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aamachi (aamachi)標題 [新聞] 大埔案翻版?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時間 Tue May 13 19:40:33 2014
1.媒體來源:
三立新聞
2.完整新聞標題/內文:
記者白舒樺、林文富/桃園報導
大埔案翻版?居住正義在哪裡?桃園縣楊梅市400多戶民眾,辛苦了大半輩子存錢買土地
蓋房子,沒想到20多年前買的地,現在一戶接一戶遭到法院判決需返還,只因為當初賣家
「吳從子旺」祭祀公業內部有糾紛,土地買賣爆發爭議。居民氣得組成自救會,怒嗆辛苦
大半輩子卻化為烏有,合法土地權狀竟然都變成非法,政府還能相信嗎!?
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恐無家
「政府保障我什麼?」80多歲的葉伯伯一語道破對政府有多失望,明明25年前的土地所有
權狀,還有泛黃的買賣契約書,白紙黑字都還清清楚楚,但葉伯伯辛苦大半輩子買土地蓋
房子,竟然挨告,法院判決要還土地。葉伯伯:「變成廢紙一張,判決書說(權狀)要塗
銷。」
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恐無家
一夕之間,合法變非法,是桃園陽梅大平街400多戶心中的痛。楊梅大平街居民莊小姐:
「吃睡也不好,變成我現在都腦神經(問題)了,很恐慌啊!」住在大平街的鄰長夫人也
說:「我們當時不夠錢,都是借好幾個地方,才借到100多萬來買這個土地。」
一整排透天厝從一兩百萬漲了五倍,現在一戶市價少說1500萬,都是民國78年前後,大平
街居民辛辛苦苦籌錢跟祭祀公業吳家買來的。當時出面買賣的是家族代理人吳長輝,桃園
縣長資格認證公文,有憑有據;沒想到30年過去,吳家家族爆發糾紛,打官司要收回土地
,法院卻判決,吳長輝沒有買賣權資格。
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恐無家
葉先生:「當時(土地)管理人的處置如果說不合法的話,為什麼等了30幾年才來提告我
們?我們不相信政府還要相信誰呢?」
換句話說,當年四五公頃土地被吳家切割成500筆賣掉的,都是受災戶。從地圖來看,楊
梅市公所附近,以大平街為界線,市價破百億元的1萬5千坪土地要是上訴被駁回,400多
戶都可能無家可歸。
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恐無家
楊梅大平街居民:「合理懷疑他們的子孫是不是為了土地增值利益,想要用不當的手段來
剝奪我們?」自己的土地自己顧,居民無奈只好成立自救會,聯合訴訟爭取權益,就怕成
了下一個大埔案。
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GoLBA56zM4
獨家/大埔案翻版?權狀變廢紙 4百戶楊梅居民恐無家可歸 - YouTube 大埔案翻版?居住正義在哪裡?桃園縣楊梅市400多戶民眾,辛苦了大半輩子存錢買土地蓋房子,沒想到20多年前買的地,現在一戶接一戶遭到法院判決需返還,只因為當初賣家「吳從子旺」祭祀公業內部有糾紛,土地買賣爆發爭議。居民氣得組成自救會,怒嗆辛苦大半輩子卻化為烏有,合法土地權狀竟然都變成非法,政府還能相信嗎!?
