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C_Chat
作者 pinacolada (花見客C)
標題 [新聞] 「匿名玩家不算人」辱廢物大逆轉改判無罪
時間 Mon Jul 30 12:11:31 2018



2018-07-29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
線上遊戲中辱罵匿名玩家「廢物」、「垃圾」是否構成犯罪?
法院出現不同認定,
一審法官認為網路匿名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
判決打出該辱罵字眼的遊戲玩家有罪
二審認為公然侮辱罪的對象應該是「人」,
虛擬遊戲中的角色或暱稱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改判無罪
同一事實、同一個法院出現不同判決結果,引發熱議。

徐姓男子在線上遊戲暱稱「YOLO#41267」,
與暱稱為「JOBA」的蕭姓男子起爭執,
去年7月在該遊戲對話視窗中,先後辱罵「JOBA」是廢物及垃圾
蕭男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徐男


屏東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
以匿名或假名在專屬網路平台與其他成員互動,與真實社會並無差異,
匿名本身具有表彰特定人身分效果,自應受法律有關名譽權的保護,
公然侮辱罪行成立,判徐男有罪

一、二審見解相反 仍可上訴
徐男提起上訴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
「JOBA」是暱稱,並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
其他玩家僅知「YOLO#41267」侮辱「JOBA」,
並不知「JOBA」就是蕭男,蕭男的人格或名譽
既未受到侵害,諭知徐男無罪

律師劉思龍則認為,
YOLO#41267」與「JOBA」背後都是「人」在操作,有IP可查到行為人,
徐男在網路遊戲中辱罵蕭男,線上還有其他玩家可共聞共見,
非單純的網路遊戲糾紛,實有觸法之虞,上訴翻盤空間不小。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20264
「匿名玩家不算人」辱廢物大逆轉改判無罪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線上遊戲中辱罵匿名玩家「廢物」、「垃圾」是否構成犯罪?法院出現不同認定,一審法官認為網路匿名的名譽權應受法律保護,判決打出該辱罵字眼的遊戲玩家有罪;二審認為公然侮辱罪的對象應該是「人」,虛擬遊戲中的角色或暱稱非具有人格主體的自然人,改判無罪。同一事實、同一個法院出現不同判決結果,引發熱議。徐姓男子在 ...

 
------------------------------------------------------------------------------

我不知道通保法是不是還是那一套,
本刑不足3年者不得發通訊偵查書。

│刑法309  公然侮辱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10  毀謗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胡謅漫罵捏造謠言,這些在網路上非常常見,
理應原告連向被告提起訴訟的橋樑都不會有,
所以這是營運方洩漏了個資方便給玩家提告?

我都沒在看遊戲合約內容的,法學素養也挺廢的。
營運方有那麼大的權利能控制個資流通嘛?
退一萬步說IP可以查到發文地址,
檢方要怎麼提出合理證據證明發文者就是被告?
