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AllenHuang (∴'☆:∵★.\:)標題 [新聞] 宣傳「阻止罷免」 網友:內政部小心觸法時間 Tue May 6 11:42:59 2014
宣傳「阻止罷免」 網友:內政部小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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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阻止罷免」 網友:內政部小心觸法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為罷免違反民意的立法委員,民眾發起「割闌尾」的募款活動,並得到熱烈回響,由於募款活動進行順利,內政部出面警告民眾不得「宣傳罷免活動」,否則將依《選罷法》處以罰鍰。對於內政部的「善意提醒」,網友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用同一條法條反過來質疑內政部進行「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藉此警告內政部不要觸法。對於內政部的「善意提醒」,網友以同條法條規定,反過來質疑內政部公開「提醒」「宣傳罷免活動」會觸法,也可能是屬於法規禁止的「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因此也善意提醒「內政部請勿觸法」。 ...
自由時報〔本報訊〕為罷免違反民意的立法委員,民眾發起「割闌尾」的募款活動,
並得到熱烈回響,由於募款活動進行順利,內政部出面警告民眾不得「宣傳罷免活動
」,否則將依《選罷法》處以罰鍰。對於內政部的「善意提醒」,網友以其人之道,
還治其人之身,用同一條法條反過來質疑內政部進行「阻止罷免的宣傳活動」,藉此
警告內政部不要觸法。
對於內政部的「善意提醒」,網友以同條法條規定,反過來質疑內政部公開「提醒」
「宣傳罷免活動」會觸法,也可能是屬於法規禁止的「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因此
也善意提醒「內政部請勿觸法」。
有網友諷刺:「方仰寧超越憲法,蔡37(暗指蔡正元)超越刑法,內政部準備要超越
選罷法了嗎?」另一名網友則反串表示:「政府是宣導,不是宣傳。」
由民眾票選,國民黨吳育昇、林鴻池、蔡正元三名立委名列「割闌尾」計畫前三名,
使得原先無罷免特定黨派的計畫意外成為「割藍委」,該計畫在今天中午截止募款,
並成功募得超過新台幣1050萬元,顯示民眾對罷免立委一事反應熱烈。
對此
內政部於晚間特地出面「提醒」民眾,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6條規定,
若宣傳罷免活動,將會被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6條(罷免辦事處之設置):
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第110條(違反競選活動限制之處罰):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
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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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gi3Q:秋意:不自量力1F 05/06 11:43
噓 PSP156:以下開放黨工噓文5F 05/06 11:44
推 Leeng:抄好快XD6F 05/06 11:44
→ Israfil:只准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放火8F 05/06 11:44
推 IDaHoo:內政部哭哭 QQ11F 05/06 11:45
推 imasli:﹨(╯▽╰)∕12F 05/06 11:45
推 diskdie7045:幫高調~~話都是KMT再說的啦~8.4:學生都沒繳稅13F 05/06 11:46
→ jma306: 恐 恐 恐觸法14F 05/06 11:46
噓 arthurkot:老百姓還搞不清楚狀況嘛? 政府是你們的父母官16F 05/06 11:46
推 CP543:當初制訂這法條的超強直接讓它變廢法18F 05/06 11:46
推 ChiuYi5566:你可以罷免我但是你要人數夠多! 喔對了不准宣傳喔^.<19F 05/06 11:46
→ arthurkot:沒有國家的照顧和福利 你們哪個還能上網發廢文20F 05/06 11:47
推 opces:========內政部請勿觸法21F 05/06 11:47
推 psku:官耶 好可怕喔wwwww 不是自稱人民公僕嗎22F 05/06 11:47
→ arthurkot:政府給妳們開放解嚴 已經是很好的福利 還想造反?23F 05/06 11:47
推 kazuyaya:XDDDDDDDDDDDDDDD 自已立的打臉惡法 爽~ 整個亂七八遭24F 05/06 11:47
噓 derekg8:所謂觸法不是人民說得算…27F 05/06 11:48
→ arthurkot:只有人民會犯法 暴民們到底懂不懂狀況啊30F 05/06 11:49
→ flux:暴民別忘了法院是誰開的31F 05/06 11:49
推 kevin31a2:這法條真矛盾 KMT留自己後路又害了自己32F 05/06 11:49
→ arthurkot:找幾個鎮暴警察多敲破幾個老百姓的頭才會懂吧 這群暴民33F 05/06 11:49
推 Szss:抓到了 內政部先罰一百萬34F 05/06 11:49
推 mogli:不是說要體制內嗎? 不然罷免是什麼35F 05/06 11:50
推 sqoo:戒嚴時的法條 當時選舉也不得宣傳 但罷免條文故意不改~39F 05/06 11:51
