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小檔案. 這次行動是根據下列法條(2-1, 5-1). 多知道些無妨. ^^
國安法
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
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
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第 5-1 條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得減輕其刑。
這個國安法是前朝馬英九留下來的,
今天只是拿來試用看看,
看看效果怎麼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