而這樣的蒐證行為肯定沒有任何法源依據
當然被告要自己跳出來當活草人也不是不行啦…。

營運方提供玩家的私人情報給檢方,
倘若這樣的行為是營運方違法,
那能用通保法第24、25條辦它嘛姆咪?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3.222.87
※ 文章代碼(AID): #1RNe_s51 (C_Chat)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532923894.A.141.html
AirPenguin: 概念式連結1F 07/30 12:12
emptie: 概念式連結!鍵盤是犯罪工具!2F 07/30 12:12
hom5473: 但是JOBA在遊戲裡的名譽與人格不就有被侵犯到嗎......3F 07/30 12:13
cmw610634: 喇先萬!卡痛!蛤蟆油炎彈!4F 07/30 12:13
by7321: 我有一百個帳號就有一百個人格是不是阿!影分身之術是不是!5F 07/30 12:13
diabolica: 概念式連結呢==6F 07/30 12:14
vicky6206: 有人要發病了7F 07/30 12:14
dolphintail: 是我我IDB如果取名政治人物,被罵這樣算去針對誰8F 07/30 12:15
pinacolada: 我知道原文跟我在意的點不一樣啦ˊ—ˋ9F 07/30 12:15
bn50add: JOBA在遊戲裡扮演的不一定是人 所以可能是貓格熊格鋼格10F 07/30 12:16
pinacolada: 可能是泥格?11F 07/30 12:16
hahaha021225: 通保法不是在講監聽看嗎?而且偵查單位仍可函文請公司調資料或IP的樣子,只是對方可以不同意12F 07/30 12:16
pinacolada: 調閱電子資料就是監察吧14F 07/30 12:17
bn50add: 是說這種監聽的證據能當作法庭證供嗎15F 07/30 12:18
sanpo0108: 環我鍵盤16F 07/30 12:18
hahaha021225: 可是偵查有限制到嗎@@?17F 07/30 12:18
pinacolada: 違法取證不行
所以有人想提告 營運就給原告被告的資訊 這樣的行為是否有在遊戲合約中正當化18F 07/30 12:18
d512634: 網路上故意扮成混帳的人就是欠罵,下線又換一個人格。西方有一種活動叫LARP,常常用來形容這行為。一切都是裝的21F 07/30 12:19
kaj1983: 這種事只有JOBA這個名字足夠有名時才會成立24F 07/30 12:19
stan1231: 蕭姓男子  我再PTT只想的到一位25F 07/30 12:19
rofellosx: 玩天堂被砍是否可告意圖謀殺,,26F 07/30 12:19
stan1231: 靠碑記錯惹  那個是溫開水27F 07/30 12:19
kaj1983: 如果你是個無名小卒被罵也是剛好28F 07/30 12:19
mm1314: 快tag那個拉風的男人!29F 07/30 12:20
jaerfca: 中30F 07/30 12:20
pinacolada: 原告如果先經由檢方來找被告的話 大概行不通
最快就是直接向官方索取被告資訊好以起訴31F 07/30 12:21
s996606733: 真不愧是鬼島法官33F 07/30 12:22
trywish: 如果不是官方(檢警方),這邊就會存在個資法。只有扯到檢34F 07/30 12:24
pinacolada: 突然想到個資法 營運方應該也會在這上面出問題35F 07/30 12:24
hahaha021225: 不過難點就是公司沒有給的義務@@36F 07/30 12:24
trywish: 警才會失效。正常遊戲契約都會寫,你的資料允許提供犯罪調查之類。個資法裡面是說要重罪才能給,理論上違法,但幾乎沒人在鳥這個。37F 07/30 12:25
pinacolada: 本刑不足3年 被告有全力主張自己的個資不能散布嘛?40F 07/30 12:26
indium111: 其實相似的概念也在PTT上面,辱罵ID算不算犯法呢?41F 07/30 12:26
trywish: 你可以去告遊戲公司,但多數人不會這麼做。42F 07/30 12:27
jan58912: 中離仔算辱罵嗎 怕.jpg43F 07/30 12:28
hahaha021225: 看法官認知44F 07/30 12:28
kenyun: 二審結果成判例的話  八卦版可以關版了45F 07/30 12:28
zzro: 以裙帶的台灣來說 惹到誰 才是最重要的46F 07/30 12:30
trywish: 這判例早有了,實際上很吃法官。一般正常要告的成,必須提出你的ID在哪邊和你的現實生活有連結,例如某ID全班同47F 07/30 12:30
bnn: 這議題很有趣啊,但是ACG點有點薄弱...49F 07/30 12:31
trywish: 學都知道,或是ID和FB使用一樣等。但大多都是自由心證。50F 07/30 12:31
pinacolada: 這很線上遊戲啊
有辦法搞到需要釋憲的話應該會比較讓人心服51F 07/30 12:31
jeffgash: 瘟腥53F 07/30 12:33
pinacolada: 就算憲法能保障你各種網路ID的人格權54F 07/30 12:34
siro0207: 記得之前版上好像有鬧過對ACG角色怒罵的情況?55F 07/30 12:34
pinacolada: 底下那些小法能過幾關才是重點56F 07/30 12:34
siro0207: 那時似乎一堆人認為就算罵角色也犯法?57F 07/30 12:34
pinacolada: 但是ACG角色是虛構的啊……58F 07/30 12:35
bnn: 需具有人格主體之自然人,虛擬的基本上不適用59F 07/30 12:35
SCLPAL: 角色會提告就會出事了(各種意味)60F 07/30 12:35
pinacolada: 虛構的東西能當客體就不錯了  那主體是誰?
