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MayorKoWenJe (台北市長柯文哲)標題 [新聞] 人妻坦承幫小王口交 夫竟告不成通姦時間 Fri Aug 4 09:07:28 2017
1.媒體來源:
蘋果
2.完整新聞標題:
人妻坦承幫小王口交 夫竟告不成通姦
3.完整新聞內文:
2017年08月03日16:06
(更新:新增網友意見)
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今年4月意外在妻子手機中,發現她和曾姓男子的親密裸照,怒告2人
通姦,雖蔡妻坦承曾幫曾男口交,但因口交不符合通姦罪所規定「性器接合」的要件,新
北地檢署昨將蔡妻、曾男不起訴。
不起訴處分指出,今年4月蔡男在妻子(36歲)手機中,發現妻子和一名陌生男子的裸照
,質問後,蔡妻坦承去年9月上網認識一名33歲的曾姓男子,之後曾在曾男家和摩鐵幫他
口交、打手槍2次,蔡男不甘綠帽罩頂,怒告2人通姦。
雖然蔡妻坦承替曾男口交、打手槍,但曾男供稱,在網路上認識蔡妻後,雖曾相約在摩鐵
見面,但因當天蔡妻身體不適,兩人並未發生性行為,僅互聊性事。
由於蔡男除了提出妻子和曾男的裸照,並無其他證據證明2人通姦,且依照通姦罪規定,
需有男女「性器接合」才構成通姦,而口交並不算性器接合,因此將2人不起訴。(實習
記者林冠吟/新北報導)
======= 網友意見 ======
網友留言表示「都沒在看新聞,告通姦會輸,告對方喝飲料就可以獲賠20萬」、「難怪百
姓會不相信司法」、「難怪現在的人都不想結婚了」、「以後大家都可以口交了嗎?反正
又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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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 00:00
更新時間 16:06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803/117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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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danorken: 周五就是戰母__來結束一周辛勞的工作6F 08/04 09:08
推 cerwvk: 真的換一批新的司法人員,追究之前的司法黑洞,應該很精彩.7F 08/04 09:09
推 ccachen: 其實換告妨礙家庭 一定可以,被拍到牽手就成立了,現在抓通姦比抓好兄弟還難9F 08/04 09:11
推 ebod221: 就一堆法盲硬把刑法當民法12F 08/04 09:13
推 cindycincia: 馬的 立法委員自己不把通姦內容使用性交字眼 卻又在第十條定義性交,根本故意的 哈14F 08/04 09:15
推 cerwvk: 想到 "環首之刑已經執行完畢,並不是環首死刑" 經典.16F 08/04 09:16
推 ichch: 姦:性器官交合。 性行為:口、肛、性器官接觸性器官17F 08/04 09:16
→ cerwvk: 對了,法律更有趣的是,隨著法官不同,也會轉彎喔.18F 08/04 09:17
→ ichch: 所以後來改成強制性交。不是強姦19F 08/04 09:17
推 ccachen: 其實之前只是修民法啊 刑法通姦部分根本還沒改21F 08/04 09:17
→ ams9: 就立委自己也愛通姦 不想將認定標準放寬到性交呀 一群畜生22F 08/04 09:18
→ ichch: 本來通姦就是個很有爭議的法條。夫妻一方去外面騙人23F 08/04 09:18
→ ichch: 告對方通姦。結果不告自己配偶25F 08/04 09:19
推 e1q3z9c7: 法律只能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通姦沒有受害者故無權入法26F 08/04 09:19
→ ams9: 通姦罪就算修法 也是改成要告全告 要撤全撤 絕不是什麼除罪27F 08/04 09:20
→ ichch: 這也是仙人跳的原因之一 要告就一定要雙方一起告才合理29F 08/04 09:20
→ ams9: "通姦沒有受害者" 又出現啦 耶30F 08/04 09:20
推 buddar: 有時候是非黑白不分,造成社會混亂價值觀差,法官要負很大則任34F 08/04 09:21
推 CCNK: 通姦除罪化(笑38F 08/04 09:27
→ ePaper: 看來這法官…可以查嗎39F 08/04 09:29
推 alog: 打官司 找對律師很重要 ㄎ 有人說法官40F 08/04 09:34
推 alog: 在檢察官那裡就出局了 哪來法官42F 08/04 09:36
推 alog: 不論如何 檢察官那裡不起訴就不適合 請找專業律師來 他應該是自己省錢自己跑去提告
有沒有不適用 檢察那邊說的算 一開始在偵查階段結束就GG還好至少你還有其他機會44F 08/04 09:38
推 hohohoha: 同理可證 肛交也不算摟 呵呵48F 08/04 09:39
噓 Ashuya: 鬼島一堆垃圾立法委員49F 08/04 09:43
推 JerryLian: 法條就是性器接合啊 口交當然不算 這不是第一個這樣判通姦刑事鐵定沒結果 但是告民事還是可以的51F 08/04 09:45
推 cerwvk: 想到好笑的一件事, 最低的道德標準是
當街殺童不會死刑 好笑吧.
講法律? 處處事例可以打臉. 噁心.53F 08/04 09:52
→ ray308: 台灣法律不意外56F 08/04 10:01
噓 toshbio: 要告民事侵害配偶權啦57F 08/04 10:05
→ deathsong: 通姦要嘛修法修嚴一點 要嘛就廢掉 現在這樣不三不四的講個笑話 口交不算通姦59F 08/04 10:20
噓 nildog: 這就是當初修法只修一半的問題...沒有周全的整個法體系一起修正...不過台灣人民似乎也不在乎立法委員會不會修法~法律系學生的基本常識,新聞拿來當特例報導。。。62F 08/04 10:58
推 bye5566: 半套店解套XDD 口交不算性交易~65F 08/04 10:59
→ nildog: 口交算性交,但通姦罪的姦是要男女性器接合...就通姦罪沒改啊…66F 08/04 11:01
→ nildog: 援交是依社維法罰錢,規定是從事性行為,跟通姦不相同...69F 08/04 11:32
推 papawalk: 每年被罵被討論的法條與判例,立委也不修70F 08/0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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