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longreen (古力菲斯)標題 憲兵違法搜索案一定要刑事追訴時間 Mon Mar 7 00:04:57 2016
我是以既沈重又憤怒的心情打下這篇文章,我非常的認真,絕不是想來賣弄微薄的法律知
識或打打嘴砲,我認為這件事絕不能善了,不是立委找國防部的人來定一定,政府推幾個
人出來道個歉就可以解決。坦白說,就這件事而言,我對那些泛綠立委也沒有十分的信心
,我猜最後很可能就是立委們做完秀,單位派人道個歉,發個新聞稿,說什麼是誤會一場
、已內部懲處失職人員殺小的呼攏過去,等新聞熱度過了,事過境遷就這麼河蟹掉。
我認為這件事的嚴重性比起頂新案,比起黑箱服貿,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絕不能善罷干休
,一定要刑事追訴,絕對不能只是在行政體系內處理,不是什麼國防部給膠帶,行政院給
說明就可以算了。這一批亂臣賊子委實目無法紀,我們不能讓他們如此囂張下去,既然他
們不把法律放在眼裡,我們更要用法律來懲治他們。
就這兩天板上文章及報載所述情形,其他特別法姑且不論,就刑法而言,我認為這些人至
少得以下列罪名追訴:
1. 第307條之違法搜索罪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說明:我認為一干人等構成此項罪名的機會非常大(雖然我對法官沒什麼信心),重點
就在於「不依法令」這一項要件,這一點牽涉到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容後說明。)
2. 第213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包含那所謂的「自願搜索同意書」,不知道被害人在整個過程中還有沒有看到他
們提出什麼官方文書,總之如果憲兵方面明知他們的行為違法,卻還是在其所掌之公文書
上填具明知不實之事項,拿來招搖撞騙,便有機會構成本罪。我認為這一條成不成立還要
視整個過程內容如何而定)
3. 第304條之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4. 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說明:304條強制罪的「強暴」、「脅迫」手段,解釋上偏向是以物理上或身體上之力
量控制或壓制他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而305條恐嚇罪就是用威嚇方法使人心生畏怖,屬
於精神上的暴力,只要你感到害怕即構成本罪。就本案而言,應該兩條罪名一起看,也就
是以恐嚇手段迫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處以一罪。我國最高法院80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曾
有決議指出,以恐嚇手段強制他人行無義務之事,僅論以強制罪。這一條我認為和307條
的違法搜索罪成立機率一樣高,關鍵在於被害人魏先生是否因那些人的行為感受到精神上
之脅迫而心生畏怖,以致於行其無義務之事。)
5. 第 339 條之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這一條很好理解,無須多做說明,那群制服流氓的行為,就算不構成前述的強制
罪,也會構成本條。)
6.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說明:那些人都是公務員,都要加重其刑!)
7. 第29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說明:絕對不可以忘記,一定要把背後指使指揮的人(們)揪出來!)
