔244F 11/06 23:09
→ wahaha99:對,我當然知道她們有權利而未行使,但他們為何不行使?245F 11/06 23:09
→ godivan:不是一開始說等著起訴的資料嘛www246F 11/06 23:09
→ kira925:你在那邊什麼告訴乃論變非告訴乃論的白馬非馬247F 11/06 23:09
→ veloci85:話說回來,ACG要生出類GPL授權方式應該也很難,因為關係248F 11/06 23:09
→ wahaha99:就因為告二創沒錢賺,告二創觀感差?249F 11/06 23:10
→ veloci85:到的不止作者的權利,還有出版者250F 11/06 23:10
→ wahaha99:我沒說等著起訴的資料吧,我說的是你那"一年到頭二創挨告"251F 11/06 23:11
→ kira925:最簡單的理由就是:"懶得理你們"
別人不告不代表他們就認同這種作法252F 11/06 23:11
→ wahaha99:因為有權利不行使也是一種權利 這樣說明白了沒?254F 11/06 23:11
→ kiddingsa:GPL的立論基礎崩潰之後 開始建權利行使論點了 科科255F 11/06 23:12
→ kira925:這個權利並不能推演成所謂ACGN市場的類GPL公開授權效果256F 11/06 23:12
推 veloci85:不明白OTZ 作者搞不好不是選擇不行使,而是無法行使啊257F 11/06 23:12
推 LaPass:我回完文了.... 推文居然戰了4頁....258F 11/06 23:12
→ kira925:而且重點是未行使的意思就是他們有權利行使259F 11/06 23:13
→ wahaha99:在我看來模式類似,效果也類似,只是地下化,你要就差異反駁我當然也無話可說,但我本來要說的重點就是,261F 11/06 23:13
→ kira925:不要擅自推演成因為未行使所以我欺負他們是他們自己活該263F 11/06 23:13
→ wahaha99:非告乃論後那作者就會喪失原有"不告"的權利,264F 11/06 23:14
這個......你是認為全世界的所有非告乃論罪都是「侵權」行為?
→ kiddingsa:火大阿 頭一次看到 認為 不拒絕就是默認強姦行為的人265F 11/06 23:14
→ wahaha99:所以法律還有好幾條,趁機性交罪,以及對無能力者性交罪266F 11/06 23:15
→ veloci85:嗯,GPL是有點扯太遠,用copeleft來講應該比較適合267F 11/06 23:15
→ wahaha99:如果這些要件都不構成,你默認也不會構成強姦的,
何來"默認強姦無罪"的說法?268F 11/06 23:16
→ kiddingsa:不是回你 是回lapass的五頁之問270F 11/06 23:16
推 godivan:你不知道提出告訴要訴訟費用?271F 11/06 23:17
推 belmontc:關於常態可以貼給你看 2010年就有総ヒット数:1135273F 11/06 23:17
→ wahaha99:那你知不知道告贏可以請求對方支付?274F 11/06 23:17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3:21)
→ belmontc:而且這還只有關鍵字同人而已 二創還不止275F 11/06 23:19
→ veloci85:前提是告贏,還不知道會拖多久;一般人幹嘛這樣無衛生室276F 11/06 23:19
推 godivan:你可以去旁聽侵占案件 最後告訴方常常不會要求被告全額賠277F 11/06 23:19
→ belmontc:日本法務省就有database可供搜尋 別說你不會用 內行人278F 11/06 23:19
推 wahaha99:好吧,既然二創這麼可惡,都是吸血鬼,那就支持非告乃論化吧那是我弄錯了,原來ACG界這麼恨二創,只是因為告起來麻煩那就快點改非告乃論,把二創消滅吧280F 11/06 23:20
→ godivan:更別講詐欺案件 只要被告擺明沒錢也拿不回來更多283F 11/06 23:21
→ veloci85:不懂為什麼結論變成二創可惡OTZ雖然實質上是侵權行為沒錯284F 11/06 23:21
→ godivan:終於開始語無倫次了?285F 11/06 23:22
→ kiddingsa:又來了 和acidrain如出一轍的行為模式 快結拜吧286F 11/06 23:22
→ godivan:前面就是一直主張不行使=默許阿www287F 11/06 23:22
→ wahaha99:你都舉了這麼多案例 那二創到底怎樣? 可惡不可惡?
