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為 terievv 轉寄自 wotupset.bbs@ptt.cc 時間: 2011-06-16 12:27:44
看板 Gossiping作者 lavenhill (黑洞裡的人)標題 Re: [爆卦] 憲法法庭網路直播開始時間 Thu Jun 16 10:52:07 2011
※ 引述《Riyuberg (牛)》之銘言:
: 憲法法庭 6/16 言詞辯論
: 網路直播 mms://entlive.media.hinet.net/BCENT008
Round 2 10:50開催
鑑定人異議阿里預備
石世豪 東華法學院教授
李念祖 律師、東吳法學院教授
翁秀琪 政大傳播學院教授
上半場重點整理:
蘋果軍:記者採訪前無法預知報導成果有何具體公共利益,需經實際行動中整合歸納之
故警察機關不應干涉記者以特定手段行採訪權利
政府軍:案由本身即不符合公共利益,警察機關必須處理人民隱私自由遭到破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3.97
推 b0d:真有功力 感謝您的摘要3F 06/16 10:53
推 myran:政客爽翻了,連最後的一絲監督的防線都要被拆掉了7F 06/16 10:56
→ kgh:敗北有差嗎 就是準備好一千五就好了阿XD
倒是如果確定違憲 以後就精采了8F 06/16 10:57
推 elin0115:應該會作合憲性解釋啦 不過過程才是重點11F 06/16 10:58
→ lavenhill:李念祖:言論自由應包含「說」跟「聽」的資訊自由12F 06/16 10:58
推 newrocco:政府軍會大勝吧 用23條狂攻蘋果就好了13F 06/16 10:58
→ Riyuberg:可是政府軍上半場很弱阿...14F 06/16 10:58
推 PlayPtt:李律師說的比較有邏輯..口才好很多16F 06/16 10:59
推 b0d:公益的詮釋 多半還是在國家機器手中18F 06/16 11:00
→ newrocco:蘋果軍應該攻擊一下 該系爭法律的明確性21F 06/16 11:00
推 Riyuberg:所以立法理由保護的法益是行動自由囉23F 06/16 11:01
推 asiasssh:跟追有兩種 斯斯有四種 (冷)24F 06/16 11:02
→ lavenhill:李:該法條是限制「跟」?保持距離的跟追妨害行動自由?25F 06/16 11:02
→ lavenhill:終於講到隱私權了 這才是真正有交火的區域27F 06/16 11:03
推 gadoma:怎麼才拿到鑑定書...這樣聽好像隔靴搔癢@@28F 06/16 11:04
推 Riyuberg:李律師正解 內政部上午還拿歐洲人權法院裁判來扯29F 06/16 11:05
推 kshsbug:顏色不對一定輸 如果是追阿扁家人怎麼追都可以喔30F 06/16 11:05
→ lavenhill:李:本法條乃保障公眾場所的隱私權,然其限制須謹慎定之31F 06/16 11:05
推 Riyuberg:卡洛琳案會得到客觀保護義務的原因是歐洲人權公約的規範35F 06/16 11:07
推 gadoma:李律師有說...很難想像在非公眾場所有辦法跟追36F 06/16 11:07
→ Riyuberg:模式
如果不是如此 那麼對客觀保護義務必須要有一定的論述
不是憑空得出的 同鑑定人現在之論述37F 06/16 11:07
→ lavenhill:糟糕我法學底蘊不夠 這邊開始聽不懂了XD40F 06/16 11:08
推 Yuwuen:聽到我都要睡著了 幹果然是教授 說都說不完的XDDDDDDDD42F 06/16 11:09
推 asiasssh:教授的20分鐘都會覺得特別長XD43F 06/16 11:09
推 Riyuberg:還好啦 至少他口條跟理路很清楚44F 06/16 11:10
→ lavenhill:不過李律師的論點才是有真正回應到政府軍的論點45F 06/16 11:11
推 kkelchung:簡單來說現在用洲際飛彈狂攻伊拉克XDDD46F 06/16 11:11
→ lavenhill:相信大法官應該相當程度會由這個理路去作出解釋啦47F 06/16 11:11
推 bbcorn:有人分享影音檔嗎 太晚發現 想聽李律師的論述 0.0a48F 06/16 11:12
推 eddieya:老師 下課鈴響了XD53F 06/16 11:12
→ eddieya:BRAVO!!! 真的很有條理~~~57F 06/16 11:13
→ bbcorn:麥克風好遠... 聽不到啦 ˊˋ61F 06/16 11:13
→ CREA …
推 CREA:聽不到啦62F 06/16 11:13
