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聊到綁定
我一開始就想問
勞動部90-91年間的解釋函108筆
http://laws.mol.gov.tw/Chi/FINT/FINTQRY01-1.asp
另外勞基法37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勞基法施行細則23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五、國慶日(十月十日)。
六、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二、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三、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四、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五、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六、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七、農曆除夕。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完全沒有提到七天假和周休二日只能擇一的綁定
這個綁定說到底哪裡來的?這麼做的法律依據是?
然後勞檢和勞基法規定怎麼休
本來就是不衝突的事
兩者一起爭取沒錯啊。
今天人家講七天就是在講整個七天和二例的整體事件
你要純講七天當然沒意義阿
但是你跟勞基法二例扯在一起推就是要一起看的問題
既然扯到勞基法要怎麼放假
大家監督就理所當然阿
現在就是要改善勞檢也要監督勞基法
完全不是假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