8. 檢察官應趕緊即時偵辦,憲兵內部人員可能還會有第165條滅證罪問題。
9. 就被害人而言,我認為還可以申請國賠及向行為人做民事慰撫金之求償
我前面提到,絕不可讓這件事以行政手段了結掉。刑事訴訟法第228條(228!)規定,檢
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簡單說,檢察官不
論從什麼管道得知有犯罪嫌疑,就算是從報紙上看到強姦案,也「應該」開始偵查,這是
檢察官的法定偵查義務。然而就本案而言,我不認為有檢察官會盡其義務主動偵查。
另外就是以告訴方式,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第233條第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然而我不確定本案的被害人,有沒有
「意願」提告,會不會因為受到什麼壓力,使他們無法或不願提告。
自首就不用提,那麼最後就只剩告發了。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
疑者,得為告發。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向檢察官告發,所以我想說,如果有鄉民客觀上
條件允許的,可以到該管地檢署告發此案,但其實我更希望由那些民意代表來做這個動作
,不要只是在議場上釘官員而已(但該釘還是要釘),不要把責任都推給人民。
最後我要談那群流氓所稱「依法」得人民同意可以無票搜索的脫罪之詞。的確,刑事訴訟
法第131-1條是這麼規定: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
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然而,刑事訴訟法關於搜索的規定不是只有這條而已。我國刑事偵查程序,偵查主體是檢
察官,但是就羈押和搜索之強制處分,是採「法官保留原則」以及「令狀主義」,也就是
原則上羈押和搜索必須由法院(官)同意並簽發搜索票,才能實行,刑事訴訟法第128-1
條規定:
「I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除第131條第2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
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
II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
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
III 前二項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條文規定非常清楚,就算是檢察官自己認為有必要搜索,都還要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司
法警察官則只能先對案件做調查,認為有必要搜索時,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然後再向法
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各位要注意,只有「司法警察官」才可以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
請搜索票,「司法警察」還不行。那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差別又在哪?今天那些違法亂
紀的「憲兵」算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一、警察官長。二、憲兵隊
官長、士官。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II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
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第231條第1項規定:
「I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一、警察。二、
憲兵。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II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
察官。
III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簡單說,從上開條文我們可以知道,憲兵在刑事訴訟程序屬於司法警察的一種,司法警察
