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的集遊法在這 冤有頭債有主好嘛 請先去找立法委員 - -
解釋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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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
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
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
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
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
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
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
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理由書部分
"其中第一款所指同法第四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乃具有高度政治性之議題,其概念有欠明確。蓋以集會、遊行之方式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若未妨礙或侵犯他人之權利或自由,應為表現自由所保障之範圍。如果主張馬列式之共產主義,並欲以暴力推翻體制,以達到共產主義之目的而積極進行組織者,顯然已超越集會、遊行權利之內在限制,當可另立特別法予以規範。於集會遊行法為不明確之禁止規定,任由警察機關予以認定,使警察機關捲入政治漩渦中,違背警察政治中立之要求,且無異對意見之表達為事前之檢查,復未經法院依嚴謹之訴訟程序決定之,欠缺必要之防護措施,對言論自由之保障,實有未足。"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