→ lavenhill:感覺轉播工作人員有上PTT XD 感謝啦!65F 06/16 11:14
→ eddieya:可以開阿 一點下去media player就自己開了70F 06/16 11:14
→ lavenhill:翁:新聞媒體的社會功能也包括提供育樂74F 06/16 11:16
推 gll:錯誤可能頻寬不夠 多點幾次應該就可以76F 06/16 11:17
→ hbk2133:台灣媒體做得到 問責 嗎....77F 06/16 11:17
推 keymaker:提供娛樂部是他說的喔,他剛剛說引用拉斯威爾的概念78F 06/16 11:18
→ lavenhill:翁:問責架構內,媒體的自律與社會互動回饋是重要成分80F 06/16 11:18
推 Riyuberg:其實實務不承認媒體的拒絕證言權81F 06/16 11:20
→ lavenhill:翁媽應是持採訪手段應該由自律及社會回饋來規範的立場吧但是拒絕證言權是媒體記者的潛規則 跟法院妥協就不用在84F 06/16 11:21
推 uka123ily:是說由閱聽人自主裁量並加以拒絕 非以國家的角色介入?86F 06/16 11:22
→ lavenhill:這一行待下去了wwwww 公司大多時候也會挺啦87F 06/16 11:22
推 elin0115:簡單來說 就是公權力不適合介入89F 06/16 11:23
→ samarx:有人痰很多XD90F 06/16 11:24
推 keymaker:翁教授講的很好耶,尤其是互相利用的部分。91F 06/16 11:24
→ bojatom:被那個痰很多的影響到了....92F 06/16 11:25
推 vr60267:誰一直清喉嚨,令人緊張(翻桌)93F 06/16 11:25
推 Ctmate:一堆記者只會上網抄 哪來進一步採訪= =95F 06/16 11:25
推 Riyuberg:這段可以搭配上午場聲請方代理人的論述97F 06/16 11:26
→ lavenhill:分割畫面是在抓誰在那裏咳咳咳嗎 XD98F 06/16 11:26
→ Riyuberg:如果形成新聞最開始的資訊取得就被掐得死死的
那後階段的報導自由也不用提了99F 06/16 11:26
推 kkelchung:所以要分清楚"新聞記者"與普通人的差別?101F 06/16 11:27
推 keymaker:看來真的只能媒體從業人員的自律了,政府軍應該敗了102F 06/16 11:27
→ lavenhill:翁:要討論法條的適用者 必須區分誰是新聞記者而誰不是103F 06/16 11:27
→ Riyuberg:但其實這些原本就可以透過正當理由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104F 06/16 11:27
推 eddieya:已經廢止的提了對論述會有幫助嗎?105F 06/16 11:28
→ Riyuberg:做個案性的是用 所以問題本不在法條而是法官適用法律
但是我國並沒有裁判違憲審查 因此必須變相的要求法條
必須將各種情況詳細考慮進去106F 06/16 11:28
推 uka123ily:所以翁隱含的意思就是不現場跟拍 到時候又被批不專業109F 06/16 11:28
推 gll:被老人影響到 聽的很不舒服110F 06/16 11:28
→ Riyuberg:聲請人於是主張該條並未區分"目的"112F 06/16 11:29
→ lavenhill:翁:應由專業團體單位認定,除非另設記者法(但沒可能)113F 06/16 11:29
推 Riyuberg:是阿 現在講這些其實都比較不相干了115F 06/16 11:31
→ lavenhill:政府可行結構管制或部分內容管制,然不應規範記者行為116F 06/16 11:31
→ Riyuberg:總之早上內政部雖然很弱 但是他們一開始就放的大絕是正確119F 06/16 11:32
推 asiasssh:這是打瞌睡敲到麥的聲音嗎XD120F 06/16 11:33
→ lavenhill:畢竟翁媽不是從法律適用性去論述 大法官找他也不是要讓121F 06/16 11:33
→ Riyuberg:的 這涉及的是個案審查 非得釋憲標的122F 06/16 11:33
→ lavenhill:她處理這部分 應該是說從實務層面來考量規範的可行性123F 06/16 11:33
推 vr60267:把他麥克風關掉 拜託124F 06/16 11:34
推 asiasssh:最左邊那位離麥很近 很可疑喔XD126F 06/16 11:35
推 gadoma:尤伯祥律師131F 06/16 11:37
→ louis123321:我的意思是賴院長至少講話看起來要強一點吧...