應受檢察官「命令」,司法警察官則應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而且,他們只有「
調查」權而已,完全沒有主動搜索的權利。今天那些「憲兵」(不知道裡面有沒有官長級
),沒有檢察官的命令就做出這些侵擾人民的行為,胡扯法律唬弄恐嚇百姓,膽大妄為,
孰不可忍。
法律的解釋適用,不能只單就一個條文的文字來看,而是必須配合它的規範意旨,以及整
個法體系做整體的解釋。雖然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
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但從前
面討論過的第128-1條關於搜索的法官保留原則與令狀原則,以及第230條、第231條關於
司法警察(官)職權之規定,顯然可知縱使已得相對人同意,司法警察(官)亦不得逕為
搜索,這點毫無疑義,第131-1條只是做了必要的省略,沒有把相關前提再重述一次而已
。換個角度想,如果第131-1條可以照他們這樣用的話,那根本整個架空刑事訴訟法搜索
的規定,128-1條形同虛設,更可能連同刑事訴訟法其他強制處分規定都跟著崩解。
這群流氓自作聰明,以為能這樣子鑽法律漏洞,我猜他們用這種手法已經行之有年了,我
們這次真的能夠讓它們繼續得逞嗎?
最後我想再次提醒,如果有能力所及的鄉民,或是有「駐板」民意代表,請你去告發吧,
大家一定要持續關注追蹤此案,直到有司法審判結果為止。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3.58.115
※ 文章代碼(AID): #1Mt5KhUB (Gossiping)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280299.A.78B.html
※ 同主題文章:
[爆卦] 憲兵違法搜索案一定要刑事追訴
03-07 00:04 longreen.
噓 Failiggy: 這篇沒有違反板規被刪 五樓剁gg5F 03/07 00:05
推 s866217: 沒錯!這件事情根本比「洪仲丘」有過之而無不及!10F 03/07 00:06
噓 springxx: 麻煩如果空心菜 小英上台後沒辦的話 請去包圍11F 03/07 00:06
→ s866217: 拜託你加分類!你寫得很好!13F 03/07 00:06
→ hosen: 就沒違法,你還寫那麼多14F 03/07 00:07
※ 編輯: longreen (61.223.58.115), 03/07/2016 00:07:34
→ carib: 不贊成,因為只有小兵會被抓去關,背後大官還是爽爽過17F 03/07 00:07
→ s866217: 這個比洪仲丘事件還嚴重!這次沒有「辦好辦滿」,下次就22F 03/07 00:07
推 WeAntiTVBS: 不要管分類了 沒上分類的話 這個直接當鬧版判24F 03/07 00:08
推 sisn: 文章前面按大T可以改標題,改一下吧。25F 03/07 00:08
※ 編輯: longreen (61.223.58.115), 03/07/2016 00:08:41
→ s866217: 這個100%白色恐怖29F 03/07 00:08
推 cul287: 大哥 我知道你很氣 但是要分類阿30F 03/07 00:08
→ mrschiu: 小兵如果被出賣抓去關...比照洪仲丘...31F 03/07 00:08
→ lulocke: 你連分類都沒選 確實很憤怒32F 03/07 00:09
→ s866217: 這個上街頭都只是剛剛好!34F 03/07 00:09
→ s866217: 下次不知道誰要不見了36F 03/07 00:10
推 nk10: 從法律的角度看本文,覺得錯誤很多39F 03/07 00:10
→ carib: 只會抓到100個魚文小兵去關,幕後主使者仍舊動不了一根寒毛40F 03/07 00:10
→ s866217: 這個事件絕對不能輕輕放過「國防部」!45F 03/07 00:11
推 caesar95: 肯定推小兵小官出來當替死鬼~46F 03/07 00:11
推 DCSHK: 最好是可以這樣弄吼47F 03/07 00:11
→ Howard61313: \五樓剁gg/\五樓剁gg/\五樓剁gg/\五樓剁gg/49F 03/07 00:11
※ 編輯: longreen (61.223.58.115), 03/07/2016 00:11:25
→ s866217: 「國防部」本來就很多融共間諜了!52F 03/07 00:11
推 windr: 同意原PO,這個很嚴重。KMT的票看來還是太多55F 03/07 00:12
→ AxelGod: 很可惜 北檢準備接手了 大家可以下課了57F 03/07 00:12