出版社或作者出來告嘛?61F 07/30 12:36
QB5566: 姆咪一定找爸爸來告死鄉民63F 07/30 12:38
extemjin: 喔幹,就二審的觀點來看,在座的各位都不是人!64F 07/30 12:40
pinacolada: 要作到人格的完全連結應該很有難點
誰知道你人模人樣的 在網路上卻狂黑姆咪這樣(x
不過姆咪爸爸想出來告鄉民很有說服力65F 07/30 12:41
trywish: 其實可以,你先去地方版PO你的個人資訊,越詳細越好。哪天你被罵,就能說你的帳號和現實身分有連結。68F 07/30 12:43
emiya5352: 你只要能舉證這個匿名等於你現實本人這件事能被大家所認識 那二審結果就會與一審一樣 這案例是單純法官採用的學說及見解不同罷了70F 07/30 12:43
b85040312: 是之身分73F 07/30 12:44
a2j04vm0: 卡痛 蛤蟆U炎彈74F 07/30 12:44
pinacolada: 我樓上分身啦75F 07/30 12:45
zero00072: 所以 XXXXGAY、Email5566 這些帳號要怎麼算?76F 07/30 12:46
trywish: 4叉貓還英妹兒這些都有上新聞的,隨便拿篇新聞就算了。77F 07/30 12:48
dreamnook: 帳號本身的操作者如果具有代表性 還是會成立吧78F 07/30 12:49
smart0eddie: 中離害隊友被怪殺死怎麼判
蓄意中離害死隊友算不算蓄意殺人79F 07/30 12:49
trywish: 除非隊友角色有人格,這樣或許可以用動物保護法來玩看看大概算毀損吧,畢竟怎樣都不是人。81F 07/30 12:51
f78507851: 這樣看來 營運方的問題比較多 隨便透露個資83F 07/30 12:57
pinacolada: 就算有簽生死狀 也不代表能讓人在自己家械鬥的概念
最終的規則還是國家的法規84F 07/30 12:58
ritainakano: 我看成大逆轉裁判 還想說干逆轉裁判什麼事86F 07/30 13:05
lv256: 概念式連結呢?該還雞雞三比零一個公道了吧87F 07/30 13:08
cyclone055: 爽,終於有個腦袋正常的法官了88F 07/30 13:11
werther: 我不認為方向正確 如成立 那等於網路世界人人可自由辱罵單純是法官見解歧異而已89F 07/30 13:19
MrBushidou: 在網路上po個資麻煩更大吧91F 07/30 13:21
werther: 個資問題應該不是重點 感覺重點在於網路帳號是否具人格權92F 07/30 13:23
gn00063172: 我覺得帳號的不可替代程度應該需要加入考慮吧,比方說93F 07/30 13:25
werther: 而事實上 在網路世界因發言不慎吃上官司的人也確實不少94F 07/30 13:25
gn00063172: WOW內一個腳色,雖然玩家在現實當中不一定會和其他人有交流。但遊戲內就是代表他,如果受到侮辱,也沒那麼容易換掉帳號。他的名聲就是受損。和以前的匿名聊天室的帳號強度天差地別。
難道說真實世界沒有互動就沒有人的互動嗎?
