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 該油壓剪是造成不特定公共危險且成為既定傷害事實之犯罪工具 依法沒收...
然後 讓我想到一題 刑法論文題目
刑事法眾多中原則中 有一條 不告不理
在799抗爭中 有人被犯罪工具(毀損公物罪)傷害而致無法回復之傷害
傷害罪不是公訴罪
但公訴罪之犯罪工具致人成傷 是否可以依法提起公訴?
如果沒有那些不告不理的犯罪事實 就不會造成公法益損害
例如 兩大幫派私下集體鬥毆(完全沒有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沒有人死亡的集體鬥毆結束後 各自帶傷拿自己的健保卡去看醫生療傷...
沒有傷者告對方陣營傷害罪...
但我覺得 我國健保局因這次集體鬥毆而得支付那些傷者的療傷費用
會增加 健保局破產的機率 可以視為 公法益被侵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