該不該消滅? 要知道,以後非告化後就是一網打盡
只要有人檢舉就是消滅
到底你對這樣的結局是什麼立場?288F 11/06 23:22
→ veloci85:可以去告和實際去告也是有差距的吧292F 11/06 23:24
推 kira925:為什麼非告化就是消滅二創..這電波那來的....293F 11/06 23:24
→ LaPass:直接修法把同人合法化,皆大歡喜 (1s294F 11/06 23:24
→ wahaha99:如果非告乃論,有人檢舉檢察官就要辦啊,不辦那是瀆職295F 11/06 23:24
→ kiddingsa:不過是個兩極化的想法 不能讓我活的爽就大家一起死296F 11/06 23:25
→ veloci85:記得前面某篇有說檢察官在一定程度下可以決定要不要辦啊297F 11/06 23:27
「微罪不舉」
應該說,可以決定不起訴
推 godivan:你知不知道案件成立還要有一個充要條件?
被害者也要知道自己有被侵犯到權力的事實....
有些會有未遂照樣辦理 有些則否298F 11/06 23:27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3:30)
推 wahaha99:某A偷了B的東西,C去報警,不會因為B不知,或是B不認為被偷,A就能不起訴啊....
所以我才會說非告化是剝奪原作不告的權利....301F 11/06 23:30
我再說一次,你這論點是打算單挑全世界所有「非告訴乃論罪」喔,你確定要這麼作?
推 kira925:錯,就算在美國本土 ST跟SW的同人也是滿地有
從來就沒看誰被起訴304F 11/06 23:30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3:34)
→ wahaha99:美國的著作權好像不是非告乃論...
另外就是ST或SW是否有官方授權讓別人去做某種程度的二創尚未知...306F 11/06 23:31
→ kira925:我想要表達的意思是你的推論太輕率309F 11/06 23:32
→ wahaha99:有可能,也許只是我對台灣的檢察官不信任的投射 www
檢察官當然也許偵辦後可以基於各種理由做出不起訴處分
但也有可能做出起訴處分 是啦,我也許該多信任日本檢察官,定罪率90%以上還是比較有素質的...310F 11/06 23:33
→ kiddingsa:各國檢察官或法官等法務人員輪不到你貶低其素質314F 11/06 23:37
推 wahaha99:呵,台灣的檢察官定罪率好像在50%以下,的確不用我來貶低這事本來就有公論315F 11/06 23:38
推 godivan:所以現在又要扯到政府公務員的素質
你到底要說什麼?317F 11/06 23:39
推 wahaha99:我要說的你一直沒回答我啊
如果二創改非告,那檢察官可不可以逕行起訴?
當然你可以列舉一萬種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例319F 11/06 23:40
→ kiddingsa:你的論點 從腦內GPL>全世界都該被抓>公務員素質低落
你到底你想得到甚麼回答呢?322F 11/06 23:41
→ wahaha99:但如果能起訴,原作只列證人,那這樣算不算剝奪了原作
"不告人" 的權利? 我只想問你這個問題324F 11/06 23:41
我有一個問題:到底是哪邊有說過人有「不告人」的權利了?
→ wahaha99:當然,現在既然說一年幾千件二創挨告,二創本來就欠告,
那改非告也只是剛好,那我就沒話講了,因為那就是我認知錯誤,我以為大家不告是因為留著好處大於壞處326F 11/06 23:43
推 belmontc:美國著作權相關法條都是非告訴乃論...而且還是憲法保障329F 11/06 23:44
→ wahaha99:好,你說了算,我也懶的去查,但ST記得是有官方授權的330F 11/06 23:45
推 belmontc:更正 所有對外條約而已 並非所有法條都是
但就算她們國內採告訴乃論也不代表你可以這樣做331F 11/06 23:47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6 23:50)
推 wahaha99:可不可以,要去問法官,見下篇 做了才知道,不過風險考量下333F 11/06 23:50
U.S. Copyright Office
U.S. Copyright Office is an office of public record for copyright registration and deposit of copyright material.
→ wahaha99:大部分人選擇不做,因為美國沒有那種風氣,美國視二創如仇,335F 11/06 23:50
→ kiddingsa:保持某種程度的道德意識 就算法律沒禁止 也別明目張膽336F 11/06 23:50
→ wahaha99:你搞就告死你
奇怪的問題..所以適用告乃的法規, 你可不可以不告人?
刑309的公然侮辱也要你提告,對方才會被告,你當然有
不告的權利(不管基於任何理由)337F 11/06 23:51
那是不行使告的權利吧。
所以你是認為所有法規都有不告的權利,
還是「適用告乃的法規」有不告的權利,「適用非告乃的法規」就沒有?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0:00)
推 LaPass:離題一下,兄妹父母H,也是犯法的,犯血親性交罪,但也是告訴乃論。所以.... 只要親戚都沒意見的話,家人h也是ok的喔! (逃341F 11/07 00:00
推 wahaha99:不行使告的權利, 難道不是你的權利?
至於非告乃的法規,就所知,那是檢察官的權利344F 11/07 00:02
有權不行使不代表有權禁止他人行使啊。
不然消防員救自殺的人不就也是侵權了?