2審法官思考模式也太不現代化了,以為網路過過就算了95F 07/30 13:26
werther: 從帳號使用強度觀點來看頗合理 竊以為只要帳號是"人"使用101F 07/30 13:29
darksol: 現在想知道跟桶神的那個case有什麼差別(′・ω・)102F 07/30 13:30
werther: 自然也有人格權保護 網路只是平台 相當於報紙書本電視
二審法官認為網路帳號使用不具有人格權
感覺與現代社會潮流不符
統神在網路上公開罵人 損害別人人格權 吃上官司 單純如此103F 07/30 13:31
pinacolada: 角色ID代行法益所以還是算人?
能不能用『我是在罵角色帳號不是罵玩家』這樣凹啊107F 07/30 13:34
werther: 帳號使用者是人 那麼用帳號行事自然也應受法律保護與限制109F 07/30 13:36
trywish: 要有關聯呀,例如固定IP,網路實名制等。不然你一個人可以創造多少網路帳號。而且這些網路帳號每個人都不認識,110F 07/30 13:38
pinacolada: 人格連結度是一個問題112F 07/30 13:39
trywish: 那罵這網路帳號又不會讓對方權利受損,沒損失要罰啥。113F 07/30 13:39
pinacolada: 拿網路外的東西舉例 就是插告示板指桑罵槐吧
並非確實指定某個人然後利用廣告物來罵人
當事人跳出來連結身份 這樣就能立案了114F 07/30 13:40
trywish: 也要看受損程度,例如你在屏東罵台北的陳XX,一堆人都不117F 07/30 13:43
werther: 這論點頗合理 網路帳號使用是否具有人格權118F 07/30 13:43
trywish: 認識,就算能證明對方公開罵,不過大家都不知道這人是誰也很難罰什麼。當然立案鐵定是能立案,提告是人的權力。119F 07/30 13:44
werther: 端看帳號與當事人的連結性而定121F 07/30 13:44
pinacolada: 科技發達 網路上的代理身份 怎樣程度才算法人延伸
這點目前只有心證能處理 明文上還不夠完善122F 07/30 13:44
werther: 在下之所以不認同二審判決 因此判決與過去網路罵人成案124F 07/30 13:47
LegLebron: 一個帳號就是一個人格啊125F 07/30 13:47
werther: 吃官司的例子結果認知歧異太大126F 07/30 13:48
hahaha021225: 二審這樣判,只會加深網路謾罵的風氣127F 07/30 13:48
werther: 若網路帳號不具有人格權 等同認同各種網路人身攻擊謾罵128F 07/30 13:50
trywish: 要推翻二審也很簡單呀,你就拿出你的人格被貶低的證據,拿的出來,法官都會判有罪。大多這種案件不會判有罪,就因為對方人格沒受損,自身被罵不算受損,而是他人看到對129F 07/30 13:50
pinacolada: 提告確實得拿出自己受損的證明……132F 07/30 13:51
trywish: 方被貶低才算受損,問題是他人根本不認識這對方,也無從認識,那自然就無罪不是。133F 07/30 13:52
werther: 認識與否 並不在人格權受損的要件內吧135F 07/30 13:53
trywish: 為什麼要冠上公然,就因為兩人互相謾罵本身並不算受損呀136F 07/30 13:54
pinacolada: 要開被罵廢物垃圾的心傷診斷書嘛XD137F 07/30 13:54
trywish: 而是有第三方可以認知道對方被貶低,才出現受損的。那如果第三方無從得知對方身分,自然就不可能出現社會上的貶低。所以連結度很重要,如果你能提出連結,哪怕匿名板的ID:ajidjois也能當你的人格。但你拿不出來,就算你叫
bigcat,你充其量也就暱名板上的一員,怎會受損。138F 07/30 13:54
