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microXD (XD)標題 Re: [問卦] R: 鄭捷處死有程序問題?時間 Fri May 13 17:36:05 2016
※ 引述《jardon (綜合水果汁武士)》之銘言:
: ※ 引述《wadepaul (努力下載中)》之銘言:
: : 鄭捷辯護律師黃致豪在公視5/11有話好說節目上說明程序哪裡有問題(41:32)處:
: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9MF8d78b0s
: : 辯護律師團從接案時完全不否認鄭捷殺人的行為,也知道在臺灣鄭捷很容易被判死刑
。
: : 但他們就是希望這種社會矚目案件也能夠經過司法正當程序後作審判。
: : 又非常上訴期間無時間限制,法務部憑甚麼在定讞19天後就執行死刑?
: : 不要說什麼已經讓他多活兩年這種鬼話,該走的程序本來就該走完。
: : 辯護律師一直是很備受爭議的職業,很多人說他們是在做秀、拖時間賺錢等等,但有
沒
: 有
: : 想過辯護律師接外面案件隨便都能賺萬把塊(可以google黃律師的學歷以及他的國外
案
: 件
: : 時薪計算價額),何必要為這種事(可能根本拿不到半毛錢)疲於奔命?
: : 就是因為他們想要讓臺灣變得更好,讓每一位被告在受國家追訴時能夠確實掌握訴訟
上
: 的
: : 權利,進行訴訟流程。
: : 也許有一天我們也可能需要辯護律師,請不要惡意謾罵他們,他們是真正在為這個社
會
: 付
: : 出的人,如果可以,請給他們一些掌聲。
: : 另外幫鄉民整理一下:
: : 黃律師在(27:35)處指出現行教誨師制度之缺點。
: 當然有
: 羅瑩雪自己就說漏嘴
: 「是因若事先通知的話,所有的死刑都不可能執行,因為相關的人可能會提出再審、非
常
: 上訴等等的動作,那會使得死刑的判決形同具文,變成沒有作用」。
: 聽他在狗屎,什麼叫都無法執行?
: 那之前的呢,這種人是法律人?幹他老師嘞
2000年前屏東縣議長鄭太吉殺人案於7月14日死刑定讞 時任法務部長陳定南於同年8月2日
批准鄭太吉死刑執行令,同日晚間槍決、為何不說程序有問題、陳定南有通知鄭太吉家屬
嗎!請回答不要躲避問題!
: 還有一群鄉民在附和他
: 馬的,你們這些人在學運時跟大家一起吆喝要程序正義原來是有選擇的。(當然你是恨
透
: 學運暴民的689就自己忽略)
死刑的暫緩執行在中華民國並沒有法源依據, 死刑也合憲不能藉非常上 訴及再審規避死
刑的執行。
事實上就是許多死刑犯平常不提非常上訴或再審等到可能執行的風聲出來了再提出藉以拖
延、死刑大法官已解釋合憲了、司法院大法官不受理案件之議決文已經寫好幾次了!廢死
聯盟還是固意要伸請釋憲!
鄭捷非常上訴狀晚了13分鐘
http://udn.com/news/story/1/1689303
去年執行槍決時就有律師替死刑犯提非常上訴時間還是晚了、甚至還有死刑犯不知律師提
非常上訴、 這代表死刑犯律師平常不提非常上訴或再審等到可能執行的風聲出來了再提
出藉以拖延、同樣的理由被檢方拒絕時律師就不能再提出。
死刑的暫緩執行在中華民國並沒有法源依據,而在司法實務上除仰賴個案承審法官在科刑
裁量上減少死刑之使用外,亦有因當事人藉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的訴訟方式、聲請釋憲
, 或者由法務部長消極不簽署死刑執行令以拖延或規避死刑的執行。 中華民國死刑之執
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 該案卷宗送交司法
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 ,執行檢察官於收
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 再審或非常上訴之
可能),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
請問法務部跟檢方違反刑訴法460、461哪項請回答不要躲避問題、有的話還不趕快提行政
訴訟
鄭捷被押後一直無悔意,開庭時態度傲慢,一、二審均痛批鄭捷「性格如豺狼兇殘無情、
犯後態度惡劣至極、人神共憤」,依4個殺人罪、22個殺人未遂罪,合併判鄭4個死刑。上
月22日最高法院以鄭捷犯行符合《兩公約》可判死刑要件等5大理由,判死定讞,並罕見
在26日公告已將死刑定讞卷證交最高檢察署執行。
法務部昨早約9時收到最高檢送來鄭捷全案卷證,經密集審核,下午送交3位次長等組成的
7人小組,確認本案沒有非常上訴、再審、釋憲等不執行死刑事由,並向總統府確認鄭案
未請求赦免,下午4時法務部長羅瑩雪火速批准死刑令,這樣程序有走完嗎?
