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公布日期民國 81 年 07 月 31 日)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本來就規定得很清楚.....還要甚麼政府操作???~~一些黃安們..有膽就設籍在支那??!....不敢嘛..不然怎敢努力"唱雖台灣"...有病痛身體還蠻誠實的趕回台灣用健保...有種去支那設籍呀...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