hahaha021225: 現在這案件爭點在於具不具人格權而非有沒有受損吧143F 07/30 13:56
pinacolada: 除了上法庭的當事人大多第三者根本不會將ID與現實連結144F 07/30 13:56
trywish: 如果人格權沒受損,公然侮辱罪就不成立了,還要討論啥XD網路漫罵風氣流行與否?這和這案件無關吧。145F 07/30 13:56
qize1428: 查了一下判決書,還以為是英雄聯盟,結果是爆雪英霸XDDD147F 07/30 13:57
trywish: 上面也解釋很清楚了吧,因為沒實名制,你無法主動證明你ID和你本人是一樣的。所以連結度決定你人格權在不在。而148F 07/30 13:58
hahaha021225: 對啊,所以討論先有人格名譽,在談是否公然及侮辱吧@@150F 07/30 13:59
trywish: 這連結度可以從提出損害程度來判斷。
如果對方的隊友是室友、同學、家人,他們願意作證,這連152F 07/30 13:59
pinacolada: 現在變成當事人都不能證明自己是自己的ID啊XD154F 07/30 14:01
trywish: 結度就很高了。如果戰友只是4隻貓偷玩電腦,這連結度就低155F 07/30 14:02
pinacolada: 旁觀者不知道你現實身份 那還能算公然嘛?156F 07/30 14:02
trywish: 所以人格權討論不出來,就只能討論損害程度。
算公然啦,畢竟公然定義很簡單,不特定多數人而已。只是因為沒損害到人格權,公然侮辱不成立,那自然無罪。157F 07/30 14:02
dixieland999: 概念式連結...160F 07/30 14:04
qize1428: 看了二審判決書,我覺得一二審都蠻有理,但偏向二審的原因是,二審比較講求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本罪只適用於法人跟自然人,如果無從由匿名ID連結到現實社會,不成立本罪,如果要嚇止匿名罵人的歪風,那應該另定罪名,但這又回到刑法的謙抑性問題,說穿了公然侮辱罪有沒有必要存在都是個疑問了,何況為了虛擬名聲另外定一個罪名?161F 07/30 14:06
hahaha021225: 不過被罵的角色帳號是填自身個資,被罵時間點也的確本人使用時,這也不具名譽受損嗎167F 07/30 14:06
pinacolada: 這案子可議空間的得很耐人尋味
看有沒有機會打到釋憲修法XD169F 07/30 14:07
trywish: 所以啦,你就必須提出證明呀,填的是個資,不少人認識。但就算你填的個資是假的,只要能提出人格受損就有用,所171F 07/30 14:08
werther: 如要提出大法官釋憲"網路帳號不具有人格權是否違憲"173F 07/30 14:09
trywish: 以比起你不斷舉例你連結度多高。不如直接證明你被罵當下親友都看到,這絕對更具效力。174F 07/30 14:09
werther: 那也頗有意思的 不過要排隊176F 07/30 14:09
pinacolada: 同婚也是到現在都還沒有具體作法177F 07/30 14:11
hahaha021225: “不少人認識“這點應該也只是能充分連結而非必要連結吧,所以能證明帳號為自己的,也的確是自己使用時,我是認為應該還是能有名譽的保護178F 07/30 14:12
lv256: 這種案件不是就提告方提出證明帳號與本人的連結程度來說服法官嗎?虛擬帳號要賦予人格權會不會太扯XD
推qize181F 07/30 14:14
trywish: 你那樣說,頂多能做到你的帳號有你的人格權。但因為沒人184F 07/30 14:14
werther: 帳號是人使用的唷 沒有人使用 帳號不會自己行動185F 07/30 14:15
