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不出刑法239條除了是用罰則與威嚇來增加婚姻的神聖性外,對受害的家庭有甚麼幫助,所以比較支持除罪。
但民法方面不建議一併除責。
順便回樓上,看法條本來就是罰兩邊,但小三有時也可能是受害者,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並且實務上似乎是很難判定通姦,因為印象中,口交、肛交等都不算通姦,所以老公或老婆只在外面玩重口味的話也是告不成的,因此有點形同虛設;
目前而言,被這法條所害到的以女性居多(大老婆不告老公只告小三,最後還老公代繳罰款;另外更不用提散盡家產找徵信社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