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也覺得很噁心...但是,請問他有看著看著然後去騷擾妳或者是公眾打手槍嗎?都沒的話那乾妳屁事~反倒是原PO偷看別人手機侵犯隱私還偷拍別人照片,這已經構成侵犯他人肖像權的問題了好嗎?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_id=59600&article_id=28936
隨後竟然還想在網路上面發起肉搜...媽的哩,妳是想再多加一條恐嚇罪嗎?刑法305: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傢伙就是個XX(消音...我也怕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