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一下內容:
日治初期的臺灣人,不但知道其在中國可因具有日本國籍而獲得「保護」, 且具體要求日本國家權威實踐之。在日本統治臺灣約 10 年後的 1906 年 2 月間, 有一份由居留在廈門的日本人聯合在當地開設洋行的漢人(僅有漢人式的姓名, 無法辨識係赴中國的臺灣人或中國在地人),向日本帝國眾議院提出的〈請願 書〉,主張如下的理由,請求日本與清國訂約,以在廈門實施「立會裁判制度」。
清國官憲向來不遵守日清兩國間的條約,經常漠視我領事所為照會,以致 我們日本臣民憚於身體財產受蹂躪。福建省沿岸自古即為海賊出沒之 處,......臺灣戎克船遭此海賊掠奪載貨殺傷船員......前後多達十幾 艘。
......被害者經由我領事之手向清國官憲請求損害之賠償及處罰加害 人,卻一直不得要領。他們對領事的回答,總以雖經過數年了還在搜尋犯 人,且尚未發現贓物作為理由,縱使被害人已特別記明海賊的居所及姓氏 而為請求,其回答依然同樣是該理由。
......我臣民權利被枉屈,身體財產 上蒙受損失。......
一、臺灣籍民陳大鑫,......於漳州府龍溪縣作為民事訴訟的證人而出庭,縣知事無故逮捕其下獄,......
迨見其因肺病發作而咳血,始倉皇釋放之。
一、臺灣人戴熙,......於同一縣公堂上因拒為叩頭之禮而激怒知縣,被逮捕而責以笞鞭,......。
一、臺灣人蘇南,為年齡七十餘歲的老人,於泉州府惠安縣被拘禁於獄裡達三年之久,猶未斷其之有無犯罪,......死於獄中。
一、臺灣籍民邱維漢,基於某中國人以自己所有的家屋為抵押而為貸與金 錢,因清償期限已屆未清償,而要求讓與家屋所有權以免除該債務。
......屢次經我領事照會清國官衙,其卻冷淡地不採何等作為。
一、臺灣人黃爾學,......於廈門市街改造自己家屋即將落成之際,突然遭清國人暴徒數十名來襲破壞之,清國官吏卻毫無鎮撫......。
一、真宗大谷派本願寺安海布教所......通譯臺灣人雷振聲被凶徒帶走,經 兩日後在海上發現其屍體。
一、於潮州府澄海縣臺灣人陳義與被清國官吏拘禁,......至今猶在牢獄中 呻吟。
......吾人係帝國臣民,就被害事件,這十年間,經我領事向清國官衙請求 照會,前後有數百件之多,但能得到好的結果者,不能不說是沒有或幾乎沒幾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