trywish: 認識,所以社會地位沒受損,公然侮辱自然不成立。
法律保障都是最基本的東西呀,不亂罵人那是道德,有受損才該賠償。186F 07/30 14:15
conley425: 中離在法律上也無罪 推原po189F 07/30 14:18
pinacolada: 有人格權=告得起來 沒實際損害=告不過190F 07/30 14:18
hahaha021225: 可是該條保護的不是他人對你的名譽看法,而是自己對於自身名譽貶抑的影響吧,所以自覺受辱就是要件了191F 07/30 14:19
werther: 中離不是謾罵唷 跟人格權保護無關193F 07/30 14:20
pinacolada: 人格貶損不用在乎第三者眼光?194F 07/30 14:20
conley425: 可是原po前幾天還認為說他中離是對他的一種抹黑195F 07/30 14:21
hahaha021225: 公然侮辱又不是誹謗,為什麼要在意他人對你的名譽是否降低196F 07/30 14:21
pinacolada: 那是因為捏造虛構事實198F 07/30 14:22
hahaha021225: 就像私聊罵人也是名譽受損啊,只是沒公然就刑法上無罰吧199F 07/30 14:23
trywish: 你最前面不就都打公然了,互罵本來就沒犯法。201F 07/30 14:23
qize1428: 你都寫自身名譽了,名譽這個詞跟自覺受辱不就矛盾了嗎? 如果客觀上根本不可能知道你是誰,那何來侵害名譽之說,就向指桑罵槐一樣,如果你能做到只有你想罵的人知道你在罵他,就算是公然,也無法成罪阿202F 07/30 14:23
trywish: 你的說法就類似,今天你在FB用messenger,然後你們兩個吵起來,不管你是自覺受辱,還是認為自己名譽受損。問題是名譽、社會地位這東西,並不是你說怎樣就怎樣,當然就沒犯法可言,一切都是你自己貶低自己罷了,要罰你自身嗎?206F 07/30 14:25
pinacolada: 先砍自己一刀來證明自己受害這樣w210F 07/30 14:27
hahaha021225: 你這樣講的兩個人在私人空間罵對方,法律上完全沒有辦法保護,因為是在私人場合第三人無法對於被罵的名譽有感受到貶抑211F 07/30 14:28
werther: 第三人共見共聞並不包含"認識"這一要件就是214F 07/30 14:28
trywish: 認識是在人格權上,畢竟人格權連不起來,就只是人類被罵215F 07/30 14:29
conley425: 我說你中離 版主都判定無違規了 所以你是版主認證的中216F 07/30 14:30
trywish: 問題在於你我都是人類,人類被罵這事並不存在地位受損217F 07/30 14:30
conley425: 離哥 這樣判斷應該沒錯吧218F 07/30 14:30
hahaha021225: 在網路上罵人,並不會只認識到罵那團數據吧,是含操作者本人吧219F 07/30 14:30
pinacolada: 檢舉你的原因不是中離吧==221F 07/30 14:31
qize1428: 怎麼有個人跳到私人恩怨去了XDDD222F 07/30 14:31
trywish: 所以問題點就又回到受損程度呀,法律本來就不保障互罵。223F 07/30 14:32
pinacolada: 檢舉是因為你定義別人心理狀態啊
板主認為崩潰不算攻擊那就只證明板規界線在那罷了224F 07/30 14:32
trywish: 你當可以可以舉證你的帳號和你有很大的連結程度。但是公226F 07/30 14:33
conley425: 可是檢舉沒過啊www227F 07/30 14:33
trywish: 然侮辱是要傷害到你的社會地位或名譽,如果沒傷害到,自然無罪,就這樣而已。228F 07/30 14:33
pinacolada: 互罵無罪 公然卻不公開 所以無罪這樣?
