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賠償法,符合國賠的要件是
(一)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國家賠償法第3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換句話說,如果最後走上國賠這條路
新北市,包括市長立倫,副市長侯友宜暨消防,警察,環保,交通...等一級主管
是否應為了督導不周而應負起最後的賠償責任呢? 那要拿退休金來賠嗎?
八仙跟呂忠吉卻跑掉了,因為呂不是公務員,而八仙不是公有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