侵害他人不行使生存權的權利了。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0:08)
→ wahaha99:不是你(被害者)的
(我是指不要告的權利行使,但應該有例外)
(例外就是檢察官不作為時你可以提出自訴的樣子)
自殺有避免緊急為難阻卻...不然真的是侵權346F 11/07 00:04
還有
你到底是認為所有法規都有不告的權利,
還是「適用告乃的法規」有不告的權利,「適用非告乃的法規」就沒有?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0:14)
推 wahaha99:後者,但不完全,詳細來說還有很多細節350F 11/07 00:15
所以你同意有些狀況下,原告「不告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
→ wahaha99:不過不用把話題扯遠,你只要告訴我,非告後被起訴的二創,原作者除了上法院作證時說沒有,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撤告?
應該說,可以不讓二創作者免於牢獄之災351F 11/07 00:16
你自己不就提過了:類似創用CC啊
一開始就不要搞什麼「All Rights Reserved」,直接開放改作就好啦。
問題是現在大部分的作者都要堅持「All Rights Reserved」,然後才在私底下睜一隻眼
閉一隻眼。
「嬌傲是一種屬性,有時還會很萌,但有時就會把事情複雜化。」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0:29)
推 wahaha99:對喔,自己提過的忘記了 orz 不過你說的那個是傲嬌吧?
原告不告的權利,如果從結果論來看是受限的,但會受限一般都有他的原因存在; 現在二創這領域是不受限的,
要改成受限,那要有好理由吧 (好比大家都要告二創啦,
雖然我沒看到連結就是)354F 11/07 00:30
很遺憾的,好像都沒有什麼原因耶。
那麼多「非告訴乃論罪」,
有哪個有說明「限制原告不告的權利」的原因了?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0:55)
推 wahaha99:有啦...你去問刑法老師 他會告訴你 一般而言 非告是因為侵害法益較為嚴重 當然也有些特別考量的
當然這標準要問立法委員 以及當時的立法時空背景
以及考慮量刑比例 人民觀感等
還有belmontc,看到記得來份"同人誌"的千份判例,
我找了老半天,沒有超過十個,而且關鍵字都不是二次創
也幾乎不是同人誌359F 11/07 01:02
所以我說沒有「限制原告不告的權利」的原因啊,
基本上都是說到因為利益損害的程度不同,所以採用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
根本沒有扯到「不告的權利」的。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1:15)
推 wahaha99:非告乃就是原告沒有告不告的權利 因為權利在檢察官手上除非檢察官不告 你要提自訴
就是這麼簡單一回事 應該沒疑問了吧?
就結果而言 就是你有告的權利 但如果檢察官要告 你沒有不告的權利 不然怎麼叫非告乃論366F 11/07 01:16
我是說,「因為什麼原因才會限制原告不告的權利」
總不會是「因為你利益損害的程度比較嚴重,所以限制你不告的權利」吧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1:40)
推 belmontc:連關鍵字都不會用....是同人or二次創作 你打同人誌搞笑嘛371F 11/07 01:34
→ wahaha99:同人=同人誌? ..... 你要不要去查察同人是什麼意思?
還有二次創作,我也蒐不到東西,你要不要貼一下?
總不會是「因為 <= 對,就是這樣372F 11/07 01:40
說實話,我不認為是這樣: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6451&ctNode=13786&mp=202
在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中又出現兩種主義:一種是國家追訴主義;另一種是私人追訴主
義。所謂國家追訴主義,是指追訴犯罪的
權責,屬於國家。由代表國家的檢察官來行使此
項追訴犯罪的職權;私人追訴主義,是指犯罪的被害人有權對於使他受害的犯罪的人提出
追訴,要求法院對犯罪的人實施審判。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是
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為
原則,例外准許犯罪被害人在一定的條件下提起自訴
換句話說,我們的法律上認為:
一般狀況下,人民是沒有「不告的權利」的,
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有此權利。
推 belmontc:我懶得聽你鬼扯,就算用動画漫画也找得到,你要瞎掰就繼續375F 11/07 01:49
→ wahaha99:鬼扯被戳破要烙跑了?wwww376F 11/07 01:50
※ 編輯: liuned 來自: 140.113.64.119 (11/07 02:10)
推 wahaha99:動畫+漫畫 今年一共5件 Nico上小圓的TAG就破萬了耶 ._.例外准許犯罪被害.. <= 你要去研究例外是什麼
爲什麼是例外 一個常見的例外理由就是
為了避免濫訴 違反比例原則問題 所以一些輕罪
不採取非告乃論 一方面給人和解空間 避免動輒背負前科
另一方面節省國家司法資源377F 11/07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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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同人誌的末日?漫畫二次創作恐成公訴罪
11-06 20:27 liun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