死刑犯的執行順序現屬法務部長行政裁量權、若覺得不合理應由立法院修法
就事論事法務部該走的程序都走了、4月22到5月10日鄭捷律師不提出非常上訴與再審理由
、再來說程序不合理!
請問程序哪邊沒走完、請回答不要躲避問題!不是罵髒話就贏
: 不敢如何,非常上訴是鄭捷的權利,就算他在十惡不赦都一樣,昨天謝震武就說了,非
常
: 上訴檢察官要花3~6個月去接受或否決,所以他很意外會這麼突然。
非常上訴是鄭捷權利???
正解:非常上訴是檢查總長權利
非常上訴之提起,則專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職權。所以刑事判決確定案件,須經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查後,認為審判違背法令應提起非常上訴者,始由其向最高法
院提起。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如認為刑事確定判決審判違背法令,得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
。至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基於檢察一體之精神,如發現確定判決有違法情事,應提出
意見書,連同案卷及證物送請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還是廢死聯盟要說給19天不夠律師提請非常上訴與再審!
4月22到5月10日鄭捷律師不提出非常上訴與再審理由、再來說非常上訴是鄭捷權利、程序
不合理!!!
請問法務部哪點違反刑訴法441、442條、請回達不要躲避問題!!!
還是要說合法不合理人民觀感不好、去聽聽鄭捷案4位亡者家屬心聲吧!他們跟小燈 泡媽
比更有資格評論這件事、 小燈泡媽也說她的言論不能代表任何人
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
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442條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
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 所以羅瑩雪的意思應該是
: 給了非常上訴的機會,他就不能在總辭前幹掉鄭捷,因為在3~6個月後就不能算他的政
績
: 所以這件事在我看來大部分的鄉民以後根本沒資格喊程序正義,正義個屁
轉某醫師貼文:
( 政治層面上,作為一個反KMT與討厭LIS的人民,其實我必須誠實的說,卸任前執行槍
決,替民進黨政府解決了一個燙手山芋。你說槍決是為了掩蓋馬政府的其他醜事,那問題
也在 媒體吧!為啥我們的媒體每天都在重複社會新聞、車禍,然後不報大事,媒體要是
被政府操作成那樣,那不槍決鄭捷也還是一樣可以掩蓋啊!我覺得執行死刑對國民黨政府
與LIS來說,並沒有多少明顯的好處,但如果是對民進黨政府而言,其實省去不少麻煩,
可能表面上在砲轟,私底下鬆一口氣。)
#王定宇也公開支持死刑、不要把支持死刑都打成反DPP的
附帶一提 鄭捷的律師就算死刑已經執行完也可以提非常上訴及再審、看看判決哪裡違背
法令及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讓大家公評, 有的話可以第19天都沒提出來?行兇
過程攝影機拍的很清楚!
供參:
第 430條 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但管轄法院之檢察官於再審之裁定前,得
命停止。
刑訴第423條聲請再審於刑罰執行完畢後,或已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如果是非常上訴 期限又有多久?? 正解:原則上無期限之限制
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
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二、原判決所憑
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 、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五、參與原判決或
前審 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
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
法失職已 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
之證據綜 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
判決者。( 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
事訴訟不能開 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第三項)第一項第六款之
新事實或新證據 ,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
成立之事實、證據 。」
#請問鄭捷符合刑訴420條哪項
2010年5月28日,司法院大法官又再一次以第1358次不受理案件之議決對於死刑制度表示
意見,其認為:第一、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未規定殺人犯不得判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6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惟依同條第2
項 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如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該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 約不牴觸之法律,尚非不得科處死刑。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中華民國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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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主題文章:
Re: [問卦] R: 鄭捷處死有程序問題?
