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室時間2012年 8月10日下午 (花*信用卡業務人員)
公司的一群人超過5人以上有蔣君和謝君和鄭君和馬君和林君於網路app聊天室聊天
林君貼了一張給你儀芳的照片上去
未經我同意貼我照片
如果以文字或圖畫的方法誹謗別人,也構成「加重誹謗罪」。以上的加重犯罪類型,法定刑度當然比普通罪重。
主管鄭君接著對照片回應: 亮亮(馬君)沒過40陪一晚, 指的是沒核過40張信用卡
書*(林君)沒過50舌吻兩下, 指的是沒核過50張信用卡
就這樣決定了
主管鄭君用性言語霸凌來要求底下員工業績用遭踏一個女員工的性自主來達到要求業績目標
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這些已經足以妨害別人名譽的具體事情,應該構成了「誹謗罪」。
馬君 : 用委屈很倒楣的方式表達為什麼而且未對鄭君說表示對圖片中的儀芳表示尊重不希望被帶入
從上面的指名又貼儀芳的照片做為業積未到的處罰已侵犯到我的人格權及個人名譽
妨害名譽[告訴乃論] 意圖散布於眾,
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
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