推 kkb702564: 要不要先想想魏先生被自殺的可能性有多高?!58F 03/07 00:12
推 tcboy: 一定要辦這些垃圾59F 03/07 00:12
推 selfhu: 小兵可以輕一點嗎?看似故意拐彎要人家PO出來60F 03/07 00:12
→ andy2011: 再沉重也要分類 你打字一小時板主刪只要一秒^.<63F 03/07 00:13
推 yyc2008: 這種直接違反憲法的事情本來就不應該放過64F 03/07 00:13
→ selfhu: 人在陰間不像我們可以老子不幹了走人65F 03/07 00:13
→ hk416: 推 原po應該是檢察官72F 03/07 00:14
推 tofu: 也該備份嗎75F 03/07 00:15
推 Leon0810: 推! 馬的平常在軍中作威作福慣了,真卑劣!76F 03/07 00:15
推 maesww: 先是洪仲秋 再來搜索民宅 X77F 03/07 00:15
推 JCS15: 幫高調84F 03/07 00:16
推 Anail: 這真的很重要86F 03/07 00:16
推 wwwqoo: 覺得非常嚴重+1 一定要好好處理!!88F 03/07 00:16
推 rexlin: 真的很嚴重+1,今天可以這樣搜,以後直接消失也不意外92F 03/07 00:17
推 danieloo: 那天換誰在路上被憲兵抓去 馬的104F 03/07 00:18
推 sggs: "借"16個背包都抓去關,違法搜索沒理由不用關105F 03/07 00:19
推 weimr: 高調107F 03/07 00:19
推 wt7410: 正犯後正犯?108F 03/07 00:19
→ longreen: 應該怎麼分類比較適當???平常都潛水不習慣PO文...116F 03/07 00:22
→ yadogdog: 好久沒有五十萬人大遊行了119F 03/07 00:22
→ xxxg00w0: 你這邊都把法條列出來了 結果是北檢主動用瀆職他字案辦120F 03/07 00:22
推 yeahhey: 同意 管它是否背黑鍋 也要讓他被判罰121F 03/07 00:22
推 luckyBF: 專業推~~ 但感覺一般民眾都不覺得嚴重...台灣的民主...124F 03/07 00:23
推 maesww: 金小胖對此表示欣慰126F 03/07 00:23
推 yadogdog: 國防部又要舉辦大遊行了嗎127F 03/07 00:24
推 calvinhs: 黨國餘孽鷹犬不除,轉型正義不執行,就是這結果129F 03/07 00:24
推 asd00726: 結局就是那樣 小兵出來道歉就沒事啦130F 03/07 00:24
推 cul287: 北檢想當司法改革總召132F 03/07 00:24
推 xfirex: 推 解說詳細易懂133F 03/07 00:25
推 RolfP: 大推!!!137F 03/07 00:25
推 CS5566: 沒有構成妨礙自由嗎?142F 03/07 00:27
推 td770715: 推 高調 媽的還活在白色恐怖是不是145F 03/07 00:27
→ reppoc: 你法律系?150F 03/07 00:28
→ domago: 臺灣的司法是看人辦案的 最後應該不了了之153F 03/07 00:28
推 lwei781: 這次還有兩個大問題 外界可以命令憲兵? 那不是可以政變?155F 03/07 00:29
推 rant: 推156F 03/07 00:29
推 charro: 這件事很嚴重而且太誇張 真心希望是最後一次159F 03/07 00:30
推 JCS15: 分類OK啦161F 03/07 00:30
推 yuma0621: 推!!!!!告死他的小BB164F 03/07 00:31
推 faxy: !167F 03/07 00:31
推 yashro: 這種事情如果被摸頭就結束 那表示絕對還會有下次172F 03/07 00:33
推 vicklin: 不是追訴完就算了 軍官養成一定要砍掉重練啊......173F 03/07 00:34
推 oXnXo: 推 真的另人無法忍受 把人民當白癡175F 03/07 00:34
推 DaneiLJ: 高調一下,但你是讀法律的嗎....176F 03/07 00:35
推 samule: 一定要法辦這群亂臣賊子182F 03/07 00:36
→ Windcws9Z: (已被blaz刪除) 敏感議題+永久水桶187F 03/07 00:37
推 cura4404: 這個國家的垃圾怎麼都清不完189F 03/07 00:38
推 bj45566: 這件事真的比洪仲丘案嚴重太多,是法治基礎的崩潰!192F 03/07 00:38
→ adm123: 憲兵:我要釋憲,馬狗養的大法官快點救救我200F 03/07 00:41
推 groundmon: 推 都什麼年代了 還搞這種手段 KMT還有臉講和解?202F 03/07 00:42
→ groundmon: 一定要讓這些流氓負出法律代價 要不這種事還會層出不窮206F 03/07 00:43