05-13 17:36 microXD.
推 ASUSboy: 他們會裝做沒看到這篇啦4F 05/13 17:39
→ WinniBear: 我們是在執行正義,殺人者死,有事實有動機,罪證確鑿6F 05/13 17:41
推 hugr85: 這種專業文 不會引起共鳴 直會引起某些智障 推文9F 05/13 17:41
推 WinniBear: 多想想就能知道本案恐怖在哪....12F 05/13 17:43
推 hosen: 你太認真了,那群智障覺醒青年不會理你13F 05/13 17:44
→ WinniBear: 這些都是條文都是已知,跟已知用火差不多道理。15F 05/13 17:44
請問法務部違反刑事訴訟法哪條!有的話還不趕快建議家屬打行政訴訟
推 norder: 廢死會繞過你的文章,繼續嘴廢死都是沒讀書不懂法民智未開18F 05/13 17:46
推 tamama000: 一切合法 給推 論理分明 引據適切 文詞華美 給5A19F 05/13 17:47
※ 編輯: microXD (36.235.111.49), 05/13/2016 17:50:26
→ norder: 廢死會繞過你文章,繼續嘴反廢死都是沒讀書不懂法民智未開22F 05/13 17:48
推 motherbaby: 我滿想知道到底是哪恐怖阿!怎麼現在都變成廢死在恐嚇23F 05/13 17:52
→ Rinehot: 但是矛盾的事你沒有提到 要不是當年廢死聯盟提釋憲24F 05/13 17:53
推 rinatwo: 不管拉 偷偷來就是沒有程序正義25F 05/13 17:53
推 Leoreo: 廢死的問題在沒有合理的論點配套 及宗教式的跳針情緒發言26F 05/13 17:54
→ Rinehot: 鄭性澤早掛了 濫提釋憲跟非常上訴也不全然沒好處27F 05/13 17:55
→ rinatwo: 跟警察躲在暗處開罰單一樣 不夠光明正大 就是沒程序正義28F 05/13 17:55
推 vergilmir: 老實講拉 問題在哪? 問題就是在羅雪螢的標準視人命為兒30F 05/13 17:55
推 WinniBear: 那看到印度被強姦少女被刑罰不能噓,因他們法條如此喔~32F 05/13 17:56
→ ttnakafzcm: 但鄭捷案處理方式到底哪裡冤獄哪裡符合非常上訴要件?34F 05/13 17:56
→ vergilmir: 戲 所以不要在那邊把質疑這一點的全都打到廢死那邊去35F 05/13 17:56
→ ttnakafzcm: 更別說死刑執行前檢察總長肯定也知道....36F 05/13 17:56
推 ImBBCALL: 廢死是救了鄭性澤啊,但鄭傑勒,能一碼歸一碼嗎38F 05/13 17:57
→ vergilmir: 他們執行死刑的原則就只是政治操作而已 毫無標準39F 05/13 17:57
推 rinatwo: 法條有問題 yooo 國會第一大黨 民進黨不用負責?41F 05/13 17:57
推 Jameshunter: 古巴她的確是LIS 但這件事視人命如兒戲? 牽拖太遠了42F 05/13 17:58
→ Rinehot: 其實問題出在能不能一體適用上43F 05/13 17:58
→ vergilmir: 所有人都知道鄭捷被槍決毫無疑問 但是這個做為一直都是政治操作 兩者沒有矛盾45F 05/13 17:59
推 ImBBCALL: 那個好像有恐慌症的,可能需要去治療一下47F 05/13 17:59
推 ttnakafzcm: 就有人以為挺LIS簽鄭捷死刑等於其他的事情也挺他阿-.-48F 05/13 18:00
→ ttnakafzcm: 政治操作 然後呢 有違反任何簽暑死刑執行令的任何50F 05/13 18:00
推 Jameshunter: 積了40幾個是誰用法律漏洞擋的 這些人才是政治操作53F 05/13 18:01
→ Rinehot: 如果要靠人決定 那就是偏人治而非法治啦54F 05/13 18:01
→ ttnakafzcm: 請記住 非常上訴非必要程序 簽屬死刑前檢察總長也要同意才能簽56F 05/13 18:01
推 vergilmir: 擋? 阿不就是法務部長不簽嘛 他之前一個都不簽 現在這58F 05/13 18:02
→ vergilmir: 個馬上簽 你說那四十幾個裡沒有一個跟鄭捷一樣毫無疑問60F 05/13 18:02
→ ttnakafzcm: LIS簽了12個阿 但是杜氏兄弟是有爭議的61F 05/13 18:02
