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trombone (trombone)標題 [爆卦] 網路誹謗實質除罪化(呂秋遠律師FB)時間 Mon Aug 4 13:51:38 2014
[以下摘錄自呂秋遠律師FB]
你想在網路上罵人不受妨害名譽罪的刑責規範嗎?來來來,哩來,立委已經幫各位把在網
路上犯有妨害名譽罪,以修改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方式實質上除罪化了。
本條是在王金平案以後,立委以為民氣可用,所以在103年1月份修法通過的,重要的內容
大概是這樣的:
根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的1項與第5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
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
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調取票,應記載下列事
項:一、案由。二、應調取之通信紀錄或使用者資料。三、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調取
及調取後應將調取票交回之意旨。」
我來翻譯給大家聽。這條文的意思就是,所謂的調取票,就是調查取得網路上的IP位址,
或者使用者資料等等的票。如果檢察官要偵辦案件,除非滿足兩個要件,才可以向法院聲
請調取票。第一個要件,就是必須最重本刑是三年以上的重罪,第二個要件,就是這些通
信紀錄與使用者資料與案件相關。第二個要件不難,但第一個要件非常困難,而且已經寫
死。換句話說,如果是最重本刑在三年以下的「小案件」,根本就沒辦法向法院聲請調取
票。不是法院是否准許的問題,而是根本就不可以聲請。
問題就來了,妨害名譽中的加重誹謗,最重本刑是兩年以下,公然侮辱更只有拘役。所以
,如果有人匿名在網路上散佈不實訊息,詆毀他人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其他人,即便檢察
官想要調取資料,依法不能聲請法院調取,法院依法不能同意。所以,如果在網路上被匿
名或是非真實姓名的人污辱、誹謗,一旦提告,檢察官也愛莫能助,因為依法要保障加害
人的通訊隱私,更何況,依立委的說法,這並不是嚴重的案件,哪裡需要調取票?
所以,立委藉由這樣的修法,讓檢察官無法調閱加重誹謗的加害人資料,不失為保障人權
(?)或是讓網路加重誹謗除罪化卻不用修法的方式。不過,被害人請自求多福,因為檢
察官沒辦法幫你調閱資料。
或許,哪天立委自己遇到這種窘境,才會知道被害人的痛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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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好是壞呢?
釣魚訟棍會因此絕跡,還是可以肆無忌憚的誹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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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人能夠承受多大壓力,檢驗的是他的韌性
年輕人能承受多大壓力,煥發的是他的潛能
~卡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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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2.7.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407131504.A.4ED.html
推 givigan:立委每天被罵習慣了所以覺得這是沒甚麼的小事2F 08/04 13:53
→ YMSH205:就是查IP要調資料,結果等級不夠不能調資料 是這樣嗎@@?4F 08/04 13:53
推 gcobc37695:叭叭 我有問題 如果是散布的消息是有關大眾安全(例如7F 08/04 13:54
對,因為加重誹謗罪最重也才兩年,所以不能開調取票
推 khfs21:結論是 用非真實姓名罵人 所在網站是不能給資料的?11F 08/04 13:54
正解
推 dderfken:意思是訟棍可能會失業 然後黨工可以在網上更肆無忌憚12F 08/04 13:54
推 HuangJC:法律永遠不可能週全,不管怎麼改,永遠是熟的人有利13F 08/04 13:55
→ gcobc37695:鄭捷上捷運前就說要殺人) 這種的的能夠抓他嗎14F 08/04 13:55
推 este1a:樓下說要看4x貓表演幹馬狗結果被傳喚16F 08/04 13:55
→ bee5408:匿名的東西 看看就好 謠言止於智者17F 08/04 13:55
→ HuangJC:就好和我和葉問對打,你說提供任何武器,都沒用18F 08/04 13:55
→ gcobc37695:還有 如果不是匿名的 像FB這種有個人資料的 用其他方法21F 08/04 13:55
推 ultradev:很棒,DPP黨工工作起來就可以無拘無束了22F 08/04 13:55
→ HuangJC:因為不管怎麼修改武器,永遠都是對葉問有利25F 08/04 13:55
推 f124:本來就應該這樣 推26F 08/04 13:56
→ gcobc37695:可以找到這些毀謗或者散布謠言的人 警察可以抓他嗎28F 08/04 13:56
推 RandyMarsh:你知道是誰就沒差了,id自介搜一搜,FB罵人也沒變29F 08/04 13:56
推 jyekid:公然污辱早該去刑31F 08/04 13:56
→ aa1052026:那這樣某個姓氏發S音的人應該就要失業了32F 08/04 13:56
推 chicham:趕快通過吧,已經等不及要幹譙這些讓誹謗除罪化的立委了33F 08/04 13:56