說到底 網路遊戲也算種私人空間吧?230F 07/30 14:34
trywish: 沒第三人也沒公然,當然對方也可以舉證他再用的時候,剛好是在發表論文的時候,底下教授和同學都看到之類。
反正就看舉證啦,如果都不舉證,無罪才是正確的。232F 07/30 14:35
hahaha021225: 非公然侮辱都造成名譽權受損,在公然情況下被罵而自覺受辱我是認為仍該當啦,名譽也不是只有他人對你名譽有貶抑才該當要件吧
主觀感受的名譽仍為保護範圍吧235F 07/30 14:37
trywish: 沒有他人何需名譽。你在家裡會在乎你一定要穿西裝打領帶?兩人也不用名譽,對方既然要罵你,就算當事人,只有當事人兩位,一樣不存在名譽這東西。239F 07/30 14:38
pinacolada: 所以原告能以人格權受損為由打三審嘛 雖然才罰金300242F 07/30 14:40
trywish: 名譽和社會地位都是他人給你的,就算你認為自己兩袖清風一聲赤貧,每天只能吃500塊便當,出去只能吃3000法國料理但社會地位就不可能用你的認知做認定,而是會把你定位成243F 07/30 14:40
hahaha021225: 真的就你這麼說,民事上的名譽權也不該保護了246F 07/30 14:41
trywish: 有錢人,所以沒有他人,名譽本身就沒意義了。
你去看名譽權的(2)。
你講的就是(2)的部分,這邊就直接和你講不包含247F 07/30 14:41
pinacolada: 所以原生的名譽是啥?沒任何評價的狀態?250F 07/30 14:43
trywish: 名譽權查一下就出來了,他講的就是名譽感,結果對方直接說這不包含。251F 07/30 14:43
hahaha021225: 主觀感受名譽因為存在,所以可以就私聊的謾罵賠償,而更甚的公然侮辱沒道理不行253F 07/30 14:44
trywish: 也沒啥原生,畢竟名譽就是客觀的東西。
私聊謾罵賠償?沒聽過。主觀?那就不存在名譽權。255F 07/30 14:44
hahaha021225: 而且這樣也能區分誹謗和公然侮辱所保護的名譽種類,一個是客觀,一個是主觀257F 07/30 14:46
trywish: 毀謗不是這樣分的,名譽這東西都是客觀的。259F 07/30 14:47
hahaha021225: 名譽權的分法也不是一種說法不是嗎@@260F 07/30 14:48
trywish: 有散佈意圖叫毀謗,例如你插個告示牌寫馬X九OOXX,這種就算毀謗。你如果當面罵馬X九OOXX,這算公然侮辱。如果你們關起來,你罵馬X九OOXX,這什麼都沒有。
名譽權基本上都是客觀的,你無法自己訂定自己的名譽啦,就算你覺得自己怎樣,那都是名譽感,名譽權裡面就不包含名譽感。所以你覺得你的名譽感受損,並不在保障內。261F 07/30 14:48
hahaha021225: 誹謗和公然侮辱不只要件不一樣,法益保護的名譽權種類也不一樣267F 07/30 14:50
trywish: 名譽權是有定義的,裡面就排除掉名譽感。今天某人私下說A是黨工,但A不是,A可以反駁對方,可以不理會對方,本來269F 07/30 14:51
hahaha021225: 我看各學說對名譽看法不一啊@@271F 07/30 14:52
trywish: 就沒必要接受對方的言論不是嗎?難道有人罵某人是笨蛋,對方就必須認為自己是笨蛋?