推 unknow: 不自殺聲明QAQ207F 03/07 00:43
推 ECZEMA: 司法軍警消都老K的人209F 03/07 00:43
噓 Refauth: 這件事情完全展露出台X人民的法學素養不足以使用"民主"XD213F 03/07 00:44
推 KiRS: 是沒錯 但是有這麼公正嗎214F 03/07 00:44
推 arx3721: 這次沒幹到憲兵台灣就完了221F 03/07 00:45
→ Refauth: 我個人覺得,X兵現在應該"可以"出來捕殺亂講話的人民了XD223F 03/07 00:46
→ wht810090: 某樓還在講風涼話 憲兵首先到你家去好不好226F 03/07 00:47
→ wht810090: 感受一下黨國槍子如雨露般的恩澤降臨在你的肉體如何?230F 03/07 00:48
推 akitalin: 307有是否限有搜索權人的爭議吧235F 03/07 00:49
推 cady69: 高調,不能被河蟹掉啊!236F 03/07 00:49
推 maesww: 金胖子表示欣慰237F 03/07 00:49
推 tonyselina: 好文被前兩樓有名的白O亂..........238F 03/07 00:50
→ yadogdog: 憲兵也想舉辦五十萬人大遊行?240F 03/07 00:50
推 ewjfd: 高調推 KMT體制下的都沒好東西245F 03/07 00:51
推 tdkblur: DPP這次要是沒好好處理 真的枉費人民給機會變天國會246F 03/07 00:52
推 DiAbLoE: 頂新都能無罪了 這個實在沒什麼機會 .......247F 03/07 00:52
→ longreen: 因為不是在「解題」所以我沒有多討論學理爭議之類!248F 03/07 00:52
推 luvfilm: 推,這件事絕不能善了,絕對要逼DPP跟時代立委面對249F 03/07 00:52
推 yeahhhhh: 某R從白天跳針到晚上不累嗎250F 03/07 00:52
→ longreen: 只是想提醒大家一定要重視個案子!252F 03/07 00:53
→ Refauth: 我看指揮部的子彈老是收在潮濕的彈藥庫房也不是辦法。253F 03/07 00:53
推 ph18: 為什麼到520之前 還這麼漫長255F 03/07 00:53
推 xpxp123xp: 幹為啥中間我都看不太懂 文組都這樣欺負人嗎256F 03/07 00:54
→ togs: 倒退回過去時期...262F 03/07 00:54
噓 wxes: 隨便翻一下詐欺罪就不可能了,那是傳達不實資訊使人限於錯誤264F 03/07 00:56
推 jfsu: xd267F 03/07 00:56
推 wxes: 的財產犯罪耶269F 03/07 00:58
推 On1y: 上街270F 03/07 00:58
推 DaneiLJ: 先不談競合,光是強暴脅迫就不可能是詐術阿,不過還是高調271F 03/07 00:59
推 sassuck: 這個說的真的清楚 幹國防部真的一堆垃圾272F 03/07 00:59
噓 foone: 一堆錯誤解釋,你法律老師應該自裁吧274F 03/07 00:59
→ DaneiLJ: 而且台灣強暴脅迫的認定很嚴格275F 03/07 00:59
→ mayjan: 王八憲兵 一個都不要逃277F 03/07 01:00
→ longreen: 我只是列出可能得以該當的罪名,其他還是要照整個事件的經過事實審斷!278F 03/07 01:01
推 aruncyu: 推!希望他們有勇氣去報警!281F 03/07 01:02
噓 wxes: 錯誤百出,刑分教科書翻完再打283F 03/07 01:02
推 lp1417: 可憐有人崩潰了288F 03/07 01:03
噓 xomega: 一堆錯誤也一堆人推?光看用字遣詞就不像法律系了= =289F 03/07 01:03
推 mm3737: 推!又該上街頭了!291F 03/07 01:04
→ xomega: 噓這篇的可不是挺憲兵293F 03/07 01:04
推 DaneiLJ: 不用太在意法律問題拉,反正只要民意有傳到政客耳中就好惹295F 03/07 01:04
推 HKCs: 不自殺申明呢301F 03/07 01:08
推 carib: 要抓也請一定要抓大官去關否則抓魚文小兵去關一點意義都沒303F 03/07 01:09
推 Delta3015: 高調,這是民主自由的核心價值,這次不能輕輕放下307F 03/07 01:11
噓 betadu: 真的微薄308F 03/07 01:11
推 home7436435: 五樓先趕快剁 重點是身在一個法治國家 竟然會有這種310F 03/07 01:13
推 DaneiLJ: 別轉給顧立雄........寫信請立委電爆國防部跟法務部就好311F 03/07 01:13