→ silentence:體制內給你各種無視穿小鞋和恫嚇 根本是自毀長城41F 05/06 11:51
→ blackone979:這條法本身就莫名其妙 為何選舉能宣傳 罷免就不能宣傳42F 05/06 11:51
→ sqoo:意圖不讓人民行使罷免權 ~~43F 05/06 11:51
推 akway:內政部請勿觸法44F 05/06 11:52
推 ctx705f:不然觸法是政府或者是警察說了算?那還要法院幹嘛?45F 05/06 11:52
推 pitalvlu:連政府都這麼中二 到底問題出在哪裡?47F 05/06 11:52
推 njrmp:內政部請勿違法!(私心認為內政部是反向宣傳 不是正向阻止XD49F 05/06 11:53
→ silentence:這篇也算宣傳阿 原PO和討論的要被罰100萬了 顆顆50F 05/06 11:53
推 ericinttu:其實是要抓一賠一,抓一個人民就也抓一個官員。52F 05/06 11:54
→ eqmblcor:台北奴性強的賤種太多了 要罷免要加油!!54F 05/06 11:54
→ preisner:蔡正元也觸法了, 請監察院快去查55F 05/06 11:54
推 n64tw:也不是內政部說的算啊60F 05/06 11:55
推 fricca:XDDD換自由發揮了62F 05/06 11:56
推 elzohar:真爛 內政部出來定孤枝阿66F 05/06 11:58
推 Irenicus:這法條有夠詭異 為啥要罷免不能宣傳 怕人知道嗎?? 肏71F 05/06 11:59
推 longrudder:難道預防性羈押不是恐嚇,政府官員居然可以說出這種話73F 05/06 12:01
推 kazuyaya:為啥要罷免不能宣傳 有屎蛆能出面解說一下嗎?74F 05/06 12:01
推 a12678922:內政部恐觸法 陳威仁 你開始有點怕了嗎?77F 05/06 12:03
推 kosuke:KMT以前都拼命花錢打廣告"拒領公投票"了 阻止罷免算得了啥81F 05/06 12:06
推 sadmonkey:希望內政部提告最後兩方都違法,才有修法的契機83F 05/06 12:09
推 yaujack:這年頭人心不古了,都開始主僕不分了~政府還不來舔我鞋?85F 05/06 12:12
噓 Itoldyou:arthurkot 政府是我們的父母官? 你他媽活在清朝喔 朝聖87F 05/06 12:13
推 i751207:父母官勒 XDDDDDDDDDD89F 05/06 12:16
→ subeeoteo:內x部:法是人民遵守的..不是政府..謝謝^^90F 05/06 12:16
推 imasli:內政部不要雙重標準阿!(  ̄ c ̄)y▂ξ93F 05/06 12:20
推 MOSMOSQQ55:靠 原來很多推文是沒內容,我還以為這篇很多黨工。95F 05/06 12:24
推 wtcn:這條禁止宣傳罷免的惡法早就該修了97F 05/06 12:30
→ firstname:投票能宣傳 罷免不能宣傳本來就超奇怪的 應該要修法才對99F 05/06 12:31
推 jaceda:幹你娘8%閉嘴100F 05/06 12:32
推 nae: 噗哈~101F 05/06 12:32
推 Goog1e:動員戡亂時期的法律還有人當成聖旨拜102F 05/06 12:32
→ Goog1e:那你知道動員戡亂時期選舉也不能宣傳嗎 要不要比照辦理104F 05/06 12:33
推 amnesia07:暴政怕被人民推翻阿 垃圾8%政府 毀憲亂政105F 05/06 12:34
推 nae: ...............政府真的怕了 XDDDD106F 05/06 12:34
推 chadzen:你不是KMT..不能觸法..違憲KMT專屬..107F 05/06 12:34
噓 kukuma:人民要靠心電感應來罷免嗎108F 05/06 12:37
推 clala:唉,幹嘛這麼愛打臉 ,還是自己的臉 ,還打的那麼腫 ,真蠢109F 05/06 12:37
→ capcombio:選舉可以敲鑼打鼓宣傳造勢 宣傳罷免就不行 這哪招???113F 05/06 12:41
推 lmc66:法律沒說不能反反罷免 所以之後就用反反罷免來宣傳好了114F 05/06 12:42
推 gihunter:禁止宣傳根本是惡法~我在路上問你要不要罷免某立委算不算116F 05/06 12:42
→ fuhaho:是說,紅衫軍那時候算不算宣傳罷免?117F 05/06 12:42
→ gihunter:宣傳罷免???這根本限縮憲法賦予的罷免權118F 05/06 12:43
推 fle0717:XDDDDDDDDDDDDDDDDDD119F 05/06 12:43
推 wameme:內政部不要觸法阿121F 05/06 12:47
推 delmardidi:馬英囧: [就像婚約一樣,不是說結了婚就不能離婚~]125F 05/06 12:51
推 winnerme:ZzZzz…犯法不是你這個魯蛇說說就算的……127F 05/06 12:53
→ spector66:選罷法真是超畸形
110條"違反競選活動限制之處罰"可以直接拿來86條用喔128F 05/06 12:53
→ lsw0529:何止觸法 根本違憲!133F 05/06 13:05
推 WuDhar:給清朝人,現在新穎思維是國家的股東/董事叫人民
總統/政府充其量只能算總經理,知否?135F 05/06 13:11
推 perlone:體制內也違法 幹 體制都你們在定的 你們就可以超越憲法137F 05/06 13:15
推 soulism:違反憲法第17,133兩條139F 05/06 13:17
推 YuuKei:所以 宣傳罷免 被罰錢 = 阻止罷免 也要被罰錢
罰錢的同時 又是在宣傳&阻止 無限循環140F 05/06 13:17
推 fhscyt:大家加油!!!!!!!!!!!!!!!!!143F 05/06 13:18
推 imdai:內政部不要觸法喔^.<144F 05/0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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