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也看嘸柯支畜在搞什麼鬼,嘴什麼林克穎案,來看看林克穎在英國是受到怎樣的嚴密司法程序審理決定要不要引渡,有隨便簽個備忘錄就可以把人送來的嗎?而且香港政府有要跟你簽嗎,講啥洨幹話,舔支舔得那麼用利不噁心喔~以下是引渡過程,柯支畜只說前面,後面就不說了:
2013年2月7日,在林克穎發表聲明後中華民國外交部表示將會透過各種方式讓林克穎回台服刑。
2013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
2013年10月17日在英國被逮捕。
2014年1月8日林克穎進行獲捕後的首次引渡庭,在愛丁堡地方法院舉行。
2014年6月11日英國愛丁堡地方法院法官馬凱弗當日一審宣判,英商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到中華民國服刑,全案可上訴。
2016年9月23日,蘇格蘭高等法院以臺灣監獄環境欠佳為理由,並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改判林克穎暫時無須被引渡回到臺灣服刑。
2019年6月6日,蘇格蘭高等法院對中華民國能否遵守「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第11條所約定之特定性條款(Specialty Doctrine),即英國若允許林克穎引渡回臺服刑,不得就林克穎另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而遭起訴之案件進行審理有疑義。因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無有關特定性條款(Specialty Doctrine)的效力規定,導致合議庭對於確實遵守特定性條款(Specialty Doctrine)產生疑慮。多數意見(2票)最後認為,無法在未有法律保障下僅憑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諾而認為對林克穎可受保護,故宣判不予引渡。蘇格蘭司法部認為上訴無理由而決定不上訴,確定無法引渡回台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