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會認為同婚是人權,基本上是設定同性戀沒有不正常,對他人社會無害,所以同性戀才可以是人權。但如果事實是相反的,也就是說,同性戀跟重婚,人獸交,亂倫,戀童痞,多p 一樣是不正常的性傾向,而且對他人社會有害,那麼,仍然要鼓吹犯罪者有犯罪的"人權",而且立法保障它?目前社會上只有鼓吹同性戀是無罪無害的論調,但反方的論調(不是護家盟那種跳針) 根本沒有充份被大眾知曉。這種資訊不對等無異於是對大眾的洗腦,這跟以前大眾只被灌輸大中國史觀,沒有台灣史觀是一樣的。大眾有充份被告知過同性戀的危害嗎?沒有,因為媒體不會報導此類研究。我很好奇,贊成同婚的一般異性戀者,到底有多少認真研究過同性戀的危害?還是多半是因為討厭檯面上那些反同9.2的嘴臉,而且9.2長期被視為反人權和反潮流,所以才反設性地覺得,站在9.2的對立面 =擁同,才是站在正確的一方?所以,大多數擁同的一般異性戀者是真的擁同嗎?還是反9.2和反"反同"的成份居多?難道說9.2反同,我們也反同就會變得跟9.2一樣?9.2討厭的事情本身是錯誤的事情,我們反對它只是為了是非,並不代表我們贊成9.2。
同婚合法化的大門一旦敞開,其他性傾向不正常的人難道不能跟進,塑造他們同樣無罪無害的輿論,然後爭取他們結婚合法化的"人權"?那些現在禁止他們結婚的論調,以後也可以很容易被說成是"保守,不合潮流"啊。
擁同者長期在媒體帶風向,把同性戀這種犯罪洗白成無罪,洗白後再把它跟人權錯誤連結,然後用"人權"這道神主牌當保護傘。但不管如何扭曲事實,同性戀還是犯罪,而犯罪跟人權是無法連結也不相容的。如果不能有偷竊,殺人,亂倫,重婚,收賄等犯罪的"人權",那麼同樣不能有犯同性戀罪的"人權"。追根究底,現在的爭議是同性戀到底是不是一種罪惡。世界潮流說它不是罪惡,但有多少人沒被洗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