噓 fp72: 大家都很生氣 但你這篇完全錯誤百出 法律知識微薄就別賣弄了316F 03/07 01:14
推 shi21: 推325F 03/07 01:17
推 jympin: 理組先推再看329F 03/07 01:19
推 Fallot: 推 幫高調330F 03/07 01:19
推 wac08: 你搜索系?335F 03/07 01:23
噓 fp72: 整篇亂洨 傳達錯誤法律知識的文竟然可以爆zz337F 03/07 01:23
推 herbi: 魏小姐應該很感謝鄉民338F 03/07 01:24
推 viudo: 高調推,錯誤的地方請專業人士提供修正342F 03/07 01:26
推 arnold3: 人家要抓就抓 拿法律只是要恐嚇你用的346F 03/07 01:31
推 wac08: 一堆法律達人狂噓 結果沒一個敢回這篇 XDDDDDDDDD349F 03/07 01:32
推 CALLING: 詐欺應該不會成立354F 03/07 01:34
→ longreen: 還請噓文的版友提供「正確」見解,小弟願虛心受教!355F 03/07 01:34
推 kenny770322: 請那些噓的法律人發一篇來導正觀念,但無論如何,這件事的確一定要進入司法程序,不能混過去!356F 03/07 01:34
推 ienari: push358F 03/07 01:35
推 wac08: 法律達人快回文呀~~~ 別躲噓文帶風向嘛 害羞什麼?359F 03/07 01:35
推 nutted: 拜託快分類 拜託快分類 拜託快分類360F 03/07 01:35
推 lastmile: 強制+恐嚇後怎麼還有詐欺? 這就只是翻書把可能的點列上363F 03/07 01:37
推 CALLING: 推這件事很嚴重 根本違法亂紀364F 03/07 01:37
→ longreen: 沒錯,我就是把有可能可以追訴的罪名都列出來(文章裡面366F 03/07 01:38
推 DaneiLJ: 這法律見解就真的有問題啊...有種轉這篇到顧立雄臉書367F 03/07 01:39
推 Luffi: 頂多罰300369F 03/07 01:39
→ longreen: 有提了),至於最後會成立什麼罪,還要看確實的案件事實而定。要瞭解確切的事實經過,再決定以什麼罪起訴370F 03/07 01:39
→ DaneiLJ: 刑法有競合問題,所以會先找侵害到的法益,再找法條372F 03/07 01:41
→ longreen: 起訴之後又真正能成立什麼罪,那就不是現在能斷言的。373F 03/07 01:42
推 cca1109: 北檢已經他字偵辦 查無不法 謝謝指教
在這邊靠腰真的沒啥用了 北檢他字就是要給大家湯圓374F 03/07 01:44
→ longreen: D大說的沒錯。但是我現在只能從「新聞」和「八卦」知道376F 03/07 01:45
推 MRHAUNG: 幹你娘 什麼年代了 還搞這種白色恐怖 肏你嗎的全家不得好死 垃圾狗官378F 03/07 01:45
→ cca1109: kmt日常ㄏㄏ 大事化小 偉哉北檢382F 03/07 01:45
→ longreen: 事件的梗概,所以就「可能」受侵害的法益概括地列出得以384F 03/07 01:46
→ cca1109: 重覆一次 北檢他字偵辦 不是偵字 大家可以領湯圓吃了
重覆一次 北檢他字偵辦 不是偵字 大家可以領湯圓吃了385F 03/07 01:46
→ longreen: 追訴的法條,重點是這個事件一定要做刑事追訴。387F 03/07 01:47
→ cca1109: 就跟你說北檢已經準備打哈哈 在這生氣也沒用392F 03/07 01:49
→ yu0117: 真的對那些即將準備出來說話的人一點信心都沒有……394F 03/07 01:49
※ 編輯: longreen (61.223.58.115), 03/07/2016 01:54:47
推 ppm467: 星期一飛跌三寶就會告訴大家:一場誤會,通通無罪!398F 03/07 01:54
→ longreen: 我把恐龍法官那句修掉了,想來確實不甚妥當,多謝提醒的版友。399F 03/07 01:55
推 tdkblur: 不要只糾結在用字遣詞是不是法律人 法律是用來保障人民權益的 只會舞文弄墨公文判決書寫得很漂亮卻是個法匠又如何....407F 03/07 01:59
推 ImBBCALL: 司法警察得同意本來就能搜了
只是這同意夠不夠力,有無非任意性的問題418F 03/07 02:17
推 kaleo: 推420F 03/07 02:18
推 ImBBCALL: 再來這問題頂多導出證據能不能用
你直接說警察經同意也不能搜是哪位刑訴老師的見解啊423F 03/07 02:21
噓 swgun: 鍵盤法官 你刑法跟刑訴的觀念錯超大的 這樣考不上425F 03/07 02:23
噓 KAGI: 沒檢察官敢法辦憲兵吧.根據228前車之鑑,會被軍人剁掉生殖器426F 03/07 02:24
→ KAGI: 然後塞在嘴巴裡,棄屍在溪邊. 還不准人收屍.