3.新聞連結: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6&NewsID=23085
這會不會太誇張...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63.19.126.243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9981236.A.4BF.html
※ 編輯: aamachi (163.19.126.243), 05/13/2014 19:42:34
推 wts4832:南桃園 吳家 .... 嗯1F 05/13 19:42
推 motan:善意第三人買還判還,沒王法了嗎7F 05/13 19:46
→ jackred:30年 也過了時效了 這樣還能敗訴 太扯8F 05/13 19:46
→ Homout:是被改了標點符號嗎9F 05/13 19:47
推 dnek:先不管判決理由,明明是私人間土地糾紛,哪能跟大埔比10F 05/13 19:48
→ k29571159:太扯~媒體快報 高調啊~~~~~~~12F 05/13 19:48
推 Bokolo:桃園吳家……嗯……16F 05/13 19:50
推 tetani:楊梅 不會去找你們選的kmt立委來處理嗎?17F 05/13 19:50
→ Bokolo:正常來說有問題該去找當初賣的人才對20F 05/13 19:52
噓 g10:太扯了 兩岸可以統一21F 05/13 19:53
推 mjumju:找廖正井,你們是他的鐵票窟22F 05/13 19:53
→ onetwo01:這應該找法院上訴解決吧...23F 05/13 19:54
推 Bokolo:這如果成判例……未來嘛……27F 05/13 19:57
推 koldo:這太扯了…28F 05/13 19:58
推 MJdavid:對呀 善意第三人 為什麼還判返還29F 05/13 19:58
推 onea:真的超扯的..30F 05/13 19:58
推 Falagar:作球給人打吧,看誰能解決,年底就有回報了32F 05/13 19:59
推 dnek:回來再補一下,看起來他們就是交易相對人,不是善意第三人34F 05/13 20:00
推 vicklin:先問問投了多少次老K再來研究後面的問題36F 05/13 20:02
推 gn01948540:這關政府屁事阿…要提告要跟賣方提告吧!自油真是…38F 05/13 20:04
因為買賣土地都要經過政府機關批核吧?如果當初政府核准,
現在又說當初賣方的資格是違法的,豈不是怪怪的。
→ bjoe:大埔翻版.......40F 05/13 20:04
※ 編輯: aamachi (163.19.126.243), 05/13/2014 20:07:19
推 lebiged:桃園又姓吳......必有冤屈。44F 05/13 20:05
→ Louis0712:自己的闌尾自己割 自己選的自己霸 要自救就要先覺醒46F 05/13 20:05
推 gowet:別扯政府機關阿,地政只會看你買賣有沒有合規定,你的物權49F 05/13 20:08
噓 kelybaby:幹~我老家楊梅,以前就看過鴿子強拆,沒想到這年頭還有50F 05/13 20:09
→ gowet:是否虛偽不實干地政屁事51F 05/13 20:09
現在不就是判決當初吳家的家族代理人當初沒有買賣資格,
可是文中卻有說到有資格認證公文
→ kelybaby:親眼看過,半夜來拆房子的,鴿子帶口罩遮臂章站在旁邊52F 05/13 20:09
推 joinlin:四百多戶喔 再加上親戚朋友多烙一些人 應該也可以佔領地院54F 05/13 20:09
推 kuro:不一定跟政府機關沒關係,若明知又故意,可能有國賠適用55F 05/13 20:11
推 rinatwo:土地買賣有糾紛不就是民法嗎?56F 05/13 20:11
※ 編輯: aamachi (163.19.126.243), 05/13/2014 20:17:35
推 gowet:這個判下來100%不國賠阿.....59F 05/13 20:13
推 tiara:找廖正井啊,你們是他的鐵票窟,死好活該!60F 05/13 20:13
→ alvar:拆你家62F 05/13 20:13
推 rinatwo:而且會用到"返還" 感覺應該是民事的63F 05/13 20:15
→ onetwo01:政府要是有辦法干涉民事判決,那才是有問題好嗎?
問題是現在證據不足,這新聞有誤導的嫌疑64F 05/13 20:16
推 kuro:不動產物權移轉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登記屬於政府管轄範圍,
若登記之行為有瑕疵,不無國賠的可能吧
不曉得gn01948540兄,本人這樣的解釋是否符合國賠涵義?66F 05/13 20:18
推 satyrs05:郝:就算土地被收回了,年底還是要投...69F 05/13 20:20
推 chad0617:沒看到判決理由前 別太早下定論70F 05/13 20:20
推 reil:桃園吳家喔........71F 05/13 20:21
推 youbee:太扯了 是不是有人收受賄絡啊 不然這種判決??73F 05/13 20:22
推 gn01948540:我只要跟你說國賠是代位求償,如果真的要賠是要找當初承辦員賠
