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SeungYeon (我愛勝妍)標題 Fw: [哈拉] 有慧根就會跟時間 Fri Jul 12 15:18:2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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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 Militarylife作者 staff23 (業餘PTT黨工打臉人)標題 [哈拉] 有慧根就會跟時間 Fri Jul 12 14:35:16 2013
鄉民果然是聰明的
有慧根就會跟
這下子國防部現在都不知道要怎麼收了
恭喜我的監察官成為祭品
洪員的事情大致上
後續該如何進行
我也有提供相關意見給相關人了
反正這次是捅到馬蜂窩了
等颱風、洪員事件告個段落
就是我的事情要上場了
附帶一提
偵查不公開遊戲規則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公布日期】101.12.05 【公布機關】司法院、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10034072號令、行政院院臺
法揆字第1010073144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
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
第3條
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
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
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第4條
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及內容均不公開。
偵查程序,指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
開始偵查起,於偵查中,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
及計畫。
偵查內容,指因偵查活動而蒐集、取得之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個人資料或相關之證據資料。
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
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司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
工作之人員。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得告知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關於偵查不公開之規定,並曉諭勿公開或揭露偵查中知悉之偵查程序及內容
。
第6條
本辦法所稱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指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執行法定職務知
悉之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
第7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洩漏予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
為。
第8條
下列事項於案件偵查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關傳喚、通知、訊問、詢問、通訊監察、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勘
驗、現場模擬、鑑定、限制出境、資金清查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等偵查方法或計畫
。
三、實施偵查之方向、進度、技巧、具體內容及所得心證。
四、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五、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或物品
。
七、犯罪情節攸關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八、有關被害人之隱私、名譽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
分之資訊。
九、有關少年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家長、家屬姓名及其案件之內容
,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十、檢舉人或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陳述之內容或所提出之證
據。
十一、蒐證之錄影、錄音。
十二、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不公開之事項。
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供媒體拍攝、直接
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
第9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
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
一、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
二、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
三、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重大經濟、民生犯罪之案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
查中之自白或自首,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四、偵辦之案件,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證人之陳述及物證,足
認行為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
五、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
六、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
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
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七、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
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八、對於媒體報導與偵查案件事實不符之澄清。
九、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
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依前項適度公開或揭露事項之內容,對於犯罪行為不宜作詳盡深刻之描述,亦不得加
入個人評論。
第10條
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
處理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所以?顆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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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47.23.143
推 potwo:跨無 求白話..........2F 07/12 14:37
推 a47135:馬蜂不知道可以釘死幾個人3F 07/12 14:38
推 hitots:就是說目前國防部說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所以應該公開
認有必要時,得適度公開或揭露5F 07/12 14:39
推 nanusa:是「得」不是應 所以他還是可以不公開7F 07/12 14:42
推 a47135:主要是現在大家都很不信任目前偵查的機構?8F 07/12 14:43
講快點就是
新中 有鬼 質疑有理 顆顆顆顆顆 我甚麼也沒有說
※ 編輯: staff23 來自: 122.147.23.143 (07/12 14:44)
推 ShawnTw:白話:如果軍方說媒體造假消息,就必須提出偵查內容澄清。10F 07/12 14:44
果房部:小心我告你喔 罰院:有華無罪 謝謝指教
※ 編輯: staff23 來自: 122.147.23.143 (07/12 14:46)
推 nanusa:以上幾樓容我更正 正確翻譯是:如果因為公共利益..blabla11F 07/12 14:45
269的影帶 是物證 但是不是偵查中所得的影帶
還有偵查不公開適用的範圍有哪些人
※ 編輯: staff23 來自: 122.147.23.143 (07/12 14:50)
推 ShawnTw:簡單來說有華大大若無罪,ㄎㄎ...法院認證事實14F 07/12 14:49
→ ZXCWS:變成用司法打軍檢15F 07/12 14:49
→ ZXCWS:把司法拉進來 軍檢會很難搞 很多東西都會被攤出來17F 07/12 14:51
這就跟有人問我說 你都不擔心個資法? 我都笑笑的 顆顆
※ 編輯: staff23 來自: 122.147.23.143 (07/12 14:53)
推 rrrz:國防部告下去才好 司法單位介入 讓軍檢的也一起躺吧18F 07/12 14:54
推 mondy42:翻開覆蓋的陷阱卡!!~垃圾!!永遠都是垃圾19F 07/12 14:55
→ boyen3:想問醫官如果是由非軍方單位來審 那非軍檢可以介入調查?20F 07/12 14:55
看誰要幫我這篇轉八卦版 通知一下其他人
我覆蓋三張卡 結束這回合
※ 編輯: staff23 來自: 122.147.23.143 (07/12 14:58)
推 nanusa:只要跟軍事審判法的規定不牴觸 都是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以...唯一的辦法就是 用輿論壓力 檢視軍檢的辦案品質跟偵結速度 防止拖到鋒頭過後...
只不過因為偵查不公開 要檢視辦案品質那塊 真的有困難22F 07/1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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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SeungYeon (120.114.191.168), 時間: 07/12/2013 15:18:23
推 oneyear:大家下班了 八卦版要越來越熱鬧了~鄉民們加油!1F 07/12 15:21
推 memory2007:鬼防部:我招喚歐西里斯巨神兵 太陽神 天空龍 結束這回5F 07/12 15:27
推 hades14:就是說他要告也於法無據,除非報料是非事實,但國防部也不敢公佈是否有不實爆料,因為心中有鬼只好恐嚇無知鄉民要告6F 07/12 15:28
推 ckpioneer:該篇的一樓就是註解阿
不敢公布or不敢澄清,也許就是因為事實與已知被爆料的相符,所以沒得澄清阿? XDDD
如果媒體報導不實,是可以適度公開或揭露的
現在啥都無法公開,也就是說....XDDD8F 07/1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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