都很弱的話...隔壁英九麻吉真的才是地下院長...132F 06/16 11:38
推 Zeel:所以李念祖認為社維法不應該做合憲解釋134F 06/16 11:38
推 Riyuberg:現在合憲性解釋已經被濫用了 學者都批得很慘
作合憲性解釋看起來是尊重立法者 但實際是剝奪立法者重新思辨的空間135F 06/16 11:39
→ lavenhill:李念祖認為正當理由難以認定 但法條不違憲法精神139F 06/16 11:40
推 gadoma:現在是在酸嗎XD140F 06/16 11:40
→ hbk2133:好酸~大法官的智慧~我的智慧~142F 06/16 11:40
推 Zeel:這根本是在酸大法官吧 XDDDDDD144F 06/16 11:40
推 warranty:酸到爆XDDDDDDDDD145F 06/16 11:40
→ CREA …
推 CREA:這ph值好低 ㄎㄎ147F 06/16 11:41
推 Yuwuen:靠杯XDDDDDD149F 06/16 11:41
→ keymaker:一些釋憲案的確很扯阿,好酸喔,顆顆150F 06/16 11:41
→ lavenhill:這就高級律師的酸法 鄉民學著點XDDDD151F 06/16 11:41
推 t110147:我怎麼覺得李念祖在裱大法官XD152F 06/16 11:41
→ Zeel:相關機關上來就切割是哪招!153F 06/16 11:41
推 b0d:大法官 III... (烏鴉飛過)154F 06/16 11:41
推 uka123ily:權力使人腐化 這句話應該對內政部用 亂用156F 06/16 11:42
→ bojatom:足協可以徵招他去踢足球了....157F 06/16 11:42
→ uka123ily:念政治學的當然知道 媒體不是第四權159F 06/16 11:42
推 aaaaasuede:我也覺得大法官臉上三條線,由其是許玉秀大法官160F 06/16 11:43
→ Zeel:這種問法大概會把翁老師惹火164F 06/16 11:43
→ lavenhill:糟糕 怎麼一上來就亂開砲了 問如何自律實在很....166F 06/16 11:43
推 Riyuberg:不是具體個案審查 這句話內政部該對他們的代理人說167F 06/16 11:43
→ bojatom:想把所有人都牽連進來?168F 06/16 11:43
推 kkelchung:權力(power)這個字應該比較適用於政府機關吧!?169F 06/16 11:43
推 hotlatte:政府代表窮途末路的感覺~ 另外 讚賞李念祖的回應!170F 06/16 11:43
→ uka123ily:政治學是把媒體視為言論自由 不是啥第四權 很失敗171F 06/16 11:43
→ Riyuberg:早上不斷扯到聲請個案的就是內政部訴訟代理人173F 06/16 11:43
→ a031819:我覺得他沒聽懂翁老師的發言= =174F 06/16 11:43
→ keymaker:當檯面上那些都是傻子嗎,想用民粹來影響大家175F 06/16 11:44
→ lavenhill:不過這一點就可以看到媒體人跟法律人的差異所在了 XD176F 06/16 11:44
推 ariadne:媒體是第四權是傳播學,不是政治學……177F 06/16 11:44
→ uka123ily:亂扯政治學== 這種內政部代表==178F 06/16 11:44
→ bojatom:個人覺得這個政府代表很失敗...179F 06/16 11:44
→ hotlatte:政府軍的老手段就是: 講不過你就開始說你沒資格講
政府軍真是亂七八糟180F 06/16 11:44
→ Riyuberg:昨天學長說沒啥好看的 反正政府代表一定是上來搞笑的182F 06/16 11:44
推 zuo3:後面那個是尤清嗎185F 06/16 11:44
→ lavenhill:媒體不是第四權 輿論(或民意)才有那麼一點意思187F 06/16 11:45
推 Zeel:法律定位怎麼會問鑑定人?188F 06/16 11:45
→ keymaker:他的品質也太差了吧,一點理性的空間都沒有189F 06/16 11:45
→ uka123ily:要扯政治學好歹也要有一致性 我的天啊190F 06/16 11:45
→ Zeel:選這傢伙當代表的應該要切腹自殺191F 06/16 11:45
→ lavenhill:糟糕早上發言還滿有一點墨水的 怎麼現在變這樣..壞掉了192F 06/16 11:46
→ hotlatte:政府開始無限上綱了 幹 雖然好委婉 但他似乎想說政府最大195F 06/16 11:46
→ a031819:...他對於國家政府對於人民權利的保護在亂扯什麼?196F 06/16 11:46