你覺得他有可能賠的起嗎?74F 05/13 20:22
→ gn01948540:這些居民因該是要集體對吳家提告
騙騙不懂的民眾吧這新聞78F 05/13 20:24
推 gowet:kuro 土法68要件我個人認為國賠幾乎不可能80F 05/13 20:25
→ potawei:【裁判字號】 102,訴,1937 【裁判日期】 1030320
好像是這篇...81F 05/13 20:26
推 humannature:如果是當初投藍的住戶我只能說你們死好啦!當初大家抗議你們認為跟你們無關,現在換你們,沒人能救你們了83F 05/13 20:27
推 poloo9:今天爽事真多85F 05/13 20:27
推 kuro:@gn01948540: 你誤解國賠法了吧 國賠若成立 是國家負賠償責任86F 05/13 20:28
→ kuro:而國家另外對負有責人之公務員有求償權
國賠法 第2條 需要我全文貼出來嗎?89F 05/13 20:28
推 Rsew:楊梅魯蛇推92F 05/13 20:31
推 nsaids:連明搶國民財產的事都開始幹了!!??94F 05/13 20:32
推 kuro:你沒看到我說的前提嗎? 「若登記之行為有瑕疵」96F 05/13 20:34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2997661295.html
又找到了這篇,看這篇似乎是現在的吳家先告了自己的人。
告成之後,在對當初跟吳家買賣土地的這些居民提告。
若當初賣土地的人是違法,那承辦機關就有很大的責任吧。
※ 編輯: aamachi (163.19.126.243), 05/13/2014 20:38:11
推 DarkAlex:不是要走體制內?乖乖打官司吧!偉大的媽宗痛會還汝等公道!98F 05/13 20:36
推 lc301:顏色對了!! 如果是台南 就是噓到爆101F 05/13 20:37
推 gn01948540:你要說他有瑕疵當初登記時資料都要先準備好,這是他們102F 05/13 20:38
推 kuro:土地法第68條: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103F 05/13 20:38
→ gn01948540:之後分家所導致的悲劇,你告政府也不太有機會成功105F 05/13 20:39
→ kuro:若錯誤承辦人員所造成,為何沒有國賠第2條適用?107F 05/13 20:39
推 coolda:善意第三人 為什麼還判返還 除非證明知情 不然那有還的可能108F 05/13 20:40
推 newbank:已繳交的地價稅 房屋稅等會退還嗎110F 05/13 20:40
→ kuro:反之,若能舉證,是否就構成了國賠?111F 05/13 20:41
推 gn01948540:你上法庭難道一句我覺得00xx就能提告成功嗎112F 05/13 20:41
→ aamachi:當初賣土地的人是違法的(已成立),這樣是否算有疏失呢?113F 05/13 20:42
→ kuro:若案情未釐清前,就斷然排除可能性,是否過於粗糙?
在只看有新聞而未有判決書前,先保留國賠的可能性,有何錯?114F 05/13 20:42
推 gn01948540:我回到前面本案若要有機會勝訴是要告吳家,並非告政府116F 05/13 20:43
→ potawei:民政機關依祭祀公業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同意備查117F 05/13 20:44
推 ymx3xc:太誇張...119F 05/13 20:44
→ potawei:並核發派下現員名冊,僅為形式上審查,並無確認實體上私權120F 05/13 20:44
→ kuro:閣下承認在僅有新聞報導下 不應排除國賠可能性了嗎?121F 05/13 20:46
推 gn01948540:你那種告法感覺就是摻雜自身的立場而提告對他們幫助不122F 05/13 20:46
→ kuro:我從頭到尾沒有說要如何提告 僅表示國賠可能性
是閣下斷然賠除國賠可能性 與批判本人對國賠涵義之認知126F 05/13 20:47
→ gn01948540:在法律上沒所為決對,但我還是要說請以個案最大利益為主128F 05/13 20:47
→ kuro:我退一步 不知閣下是否承認本人對國賠涵義之認知?132F 05/13 20:48
→ gn01948540:你說的那點只是其中一項那你請舉證本案公務機關哪點確133F 05/13 20:49
→ potawei:請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之訴134F 05/13 20:49
推 serval623:689自己選的,又要哀求學生去抗議?真的無__136F 05/13 20:50
→ kuro:我沒有說違法 僅說不能排除違法可能性137F 05/13 20:50
推 gn01948540:你舉的條例是在公務員有違法之虞
本案你哪點看出公務員違法138F 05/13 20:51
→ kuro:本文中沒有提到是否有公務員違法行為 當然不能排除沒有違法不能排除不代表有 請確認您的邏輯140F 05/13 20:52
→ potawei:民政機關的備查沒有法益 沒有國賠吧...143F 05/13 20:55
