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那位 ptdcola 他好像沒看過美國國務院打臉馬英九。wiki開羅宣言:
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在記者會上表示,美國認為臺灣地位未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宣言》是同盟國的意向聲明,從未正式執行。[37]
1975年,美國出版《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增補索引(1776-1949)》,將1968年的《美國條約和其他國際協定彙編(1776-1949)》與其他八種法規合而為一,按法律效力分成五種:條約系列(TS);執行協定系列(EAS);條約與其他國際方案(TIAS);美國條約與其他國際協定(UST);增補美國明顯適法性質國際文件(AD)。前四種具法律效力,後一種不具有,僅具有適法性質。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被歸類為AD類的AD462、AD495。[38]
美國國家檔案局表示,根據國家檔案局的規定,所有的國際條約、行政協定或是一般條約與其他協定等文件均有其專屬的特定號碼,由美國國務院一併交由檔案室保管。而他們的「國際條約」分類中沒有收錄開羅宣言。[39]
美國國務院每年出版的《有效條約彙編》中都有《對日和平條約》[40],卻沒有開羅宣言。[41]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所提的是「協定」(agreement)和「正式文書」(instrument),而不是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二次大戰期間,類似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宣言》的新聞公報總計有十四項,這些新聞公報是法律位階不高的「政治主張」或「政治宣言」,任意套用沒有法律效力的「新聞公報」使變成「協定或正式文書」的法律文件,是嚴重的錯誤與誤導[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