→ Riyuberg:不建議 那為啥內政部可以這樣問197F 06/16 11:46
→ keymaker:這時候可以看出學者和他的差別了202F 06/16 11:47
→ hotlatte:異議提得好!!!!! 政府講不過人就貶低人家資格~!!!!203F 06/16 11:47
→ uka123ily:當他要用兩公約護航 前提是要先界定人權是否被侵害204F 06/16 11:47
→ Riyuberg:平平是律師 賴院長的口條跟氣勢......206F 06/16 11:47
推 Zeel:果然被表回去了207F 06/16 11:47
→ hotlatte:我剛剛就說 申請方果然有料! 政府一直在亂扯資格208F 06/16 11:47
→ uka123ily:如果就法學不認定侵害 就沒有積極保護的主張的可能209F 06/16 11:47
推 bojatom:賴大法官完全在和稀泥210F 06/16 11:48
→ louis123321:院長真的看起來很弱...到底是誰向馬英九建議她的...212F 06/16 11:48
→ louis123321:媒體自律?輿論都被媒體綁死了...台灣還有救嗎??215F 06/16 11:49
推 wholmes:賴浩敏真的是和稀泥 裁決都不敢216F 06/16 11:49
→ lavenhill:不過自律這方面可以討論 現在是整個被壟斷的情況218F 06/16 11:49
推 gll:怎麼沒人問石鑑定人問題勒~~XD219F 06/16 11:49
推 keymaker:不要一直被操弄阿,媒體就算不會自律,大眾也能發揮影響220F 06/16 11:49
→ wholmes:異議的有沒有理由都不敢直接講222F 06/16 11:50
→ uka123ily:認為這是一個主動運轉的機制 不該公部門介入223F 06/16 11:50
→ louis123321:大眾都知道TVBS的哪個黨的...吳宗憲還是被告 好可憐224F 06/16 11:50
推 bojatom:我期待李教授反擊XDDD225F 06/16 11:50
→ uka123ily:兩公約的對象是政府 這點真的打政府代表臉很大力226F 06/16 11:51
→ Riyuberg:客觀保護義務 政府想用就拿來用 不想用就裝死228F 06/16 11:51
→ hotlatte:其他人: 都沒有人要問我~~ 230F 06/16 11:51
→ a031819:李律師打臉打好大XDD231F 06/16 11:51
→ lavenhill:終於講到重點了 積極義務確實是為什麼要釋憲的原由232F 06/16 11:52
→ hbk2133:他為什麼不用酷斯拉...要用鳥..233F 06/16 11:52
→ hotlatte:拿彈弓絕對不是小鳥啦!!!! 說得好啦!!!!!234F 06/16 11:52
推 smokeman:拿彈弓的絕對不是小鳥 哈哈哈哈哈阿超屌!!235F 06/16 11:52
推 PlayPtt:大砲還是小鳥?? :)236F 06/16 11:52
推 anivan:拋兒 丟體238F 06/16 11:52
推 valepiy:拿彈弓的絕對不是小鳥 帥啦!!!239F 06/16 11:52
推 Riyuberg:只限制小鳥 不限制拿彈弓的手XD242F 06/16 11:53
推 Zeel:李念祖帥!243F 06/16 11:54
→ bojatom:這樣的話旁邊那個地下院長怎麼下指導棋244F 06/16 11:54
→ smokeman:你覺得李教授會理律合夥人不做 跑去司法院嗎?245F 06/16 11:54
推 hotlatte:聽李念祖講道理 接不接受是一回事 但真有條有理舒舒服服~248F 06/16 11:55
→ bojatom:我受不了了 賴英照完全就是在 和 稀 泥250F 06/16 11:55
推 uka123ily:當大法官有名 在理律有利 看你要什麼而已252F 06/16 11:55
推 Zeel:又要單挑李念祖了…XD255F 06/16 11:56
→ impose:賴英照早就請辭了258F 06/16 11:56
→ Riyuberg:跟拍跟公布傳播本來就是不同層次的問題啊259F 06/16 11:57
→ bojatom:剛剛在找賴英照的東西就順手打出來了XDDDDD260F 06/16 11:57
推 hotlatte:老實說 這種場合賴再有想法都不能這時講出來...262F 06/16 11:57
→ lavenhill:但貧果的主張就是認為跟拍是新聞採集的必要手段啊263F 06/16 11:57
→ lavenhill:所以他不會去單挑翁秀琪 而是要取得不被法條限制的資格265F 06/16 11:58
→ uka123ily:就翁的說法 不跟拍 難道拍youtube266F 06/16 11:59