推 annag:誇張...幫高調144F 05/13 20:55
推 nojoe:高調下145F 05/13 20:56
→ kuro:土地登記是「地政機關」…146F 05/13 20:57
→ potawei:詎訴外人吳長輝等17名派下員,於民國74年間偽造不實之派149F 05/13 21:02
→ potawei:下員名冊,偽稱渠等為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之派下全員,申請核備而經桃園縣政府詎訴外人吳長輝等17名派下員,於民國74年間偽造不實之派下員名冊,偽稱渠等為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之派下全員,申請核備而經桃園縣政府准予備查
這邊登記的是民政機關...和地政沒有關係啊151F 05/13 21:03
推 gowet:吳家有問題的地方在派下員登記那邊人數有問題,況且派下員名冊要經過公告,所以地政審核只要確認人數由達處分標準就過157F 05/13 21:07
→ gowet:簡單說就是派下員實際105人,吳豋記17人,這17人名冊公告30日,另外88不表示異議,然後地政依17人的名冊審核,這有國賠?160F 05/13 21:09
推 dunhilln:嗯~20時幾年喔 那時應該是車輪的天下163F 05/13 21:10
噓 bbo40453:不是保護善良第三人嗎?判還是三小?164F 05/13 21:11
→ aamachi:我想問一下,地政是否需要去確認名冊是否正確之責任165F 05/13 21:12
推 gowet:依這件情形,買的人不算善意第三人,而是當事人
只要確認名冊是真的,裡面內容是不是符合內部關係不用管166F 05/13 21:12
→ kuro:因為我初始對不能排除國賠的假設是在土地登記部份168F 05/13 21:14
推 cuteclare:請問gowet 為何不算善意第三者?169F 05/13 21:14
→ aamachi:所以人人都可以偽造名冊,等30年後再來翻案,兩頭賺囉170F 05/13 21:15
→ gowet:因為是名冊17人拿實際105人的財產去賣,是將土地處分171F 05/13 21:15
→ gowet:所以是無權代理173F 05/13 21:16
→ potawei:是的 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吳長輝業經祭祀公業吳從子旺之
派下員,依土地法第34條之1 第4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授與處分系爭土地之權限,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契約即為無
權處分,依民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乃效力未定,縱經登
記,仍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系爭土地仍為祭祀公業吳
從子旺所有,從而為該祭祀公業之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174F 05/13 21:21
推 amadda:這判決要真定讞,以後台灣真的沒有土地正義了180F 05/13 21:26
推 Bokolo:感覺這會成為大新聞181F 05/13 21:26
推 gowet:這要找當事人問,因為賣這麼多土地可能當初賣掉就起爭議了182F 05/13 21:27
推 Asucks:楊梅人幫高調183F 05/13 21:35
※ kkmon:轉錄至看板 home-sale 05/13 21:37
→ SuperUp:朕依法賜你無家可歸,警告勿上街當暴民,給你預防性雞鴨186F 05/13 21:54
噓 lucid1994:關鍵字 桃園吳家 桃園縣長是姓……187F 05/13 21:59
→ Sousake:KMT國土斂財陣完成惹
影片689:不相信政府還能相信誰?? 這句聽了就想笑 科科188F 05/13 22:00
推 Rayio:...190F 05/13 22:05
推 drkkimo:有沒有搞錯 這太誇張了 共產黨嗎? 土匪喔191F 05/13 22:09
→ jones2011:釋字第 107 號 被挑戰了
這個法院是最高法院嗎? 敢質疑大法官決定?194F 05/13 22:21
→ jones2011:不過還有 釋字第 164 號 跟釋字第 107 號唱反調...
但可以知道 該案子不適用民法第125條追溯期限15年限制198F 05/13 22:24
推 rant:........203F 05/13 22:33
推 IceBoom:現在桃園房價開始漲,KMT不收回來怎麼寇敏秀207F 05/13 22:35
→ jones2011:不必玩了 直接告上去 依照土地法第43條
土地法 第 43 條 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208F 05/13 22:38
推 gowet:土法43文字要搭立法理由啦 ~"~ 因為本條是保障善意第三人光善意第三人就不符吼....
