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做愛像喜歡喝酒一樣,都是天性自然無法改變,你喜歡跟誰做愛,就像你喜歡喝甚麼酒一樣,任何人都無法干涉,這是人權的自由選擇與平等。但是喝酒之後開車,或是不安全性行為作愛,是不是也是一樣呢?不一樣阿,大哥~~~前者立法重罰酒測,後者不需負任何責任,得到愛滋還要國家負責給他吃藥一輩子預防再傳染給其他人?是不是怪怪的阿??我們所有的人(包括異性同性)都是無辜的阿。現在疾管署數據愛滋患者中同性不安全性行為為主因,又說無套肛交最危險,請問一下那我們要怎樣減少愛滋個案阿?當然是減少不安全(如酒駕)性行為阿,可是為什麼愛滋個案還是逐年增加阿?抓不到愛滋傳播者阿~~就是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