推 louis123321:我的意思是...賴院長光講話的感覺...就很弱...267F 06/16 11:59
→ Riyuberg:我的意思是 剛剛的提問是如何保護音傳播而造成的侵害
這跟前階段的資訊取得是不同層次問題268F 06/16 11:59
→ bojatom:講到人肉搜索了 冏...272F 06/16 11:59
推 hotlatte:人肉出現了!!!! 但這個跟霸菱比較有關吧???273F 06/16 11:59
→ Riyuberg:人肉搜索是最近公法學研究滿夯的議題 很多老師都在研究277F 06/16 12:00
→ hotlatte:讚!!!! 李教授說得好~ 不該當然交給警察279F 06/16 12:00
推 Zeel:又回到個案身上了281F 06/16 12:01
→ Riyuberg:講啥廢話 你的論述在哪裡
比例原則三大原則背出來我也會283F 06/16 12:01
→ hotlatte:存證信函哪裡有甚麼定義範圍的能力啊靠 不過只是宣告而已286F 06/16 12:02
推 ribbonchiao:他今天行為和這條法沒錯 但今天重點不是這條法違憲嗎287F 06/16 12:02
→ hotlatte:不要再講個案了!!! 白冰冰說媒體殺人就媒體殺人嗎!?289F 06/16 12:02
→ hbk2133:石老應該會搶著回答 因為還沒講到話290F 06/16 12:02
推 keymaker:政府派出來的代表,真是失敗阿292F 06/16 12:02
推 ariadne:石教授好像自動消失 XD293F 06/16 12:03
→ blacksword:下一次會不會以直播有礙司法院(長)形象拒絕直播...295F 06/16 12:03
→ impose:他到底在問甚麼阿..296F 06/16 12:03
→ Riyuberg:是保護隱私沒錯 但是隱私權本來就也是23條限制297F 06/16 12:03
→ bojatom:我單純的認為這個大舌頭認為自己不懂的其他人也不懂XD300F 06/16 12:03
→ valepiy:政府代表一整個弱到暴.....301F 06/16 12:03
→ hotlatte:自己講自己笑..... = =303F 06/16 12:03
推 wholmes:大舌頭是誰啊 非常失敗304F 06/16 12:04
→ lavenhill:他大概是想說如果這條違憲那就沒法可治隱私侵犯了305F 06/16 12:04
→ keymaker:政府的代表根本是鄉民反串吧308F 06/16 12:04
→ hotlatte:哈哈哈 果然! 審判長是看戲份就是了~~~310F 06/16 12:04
→ blaxo:怕癡漢假借新聞記者之名吧314F 06/16 12:04
推 smokeman:這人的問題我連聽都聽不懂~~~石教授真厲害315F 06/16 12:05
→ Riyuberg:對了 所以剛剛大舌頭那位到底是誰?316F 06/16 12:05
→ uka123ily:我覺得石教授可能也不知道 他只是憑感覺XD317F 06/16 12:05
→ impose:應該是管你問甚麼 講我想講的319F 06/16 12:06
→ bojatom:當教授果然知道要怎麼解讀問題XD321F 06/16 12:06
→ uka123ily:這條違憲還是有其他方式可以保護隱私權322F 06/16 12:06
→ Norther:剛那位大舌頭似乎是尤英夫324F 06/16 12:06
推 elin0115:石教授真的是在回答那位的問題嗎?328F 06/16 12:08
推 bojatom:剛剛狂戰士還想出來戰一下...330F 06/16 12:08
推 valepiy:推 管你問甚麼 講我想講的XDDD332F 06/16 12:09
→ a031819:石教授是把那個一般民眾的問題轉換成法律問題後回答333F 06/16 12:09
→ Riyuberg:石教授:終於早到機會講話了XD334F 06/16 12:09
推 kkelchung:軟軟攻擊唯一的防禦方式就是軟軟防禦335F 06/16 12:09
推 Ctmate:根本不知道他在問什麼 所以只好表達自己論述336F 06/16 12:09
→ Riyuberg:早上一開始扯太多題外話 時間不足337F 06/16 12:09
→ bojatom:剛剛看一下尤英夫律師的資歷 難怪石教授會提一下兒少法@@338F 06/16 12:10
推 hotlatte:石教授盡情表述 對隱私管理愈來愈遠了.... @@
他是不是想說 一般人本來就這樣想 所以管不了?341F 06/16 12:10
→ uka123ily:他應該是說隱私權應該考量社會互動的
你不能用我不想公開就界定他是隱私344F 06/16 12:12
