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選前說勞工是我心頭上最軟的一堆肉的DDP,現在會說有事要你自己跟老闆說?
為什麼選前說我跟勞工人民站在一起,現在是你能力不好,你上班玩手機,你草莓你活該?
在台灣工會組職率不到1成的社會組成結構,新政府不立法去規範,反而叫勞工自己去跟老闆爭取?
有勞基法你不用,你說希望資方自律、呼籲加薪。
不要再跟我說勞工要加班了,DDP把加班費愈修愈低,還能讓資方換休。這是誰的問題。
你如果不是DDPER,然後又被說黨工,你怎麼不重新看看自己的內容,是不是太偏DDP?
如果今天一樣內容反而是KMT提出來,你會表達一樣的意見嗎?
●修法前:休息日加班時數從優計算:做1~4小時,以4小時計算;做4~8小時,以8小時計算。
加班費算法:前2小時X(1+⅓);之後每小時X(1+⅔)
→→ 加班費=140x[(1+⅓)x2+140x(1+⅔)x2]x4=3360
●修法後:休息日加班時數核實計算:做1小時就是1小時,做4小時就是4小時。
加班費算法:前2小時X(1+⅓);之後每小時X(1+⅔)
→→ 加班費=140x[(1+⅓)x1]x4=746.66=>747
請問哪裡是保護弱勢勞工? 明明是幫資方省加班費啊。
再者,加班費依法原來應是原工資的1⅓、1⅔倍,甚至更高的倍率;
但如果以補休替代,由於法律未明文規定倍率,實務上幾乎都是依實際加班時數給予補休。
意謂著加班費的成本較高,而補休相對便宜,造成雇主傾向勸誘(甚至強迫)勞工選擇補休。
其次,勞工換得補休後不見得能順利使用,因為排假仍要取得資方同意,
造成不少勞工累積大量補休時數卻用不掉。
最後,累積的補休時數欠缺明確的「換價買回」規定,
最糟的情況是明明有一堆假,結果卻「自願奉獻」給公司,連加班費都討不回。
過去勞動部僅一再強調,以補休替代加班費,
應該是勞工「加班後」、「自願」選擇下才可行,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加班只給補休。
但對於上述「倍率」、「排假權」、「換價買回」等三個弊病,遲遲未解。
而今年勞基法再修法,黨團協商時,蔣萬安再度拋出第32條之1的修正動議,並明確規定:
補休時數比照加班費,應有倍率加成。例如平日晚上加班4小時,可換補休6小時。
補休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但若協商不成則由勞工排定。
補休沒用完,於年底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加班費。
蔣萬安版的第32條之1,一次解決上述的三個弊病,對勞工顯然有利。
結果DDP竟跟在蔣萬安版本後提出再修正動議;
而表決結果,毫無意外地民進黨以人數優勢通過他們所提的版本。
民進黨版與蔣版的顯著差異是:
補休時數等於加班時數,並無倍率加成;
未規定補休排假權;儘管有換價機制,但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萬一雇主與勞工「協商」一個遙遙無期的補休期限,同時勞工又沒有自主排假權,
結果很可能回到累積大量補休時數但無法運用的現況。
況且,「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未來恐衍生更多實務上難解的問題。
例如勞資雙方約定補休期限超過五年,
但目前勞基法規定出勤紀錄、工資清冊的保存期限都是五年,
屆時可能發生勞工要求補休換回加班費,卻已無憑據可證明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