詳情可以去問問無脖熊.428F 03/07 02:25
噓 swgun: 恐嚇的心生畏懼根本不是主觀說 詐欺你確定有陷於錯誤嗎
有令狀跟無令狀搜索搞不清楚 憲兵隊的法律知識是不是跟你一430F 03/07 02:26
推 nfa: 現在不嚴辦失職人員 大家的下一代與家人永遠暴露在危險中432F 03/07 02:29
→ fp72: 原PO顯然不知道有無令狀搜索 連搜索最ABC的基礎都可以亂解釋433F 03/07 02:30
→ swgun: 樣程度啊
憲兵隊這次搜索扣押拘捕訊問一次做滿結果沒陳報法院檢察官 鐵定要包的 但這篇錯的超多真的不知怎麼吐槽434F 03/07 02:32
噓 s999132: 台灣法律元年wwww437F 03/07 02:37
噓 swgun: 講的都是非告乃之罪 還論什麼告訴 錯誤多到爆438F 03/07 02:38
推 wac08: 噓的這麼起勁 就是不敢回一篇 ZZzzz...440F 03/07 02:43
推 MgmbhPigHead: 推,轉型正義要確實,形成判例和先例,這些躲暗處的妖壽郎才會怕442F 03/07 02:46
推 nimby: 推 不敢想像這種事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會如何445F 03/07 02:51
推 a1len: 既然"自願"被搜索了;跟檢察官提一下、開搜索票不是更快?447F 03/07 03:03
→ a1len: 規避掉檢察官這關、根本就恣意任為 人命在砧板上你會怎樣?449F 03/07 03:06
推 SVettel: 終於出現像樣的說法了!451F 03/07 03:08
推 iAmPtt: 等一下 以前當過垃圾憲兵的版主會出來刪文452F 03/07 03:11
→ shownlin: 其實教科書翻一下真的不用花太多時間…457F 03/07 03:37
噓 swgun: 我早就寫過一篇了wac自己快去看463F 03/07 04:17
噓 cbate: 喔464F 03/07 04:27
→ jimwumin: 只是單純想問,陸海空軍刑法不是還在嗎?那是不是應該適用陸海空軍刑法啊?
還是其實兩個法的法條內容都一模一樣?466F 03/07 04:31
推 jason86188: 錯很多= = 現在鐵定要吃的是上車偵訊 其他的很難說471F 03/07 04:40
推 acerhp: 覺得超嚴重,然後喊查的只有綠的,重點是政府知道然後勒?根本默許吧?!473F 03/07 05:05
推 leo87: 推!!!475F 03/07 05:11
推 XRD: 香港翻版476F 03/07 05:13
推 nardus: 樓主別這樣,等下憲指部指揮官都要哭哭了478F 03/07 05:27
推 yearlin: 整體方向是對的 推這篇482F 03/07 05:46
推 KingKingCold: 雖然是非告,但是檢察官在輿論沒有撻伐之前我想也不會主動偵辦,直接簽結的可能性很高484F 03/07 06:04
→ KingKingCold: 所以呼籲從嚴求刑憲兵是必要的
目前政府跟國民黨立委根本就無聲無息,擺明就是不當一回事想要縱容到底,那只能由我們呼籲給政府壓力了不要忘了,檢察體系在司法系統中代表的是行政權,他們頭上的大官們縱放通融憲兵,他們還會認真偵辦嗎??光是憲兵在沒有檢察官指揮的情況下擅自出動搜查這條就很嚴重了,你覺得申誡小過有還魏先生公道嗎??487F 03/07 06:05
→ KingKingCold: 另外給一些人,士林地檢署主動出來說,根本沒有指揮憲兵偵辦,更不知道有這個案子,更沒有許可憲兵搜索等於憲兵完全踐踏程序正義以國家暴力殘害個人權利並且完全沒有知會檢察官,所以你們覺得憲兵是對的嗎??495F 03/07 06:10
推 k862479k: 此事不管,kmt燒你家搶你老婆之日將不遠矣501F 03/07 06:16
推 gekkojam: 憲兵和警察一定如此搞行之有年502F 03/07 06:18
推 elims: 不能放過!504F 03/07 06:25
→ j900414: 看看近幾年重大事件就知道沒什麼好期待的517F 03/07 07:33
噓 e07042000: 紅明顯,我覺得應該論間接正犯,而不是教唆犯。
背後的高官才是真正的影武者啊,小兵只是聽命行事的小螺絲518F 03/07 07:34
