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nksm (肉腳株式會社)標題 Re: [新聞] 一個月不戴套嘿咻20次 16歲少女被搞大肚時間 Mon Dec 26 12:45:29 2016
※ 引述《JIZZ5566 (JIZZ5566)》之銘言:
: 東森
: 一個月不戴套嘿咻20次 16歲少女被搞大肚子反挨告
: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226/836607.htm
: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 15歲少年阿泉(化名)與16歲少女芊芊(化名)相戀,兩小無猜,不到1個月發生至少20
: 次性行為,且不戴套就上陣,女方懷孕後,阿泉的父母依建議提告「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 ,而芊芊父母得知女兒被告,怒斥「搞大我女兒肚子還告人」。
: 據《自由時報》報導,小情侶認識不到1周就交往,趁父母不在家,就多次偷嘗禁果,阿
: 泉不戴套就上陣,芊芊提醒「這樣會有小孩吧!」,他卻回「我會體外射精」,不料,芊
: 芊因此懷孕。
: 阿泉父母求助有法律常識的友人,決議先告女方「與幼童性交猥褻罪」,而芊芊父母得知
: 被告訊息後,怒斥「他搞大我女兒肚子還告人,到底是不是男人?」也提告對方涉犯刑法
: 221條「強制性交罪」,大打法律戰,雙方都被依法函送。
其實這篇雙方家長的法律知識跟前幾天那個因為出車禍毀容卻遭到對方求償而想不開的
女大生一樣,都是受到半桶水響叮噹的的人亂搞
首先,15歲的A男與16歲B女兩人合意性交,在構成要件上,B女的確犯了刑法227條第三項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這條還有
一個但書,也就是刑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也
就是通稱的「兩小無猜條款」,就我目前所知道的案例中,只要行為發生時雙方都未滿19
歲,雙方和解或是達成共識,通常會採簡易判決,然後以緩刑收場;今天我們再來看這案
例,其實女方家長也相當笨,當男方採用227時,女方卻採用221,光這一點就輸很大了
先來看一下221的構成要件「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而為性交」,今天A男B女為男女朋友,兩人在發生性行為時,系屬合意行為,即非「違
反自身意願之強制行為」;的確,B女拒絕A男不戴套,但她所拒絕的是「不戴套」的行為
,而非「性交」行為,所以構成要件不該當,A男無罪
那B女家長要怎麼反制呢?大概就只剩下:
1.只要兩人第一次性行為發生時,B女未滿16歲,這樣B女家長亦可提告227
2.如果B女發生時已年滿16歲,說真的...無解,除非能提出A男有「對價交換」行為,這樣
A男就有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06.1.1起變為性剝削),那麼A男就真
事情就會很大條
3.放棄刑法反制,改用民法216提出損害賠償,B女因A男的吳套中出而致使懷孕行為,造成
B女就學困難、精神傷害、醫療支出等而加以求償反而會比較實際
這裡給各位一個很基本的觀念,「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它並不會去保護有錢人,但
是有錢人會去請懂法律或是修訂法律人的人來保護他,也才會有一審重判,二審減半的俗
諺;沒錢沒勢的平凡人要怎麼辦呢?請各位熟記以下電話:
【法扶會全國專線 412-8518 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幫我一把)】
或是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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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不要再四處求神問卜,然後去得一些似是而非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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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一個月不戴套嘿咻20次 16歲少女被搞大肚
12-26 12:45 nksm.
推 ttn851227: “有對價交換” 那男方送女方禮物讓她開心換來%%算不算R8F 12/26 12:54
就構成要件來看,送東西給對方讓他願意跟你%%%,是成立性交易的(ex:拿高貴的包包讓他
歡迎光臨 my 縫),但是在實務上還是會看雙方關係、年齡、物品價值來認定
推 b87088: 不過樓主覺得最後結果會如何,女生八成無罪八
法官會就法條判還是遇到性別就轉彎10F 12/26 12:55
推 ims531: 小孩在爽 可憐父母 早知都掐死13F 12/26 12:58
推 k145: 推一個14F 12/26 13:02
推 jack0117: 親家變仇家了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19F 12/26 13:08
※ 編輯: nksm (1.165.33.193), 12/26/2016 13:14:31
※ 編輯: nksm (1.165.33.193), 12/26/2016 13:15:45
噓 hjgx: 法律人平時好棒棒 但避談司法改革34F 12/26 14:31
推 colenken: 推專業,怕麻煩也可以去找各地民代服務處,讓專人來幫你37F 12/26 14:49
推 bosch: 優質41F 12/26 15:47
推 jeff24: 推,最近在學刑法中43F 12/26 16:26
噓 jaychang1988: 怎麼會直接跑出簡易判決和緩刑的結論 程序不用先考慮少事法嗎? 這兩個案件被告都是少年 所犯也均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 看起來也未必犯罪情節重大 女方最後也有可能被少調官諭知保護處分吧?53F 12/26 23:01
→ Googletime: 看你用民法216提損害賠償就知道你是門外漢了57F 12/26 23:04
推 ImBBCALL: 民法216XDDDD
應該是監所管理員且不是本科生,不笑惹58F 12/26 23:30
→ a1216543: 推文可以再發一篇文解釋嗎XD 我也想當巷子裡的62F 12/27 00:21
推 Mellissa: 這種案都是可大可小阿 女生只要說被強迫 男的就慘
且未滿 根本大都私下和解或男女送保護管束
學生時代女%%大都是被男方主導 這點女方就很有利63F 12/27 00:27
推 TONY321: 應該是195+184啦… 不過刑事的分析還行 臺灣人真的很容易被刑事關係嚇到 殊不知真的能搞死一個人的通常是民事然後我不覺得給建議的是門外漢 這其實就是典型的以刑逼民 目的不在於刑事勝訴 而在於給你壓力 拿來當談和解跟後續民事程序的籌碼68F 12/27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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