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實踐中,用以處理和平問題的法律文件,至少包括:
「和平條約」(peace treaty)、
「停戰協定」(armistice)、
「停火協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與
「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等等。
其中「和平條約」(peace treaty)、
「停戰協定」(armistice)、
「停火協定」(ceasefire agreement or truce)
這三個 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簽定的東西
只有「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
是中央政府和地區判軍在簽署的東西
而國民黨用盡一切力量
在馬英九下台前
就是要簽「和平協議」(peace accords)
把我國硬是劃分成中國的一個區
台灣人民! 你們想當中國的區嗎??
1951年,西藏與中共簽署17條和平協議後,解放軍就開進西藏 血洗西藏
殺光西藏所有的反對和異議者! 你們想當下一個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