推 success0409: 刑訴128-2..... 有司法警察權的憲兵可以搜索......521F 03/07 07:38
推 nidny: 高調523F 03/07 07:39
推 sorcha: 你的涵攝呢?525F 03/07 07:40
→ gwenwoo: 國共一家親 皆殘害無數同胞 高級外省人出來面對!!526F 03/07 07:47
推 lamda: 推!一定要有人去吃牢飯,誰下令的絕不能讓他跑了529F 03/07 07:51
推 clare: 高調530F 03/07 07:56
→ john50710: 有些法律適用很有問題,但大體精神認同534F 03/07 08:03
推 ibanes: 推,但最後一定是不了了之...535F 03/07 08:05
推 cocota: 扯爆了的垃圾國家機器.推啦537F 03/07 08:10
→ ffreya: 國民黨不倒 台灣不會好539F 03/07 08:13
推 DSNap: 推542F 03/07 08:14
噓 yangjian: 精神給推,但法律適用錯誤百出、有誤導之虞,就只好給噓543F 03/07 08:15
推 wcl4: 高調推544F 03/07 08:18
推 FrankB: 推 白色恐怖未來侵害在座肥宅都不意外545F 03/07 08:21
→ iam0718: 莫忘阿帕契 講了一大堆 法律是他們解釋的547F 03/07 08:31
噓 k45446123: 隨便複製個法條上來就一堆人信你 雖然這件事很誇張 但你根本都在亂唬爛法條549F 03/07 08:34
→ kaede0711: 我認同這件事不能草率了結,但你這篇犯了看到法條就急著自圓其說套用進去的錯誤552F 03/07 08:42
推 vdml: 結果記兩個大過+禁假了事554F 03/07 08:53
推 HNO3: 一定要法辦這些憲兵555F 03/07 08:54
噓 NickFury: 違法搜索罰300元以下..........556F 03/07 09:00
噓 pin0511: 推精神 不過法條亂用0分559F 03/07 09:04
→ cstyle: 本文立意良善,但法律論述上漏洞百出,建議原PO重新翻書認同原PO理念,但是你法律文章這寫真的不行
請原PO去google一下同意搜索「自願性」的要件,爭點弄錯560F 03/07 09:11
→ mymike12: 等520就簡單了,通通抓去關565F 03/07 09:26
推 RoundKick: 你最近還是躲朋友家一陣子吧 怕圓波有危險568F 03/07 09:39
推 isalin: 推分析 每個人對法律有不同見解 都可以討論570F 03/07 09:44
推 wac08: 我把回文都爬了一遍 噓的人沒一個人敢回這篇 XDDDDDDDDD
這麼懂法條 怎麼不回一篇打臉呀? 啊不是很懂577F 03/07 10:19
→ ilastor1124: 你是真的有法學知識嘛 339這樣用?
這麼淺薄的法學知識就不要出來騙鄉民的推580F 03/07 10:40
推 vcyc: 沒錯 推584F 03/07 11:10
噓 zombierick: 日本雖大陸法系,卻已引進陪審團制;台灣永遠無法
引進,因法律素養不及格。這引述法條,半數張冠李戴588F 03/07 11:31
推 henrykb: 在此無急迫性、必要性情狀下,不依程序申請搜索票,而偷吃步使用同搜,只能說手法與法律知識過於粗糙。590F 03/07 11:33
→ zombierick: 憲兵案非常誇張,但賣墨水不是這樣的,要有社會責任592F 03/07 11:35
推 smonkey: !!!!!!!!!!593F 03/07 11:43
→ Siu: 按鈴告他們老大啊 正直的律師呢594F 03/07 11:58
推 Asucks: 絕對要給違法濫權者最嚴厲的懲罰595F 03/07 12:07
推 mido: 高調推596F 03/07 12:24
→ traipse: 不讓壞人得到應有的審判的話 社會還會繼續是非不分下去598F 03/07 13:40
推 oaboy: 高調!!幹你娘濫權憲兵去呷賽600F 03/07 13:42
→ Sparkle1205: 沒種po是嗎 我想也是 領500去吧
請厲害的來教導法律素養啊 甘601F 03/07 13: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