至少我沒看過私聊互罵會犯法的。學說畢竟是學者講的,也許有哪個學者為了吸引人,會說些怪東西也不一定。272F 07/30 14:52
pinacolada: 第三者法官最客觀也有裁判權  告這個變成抽法官遊戲276F 07/30 14:55
hahaha021225: 至少學說講的有理有據就好,也不是每個學說都完美無缺找不到批判的缺口277F 07/30 14:55
trywish: 學說和法律大多沒關聯,畢竟法律直接和你說名譽和社會地位有關,所以不管學說在怎強調個人名譽感,只要沒影響到社會地位,法律基本上不會認為需要賠償與回復。
說沒關聯也不對,應該說,你說那種和已經訂好的法律無關279F 07/30 14:56
hahaha021225: 難講吧,法官又不是說不能採學說見解來做個案判決283F 07/30 14:57
trywish: 有能力就去申請釋憲,讓大法官重新對名譽權做定位,看能不能矇到不用考量社會地位的奇怪說法。284F 07/30 14:58
zop: 這二審法官是白痴嗎?286F 07/30 14:59
pinacolada: 罪刑法定 到底還是得有明文做裁罰底限
就目前看來 那條彈性空間過大287F 07/30 14:59
qize1428: 照你的說法,我公然講吸煙的都是垃圾,那不就一堆吸煙的人主觀上名譽權都被侵害了XD 別忘了本罪「特定人」這個要件,如果單純只看主觀就能該當,那特定人這個要件要怎麼去判斷,不就自相矛盾了嗎? 例如某個人欠我錢不還,我不滿在自己房子掛布條寫「幹你娘欠錢不還死全家」,主觀上欠錢的人知道我在罵他,但客觀上根本沒人知道我在罵誰,這句話也不符合特定人這個要件,何來該當之說?289F 07/30 15:00
MasCat: 還我199鍵盤296F 07/30 15:00
hahaha021225: 前面講的都是指特定人啊,沒有就這個要件討論啊@@297F 07/30 15:01
qize1428: 我是舉這個例子去反駁你認為主觀就該當298F 07/30 15:02
hahaha021225: 成不成罪看法官啊,至少當下不是捏造事實啊299F 07/30 15:03
fragmentwing: 罵該ID玩得很廢,跟罵背後那個玩家玩得很廢差在哪?300F 07/30 15:03
pinacolada: 不管是誰 當下玩那個ID的人很廢這樣?301F 07/30 15:04
qize1428: “非公然侮辱都造成名譽權受損,在公然情況下被罵而自覺受辱我是覺得該當啦”,這是你前面說的,照這個邏輯,我公然說吸煙的都垃圾,吸煙的自覺受辱也都該當,我會舉特不特定,就是因為特不特定要從客觀上來看,而不是主觀,你把兩者切開來談,就是邏輯上的矛盾302F 07/30 15:08
hahaha021225: 我的說法是指在特定人要件該當下307F 07/30 15:09
pinacolada: 不特定者出面能立案嘛?308F 07/30 15:10
qize1428: 特定人要件該當,要從客觀上判定,換言之必須客觀上知道你在罵哪個特定人,如果客觀上無從知道你在罵誰,那主觀上你覺得受辱,要怎麼成罪?309F 07/30 15:12
hahaha021225: 知道是在罵誰就特定了啊@@
然後那個人自覺受辱,就這樣啊
其他要件看法是一樣啊,只是從保護法益方面是歧意啊法官覺得有侮辱當事人就有,沒有就沒有啊312F 07/30 15:13
pinacolada: 為了罰300 賭訴訟廢抽法官喔XD316F 07/30 15:19
hahaha021225: 被罵人縱使他人對他評價貶抑,當事人卻覺得沒有受辱,這名譽有受損嗎
名譽我是覺得是區分兩部份啦317F 07/30 15:20
kamisun: 如果把網路遊戲名字取劉德華還是金城武,要找本人出來
告嗎?還是取這個名字的會被本人告?320F 07/30 15:55
Firsss: 中離仔很高興,終於有活生生的人交流了322F 07/30 16:19
hahaha021225: 話說剛剛才看到,某t你說我奇怪說法,你怎麼不覺得你說法奇怪啊= =,又不是沒有實務判決引用這種名譽分類方式323F 07/30 16:31
LuMya: joba當時開台 結果就不同了326F 07/30 16:52
kkkaq123: 確認通訊點和通訊內容差了不知道多遠 能不能不要那麼可327F 07/30 17:27
jan58912: 你在MH版的版規下推文也沒有人理 你要不要再發一篇329F 07/30 17:35
biggood20708: 所以就此開啟了大嘴人時代?330F 07/30 18:46
alen3568184: 合理 開嘴囉331F 07/30 20:43
jan58912: 每日332F 07/31 10:05
hahaha021225: 還有某t你說"私聊謾罵賠償?沒聽過"你是當民法不存在嗎= =333F 07/31 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