噓 hder: 那照你說的其餘死囚也早該打掉了阿 羅螢雪失職ㄡ66F 05/13 18:03
→ hder: 其他人都可以繼續非常上訴嘗試各種救濟途徑 怎就鄭捷不行咧法務部是行政單位做事情要符合公平原則阿68F 05/13 18:05
推 ImBBCALL: 在意順序的可以陳情說定讞多久內一定要打掉的立法70F 05/13 18:05
推 WinniBear: 在意順序?所以那些死刑犯只不過是數字,所謂客體?XDDDD71F 05/13 18:07
→ WinniBear: 這說法大概跟已經判死刑的=沒有人權差不多道理。73F 05/13 18:08
→ WinniBear: 問題不在順序,而是任意作為,變成死刑犯只是個數字。75F 05/13 18:09
推 Jameshunter: 沒人權還會要法務部討論後交給法務部長簽名?
怪了 在意順序的不是你嗎 你都給他們標上1 2 3...4277F 05/13 18:10
→ WinniBear: 討論甚麼內容??那樣的犯案動機居然可以接受還真是可笑79F 05/13 18:11
推 ImBBCALL: 你好奇怪,又講挑人打掉任意作為又講不在意順序80F 05/13 18:11
→ WinniBear: 以LIS看法,不偷偷殺就殺不了,那樣才叫做數字。81F 05/13 18:12
→ ImBBCALL: 有要不任意作為又跳著打的??
果然跳針
你真把政務官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事務官就當聖旨是吧
羅瑩雪白目亂講亂放話,你以為他們經過死刑執行會議?以為沒經過會議討論?82F 05/13 18:12
推 Jameshunter: 明明在經過3個法務部次長(總計7人)+總長看過才送到她桌上簽章的 講的好像LIS能一人分飾多角87F 05/13 18:17
推 f5252039: 專業推,部分鄉民沒搞清楚就回文頗呵91F 05/13 18:34
噓 Bz5566: 所以你覺得LIS趕在交接前只處決鄭捷一人,有沒有政治動機用政治動機來決定處決對象是否不妥?93F 05/13 18:38
推 ImBBCALL: 處決幾個人都會說政治動機啦,去年打掉幾個也說有政治動機,救民調掩蓋新聞95F 05/13 18:42
噓 haha31: 檢察總長不是檢查98F 05/13 18:47
推 fsuhcikt: 陰謀論免了吧 陰到自己腦袋都壞了99F 05/13 18:49
推 gor35764: 補血,貼事發圖片的居心何在…100F 05/13 18:57
噓 Bz5566: 所以去年槍決多人和今年簽鄭捷都沒有政治動機?我懂你們的思維了101F 05/13 19:00
推 ImBBCALL: 哎呦,這個邏輯。厲害厲害103F 05/13 19:02
→ magic1104: 請示一下該在什麼時候執行才會跟政治無關104F 05/13 19:02
噓 Bz5566: 時間點再怎麼特殊都只是巧合,只簽鄭捷一個放過其他人也是巧合,一切和諧,沒事兒沒事兒,沒事兒沒事兒105F 05/13 19:02
推 jardon: 拿另一個沒通知家屬的案例來救援就代表這次對了?鄭太吉至少還有被駁回非常上訴108F 05/13 19:06
噓 PPTer: 國民黨不用宣判直接去死都很正確110F 05/13 19:11
推 wuwuandy: 推這篇,不是只會喊正義就是正義,要有法有據111F 05/13 19:13
→ tentaikanso: 爭執點是在刑訴法第460條跟第461條之間的流程。
亦即法務部長令准的標準為何114F 05/13 19:24
你真的有看我的回文嗎?法務部把該做的流程都跑完了、最高法院也罕見明白說幾號將卷
宗移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也審核沒有非常上訴再審事由才轉交法務部、最高法院判決
後19天時間鄭捷律師自己不跟檢察總長遞狀、你到底有沒有看法條再跟你強調非常上訴只
能由檢察總長提出、是檢察總長的專屬權利、鄭捷律師只能遞狀敘明理由建請檢察總長提
出、最後要不要提非常上訴不是鄭捷律師跟鄭捷可以決定的、死刑令也要檢察總長簽字不
是LIS一個人可以決定的、檢察總長的任期也超過520、你貼的那篇一直質疑別人19天沒辦
法妥善處理流程、你是當公家機關開會都不會有會議記錄簽呈等公文、質疑政治動機、你
是當我們的事務官520後就不存在了!法務部次長陳明堂520之後還留任呢、一切只憑自己
自由心證腦補、卻說不出法務部違反刑事訴訟法哪條!又要說合法但不合理了嗎?