推 smokeman:不會阿 我覺得石教授 說出一個重點阿 就像八卦板討論的346F 06/16 12:12
→ hotlatte:所以是 主張傾向修法???347F 06/16 12:12
→ smokeman:人物 到底什麼叫名人 像咪膩158是規範對象嗎350F 06/16 12:13
推 elin0115:應該是說看損害與獲得利益衡量352F 06/16 12:13
→ lavenhill:這懶人包處理起來就可以去投稿了 0rz353F 06/16 12:13
推 hbk2133:石:有錢人才能假處分 你砍掉社維89 窮人就哭哭355F 06/16 12:14
→ Riyuberg:早場結束~~兩點續行 吃午餐啦356F 06/16 12:14
→ valepiy:跳到哪邊去了???357F 06/16 12:14
→ smokeman:那一般人在八卦板被人肉了怎麼辦~~在法律上有社維保護358F 06/16 12:14
推 keymaker:大法官不能說說自己的意見或看法嗎,到目前為止359F 06/16 12:14
→ lavenhill:放飯去 下午兩點繼續辯論 謝謝大家收看361F 06/16 12:14
推 hotlatte:可是窮人的某些權利不是不給他執行 而是他不會執行啊....364F 06/16 12:15
→ smokeman:可是廢除了 一般人怎麼辦 要如何救濟365F 06/16 12:15
→ hotlatte:下課了~~~ 大家吃甚麼??? 有人想回宿舍嗎??367F 06/16 12:15
→ valepiy:大法官全員出席喔??368F 06/16 12:15
→ smokeman:所以剛剛石教授有說 社為是最快最經濟的方式369F 06/16 12:15
推 tokugawa:人肉沒辦法吧,能查到的不是公開資訊就是當事人自己PO的371F 06/16 12:16
→ Riyuberg:但是我不覺得這個所謂程序經濟是這條的正當目的374F 06/16 12:16
推 uka123ily:社維法是維持社會秩序 不是維護隱私權 沒有救濟問題375F 06/16 12:16
→ keymaker:中間休息時間就是他們社交最好的地點了,顆顆376F 06/16 12:16
→ smokeman:但這又牽扯一個問題 警察執勤勤務時 關於人身自由的規定377F 06/16 12:16
→ uka123ily:如果你要用社維法 就有問題 雖然很經濟沒錯啦
不否認有些法條看起來是很無敵 但是問題不是只有經濟380F 06/16 12:17
推 free4u28:林明昕:你今天為什麼沒穿西裝XDDD382F 06/16 12:18
→ Riyuberg:我是覺得後面那段扯遠了 他沒論述清楚說違和一定要在383F 06/16 12:18
推 elin0115:社維法的立法目的似乎不是維護私權384F 06/16 12:18
→ Riyuberg:司法程序外 創設出更簡便的權利行使方法385F 06/16 12:18
推 keymaker:真假阿,有人問?? 也太好笑了
幹嘛不問那個內政部代表,怎麼穿這麼奇怪386F 06/16 12:18
→ Riyuberg:照那樣的論述 我的東西被侵佔了 我要主張所有權回復
是不是也該順便規定在社維法388F 06/16 12:18
→ elin0115:所以看起來 應要有所限制囉391F 06/16 12:20
推 keymaker:聽到目前為止,覺得應該個案事後審查,不能事前限縮392F 06/16 12:21
→ lavenhill:我認為李跟石的意思是覺得社維法不適合處理隱私議題394F 06/16 12:22
推 Riyuberg:正確 而且我覺得法條其實已經留有事後審查的空間395F 06/16 12:22
→ Riyuberg:如內政部所說 這是法官適用法律的問題 照目前釋憲程序
本來就不該進到憲法審判 不過大法官既然收這個案子
那麼想必對法條規範審查的要求會變高397F 06/16 12:22
推 keymaker:那條法律可以有,但是不能無限上綱400F 06/16 12:23
→ Riyuberg:這也是欠缺裁判違憲審查下不得不然之結果401F 06/16 12:24
→ keymaker:所以今天的目的是要宣告那條違憲嗎??402F 06/16 12:24
推 elin0115:都開憲法法庭了 還提這個幹嘛 要打大法官的臉嗎?403F 06/16 12:24
→ Riyuberg:現制下釋憲的標的一定只能對個案裁判適用的法條阿404F 06/16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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