今年一月已經悄悄通過了唷
推 IDaHoo:所以那傢伙要餓死了嗎?35F 08/04 13:57
→ Brian23:所以以後在網路可以隨便罵人了呀~?36F 08/04 13:57
^^^^^^^^^^應要求修改推文
→ jyekid:讓網路加重誹謗除罪化卻不用修法的方式→台灣好像常幹這種38F 08/04 13:57
※ LaughPoint:轉錄至看板 LoL 08/04 13:58
→ jyekid:事情 用一些手法架空原法條 EX風化區39F 08/04 13:58
Done
推 usoppp:本來就應該除刑44F 08/04 13:59
→ suck9527:美國一堆SUCK來SUCK去的都沒怎樣了....台灣管真寬45F 08/04 14:00
→ jyekid:是啊 但台灣老是用這種手法架空 呵呵47F 08/04 14:00
噓 ClubT:先搞清楚這篇說的是否為事實或是有沒有例外,不然...科科48F 08/04 14:00
→ jyekid:快幫他刪掉吧 不然就得請假到派出所了49F 08/04 14:01
推 HornyDragon:讓那些棍子餓死最好 幹
不過直接把法修成這樣也是很靠北51F 08/04 14:01
推 RandyMarsh:通保法是規範檢察官,如果是一般平民以民事起訴要求法院調證呢?53F 08/04 14:02
推 Werbistdu:懶人包:要告人,要知道是誰,要知道是誰你要查IP,但是查i56F 08/04 14:02
推 kinki999:如果id 罵id呢? 這個才要改吧!57F 08/04 14:02
→ Werbistdu:p的條件是3年以上重罪,而公然侮辱及誹謗罪最重法定刑
未達3年59F 08/04 14:03
推 alog:把對方逼到便恐嚇就好辦喏61F 08/04 14:03
推 lyu0001:二分法滿危險的,應該加重賠償才對66F 08/04 14:04
→ gcobc12632:那如果不用IP就能知道對方是誰的話 能告嗎?67F 08/04 14:05
→ euphoria01:你有100%把握知道就可以對那個人提告吧~不過在網路罵別人ID 根本沒幾個人知道現實是誰啊69F 08/04 14:05
→ lyu0001:本來就不應該亂批評,毀謗不用負責任真的不是好事72F 08/04 14:07
推 Grammy:超棒的 律師當然幹 沒辦法以刑逼民了73F 08/04 14:08
推 euphoria01:ID罵ID 誰知道到底再罵現實得誰 但如果是網路上有姓名76F 08/04 14:09
推 a0501k:話說我們罵人時用類似祭止兀這樣的簡體字(?)算犯法嗎?77F 08/04 14:09
→ euphoria01:罵網路上有姓名之人 還是能告啦 只是虛擬身分法院不想管了這樣吧79F 08/04 14:09
推 season002:你這樣要那些靠和解金的廢柴怎麼生活下去呢?82F 08/04 14:11
→ lyu0001:罵匿名者我覺得可以除罪化83F 08/04 14:11
推 sugizo0:大師:幹,這分明逼我用更激烈的釣魚手段嘛?!84F 08/04 14:12
推 Tenging:這樣送棍會活不下去選擇製造假車禍85F 08/04 14:12
→ lyu0001:畢竟不會影響到真實世界,一方面減少法院負擔86F 08/04 14:12
※ 編輯: trombone (61.222.7.34), 08/04/2014 14:24:01
※ h22212247888:轉錄至看板 LoL 08/04 14:25
推 rick6304:罵有姓名的人 對方想告我 也調不到我的資料 不就告不成?93F 08/04 14:25
推 RonaldBBS:告民事 法院又不幫你搜集證據 有沒這條都你自己想辦法94F 08/04 14:26
推 vgil:訟棍要失業啦~~~~~98F 08/04 14:33
※ 編輯: trombone (61.222.7.34), 08/04/2014 14:36:19
※ sh021515:轉錄至看板 WarCraft 08/04 14:35
簡單的說.......
不是罵人沒有罪,而是如果加害者(開口誹謗或公然侮辱的人)是匿名的話,
檢察官不能要求調閱IP 或是網站註冊資料
※ 編輯: trombone (61.222.7.34), 08/04/2014 14:38:06
推 ipodnapin:請問如果是臉書上真實姓名的謾罵呢?100F 08/04 14:42
推 Liao2009:期待未來的台灣,加油好嗎?101F 08/04 14:44
噓 brownway: ptt的ip就在文章底下 何必調?102F 08/04 14:51
有IP,就要向ISP調閱該IP的申請者資料吧?
現在依法還是不能調申請者資料阿
推 kudo0930:真是選一堆豬腦袋
以後像k島那種地方可以把人祖宗三代開始造謠謾駡了104F 08/04 14:59
推 gogo3333:警察隨便去isp申請就拿的到ip了吧107F 08/04 15:01
※ 編輯: trombone (61.222.7.34), 08/04/2014 15:03:41
→ gogo3333:不合規定的申請的跟提供的isp有沒有法律問題108F 08/04 15:03
推 RandyMarsh:ptt的話跟台大調使用者資料就好了,不用走IP吧!
看錯,沒事109F 08/04 15:04
推 voddov:訟棍崩潰 要變乞丐囉111F 08/04 15:14
推 VVizZ:沒那麼簡單可以閃 ip只是肉搜其中一個方法而已
只要有其他方法比如發文記錄之類肉搜到本人 還是會被移送
刑法除罪前 沒事不要亂罵人比較好 不然就是像我只罵馬英九113F 08/04 15:20
推 richjf:去刑法改民事,不然訟棍沒成本亂告。118F 08/04 15:37
推 LeeGarDer:那蘇溫水不就失業了嗎XDDDD 好慘阿119F 08/04 15:43
→ kil1ua:黨工直接用桶的比較快120F 08/04 15:46
推 wuliou:爽 訟棍通通失業121F 08/04 16:13
推 vi000246:檢察官辦這種案辦到崩潰了吧122F 08/04 16:24
推 aadsl:訟棍掰125F 08/04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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