就跟你說現行法律死刑順序屬法務部長行政裁量權、可以請立委立法照規定排順序、看廢
死聯盟敢不敢支持阿!
重貼刑事訴訟法460、461請告訴我法務部違法在哪、請不要閃躲!無限跳針
第 460 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第 461 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
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噓 sagakey: 因為法無明文規定,所以就有了上下其手的空間,夠白了吧116F 05/13 19:28
推 Jameshunter: 所以LIS有做錯啥? 也因為法無明文規定導致一堆無良鑽漏洞導致死刑程序無法啟動 夠白了吧117F 05/13 19:32
推 ImBBCALL: 所以去催促立法啊,不然未來邱太三怎麼做都有人說上下其手喔,你們未來也要記得喔119F 05/13 19:34
→ sagakey: 拿一個法有疏漏的例子來說也可以這麼得意?121F 05/13 19:39
噓 tentaikanso: 執行標準是法無明文,但非常上訴跟再審是法定程序
不用拿換部長這件事來說嘴,這是制度問題,誰來都要面對跟解決,但對一個標準不明任意執行的部長還大力支持,這種狀況我就不曉得該如何評論了。122F 05/13 19:40
推 Rucca: 因為批准的不是陳定南,而是羅營雪,兩個是懶叫比雞腿喔126F 05/13 19:43
推 ImBBCALL: 所以我說真的那麼在意請監督立法啊,很中性的用語吧
未來邱太三怎麼做,何時簽 簽不簽 簽幾個都會有人說有政治動機
立法以後裁量空間不見了是不是避免他人指三道四?127F 05/13 19:59
噓 SimonLi: 居然可以替這個政府護航成這樣...
拿陳定南來救援也一樣 他當時處理有瑕疵不代表現在羅瑩雪就不用被檢討131F 05/13 20:07
噓 yiefaung: 對不起 我2000年那時候連毛都還沒長134F 05/13 20:08
噓 SimonLi: 羅瑩雪被罵就扯陳定南出來說你看他也一樣啦 小學生喔?135F 05/13 20:10
→ iamhcy: 跟風罵最潮,說你法務部錯就是錯136F 05/13 20:28
推 ainor: 一個藍的一個綠的,標準不同好嗎137F 05/13 21:27
推 okwep: 推,說程序沒走完的只顯得自己無知138F 05/13 22:24
※ 編輯: microXD (36.235.111.49), 05/13/2016 23:08:51
→ dagon: 規定不及趕快去修啦,別永遠走體制外145F 05/14 00:02
→ tentaikanso: 至少以法務部曾明示的標準來看,這次執行是有疑問的刑訴法規定不及,可能是立法者有意授權。但過往執行或不執行的狀況都顯示,部長對通知或審核通過有很大的權限,所以更應該把標準闡明(順序、期間等)。146F 05/14 00:02
→ dagon: 哪裡有法務部明示的標準?新聞?150F 05/14 00:07
噓 ridewithwind: 結論 吵這次有陰謀的人 以前拖一堆沒執行的
怎麼不去吵有陰謀????152F 05/14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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