而且原登記物權也沒有不實的情形,土地的確屬於祭祀公業
現在卡在無權處分,債權無效,物權效力未定
依新聞來看,物權效力一定不被承認才會追討211F 05/13 22:49
推 muerta18:無權處分,指的是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不包括債權行為216F 05/13 23:00
噓 kennken:楊梅人,或許可以給我那些鐵藍親戚認清一下政府的失敗
今天是鄰居,明天或許就是你家了217F 05/13 23:00
推 gowet:所以這件債權算效力算 @@?219F 05/13 23:02
推 j68345517:從一兩百萬漲了五倍,現在一戶市價少說1500萬 這數學220F 05/13 23:04
→ aamachi:一兩百萬應該只有地吧223F 05/13 23:07
噓 NewSpec:爽, 再鐵藍嘛, 再罵學運嘛, 再罵大埔張家嘛224F 05/13 23:08
→ iceroy:政府當初都認證結果現在跳出來說不算~WTF.白賊政府???227F 05/13 23:13
推 TokyoKind:這也不用高調不高調的 就吳從子旺祭祀公會內部問題232F 05/13 23:25
→ FIRZEN45:一直看不懂為什麼不符合善意第三人...?233F 05/13 23:26
→ TokyoKind:他們案子在桃園地院超級多的 開遊覽車來的時候超熱鬧阿234F 05/13 23:26
→ FIRZEN45:難道買方必須要知道祭祀公業的內部問題嗎?235F 05/13 23:27
→ TokyoKind:祭祀公業的前管理人也有判決確定沒有管理權了236F 05/13 23:27
→ FIRZEN45:即使是判決那也是後來的事情啊...237F 05/13 23:28
推 gowet:善意第三人舉例:甲將自己的房子用買賣的名義賣給乙,但是實際物權還是在甲這邊,乙只是登記簿的豋記名義人,如果此時乙把房子賣給不知情的丙,丙因為登記簿的名義人是乙,所以相信乙可以把房子賣給自己,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丙才是善意第三人238F 05/13 23:30
→ gowet:但是本文裡面土地所有人是祭祀公業,並沒有所有權記載不實的244F 05/13 23:34
→ TokyoKind:住戶要求償還是要從吳長輝那邊去告吧245F 05/13 23:35
→ gowet:問題,而且買方是跟"祭祀公業"買土地,本身自己是"當事人"246F 05/13 23:35
→ FIRZEN45:跟祭祀公業買土地 那應該要算潛在應有部分吧247F 05/13 23:38
推 gowet:一般來說祭祀公業是公同共有,賣過去的價金用派下權去分配一個祭祀公業可以有很多派下員,這個就是主管機關申請公告生效,如果其他派下員看到自己不在名單裡面可以提出異議248F 05/13 23:39
→ FIRZEN45:所以是公告期滿前有人提出異議 但未處理嗎?251F 05/13 23:43
推 gowet:有人提出異議,要給法院去裁判,這時候登記機關看到名冊未定一般來說會踢皮球給法院,問可不可以登記,法院通常會說不行,然後登記機關會拿法院的回覆打你槍說不行252F 05/13 23:44
→ FIRZEN45:所以在這個案例中地政機關就直接給他登記下去了?255F 05/13 23:46
→ gowet:並沒有,看案件當初17人名單似乎公告過後也沒人異議256F 05/13 23:47
→ FIRZEN45:所以是公告期間內無人提出異議...257F 05/13 23:47
→ gowet:不過公告這種事情.....老實講只是用供示的方式提高可信度
有問題上法院最快258F 05/13 23:48
→ FIRZEN45:那公告的效力到哪裡?
我記得有些情況下 只有公告期間內才能提出異議260F 05/13 23:48
推 gowet:祭祀公業公告的效力就不知道了.......262F 05/13 23:50
→ TokyoKind:選桃園地院 民事 102年度 訴字1937號 就查得到了
法官和雙方律師都很認真 理由都敘明了264F 05/13 23:52
→ FIRZEN45:這方面的公告應該是地政事務所公告的吧...?266F 05/13 23:53
推 gowet:祭祀公業名冊,不是地政的267F 05/13 23:53
→ FIRZEN45:所以是地政相信該公會所提出之祭祀公業名冊而進行登記?269F 05/14 00:00
推 opoppp:真的是什麼鬼都搞的出來。幹。270F 05/14 00:05
推 shintz:太扯了 都過幾十年了還能追朔?271F 05/14 00:08
推 gowet:你要問問看桃園縣政府祭祀公業名冊核備後有什麼效力,這我不知道 @@"272F 05/14 00:08
推 Aeryzephyr:看了以上留言,結論就是,桃園嘛...依法行政,謝謝指教275F 05/14 00:26
推 SAM95202: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276F 05/14 00:29
推 sironohno:可以說一下桃園吳家是怎樣嗎?沒很懂,當地土霸嗎?278F 05/14 01:03
→ irsmy:釋字107已經說了 已登記之不動產請求返還無時效限制280F 05/14 02:07
推 ab32110:這要高調 30年了是怎樣281F 05/14 02:13
推 sid3:桃園吳家 家大業大 桃園人竊佔私有土地本來就該還283F 05/14 02:31
推 sam352306:在督更啊ㄎㄎ~
對了順帶一題吼~廣慈也快了吼~~285F 05/14 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