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違規行政院已決定重罰一百萬,必須指出這才是對的作法。
之前提電子鐐銬,現在看來很明顯不知道檢疫違規是送檢疫所,才會提這種東西。
為什麼?
因為現在才20幾例就隔離兩萬人,以一萬元罰款就覺得足夠的人,會去提電子鐐銬,很明顯就對實務不清楚。
先別提設備的問題,實務上電子鐐銬不是電子手環啦,電子手環定位用,現在手機監控也是定位用,電子鐐銬是給罪犯用的,除了定位,要有不能解開,解開會通報的機制,才能達到效果。
在實務上你要兩萬人上電子鐐銬,最好他們自願,連罰單簽名都不願意了,兩萬人會配合?
不配合,你要給不是罪犯的兩萬人上電子鐐銬,誰要執行?警察嗎?
好真的假裝兩萬人都被強制執行了,不告你才怪哩,這根本就是政治自殺,媒體拍個壓制上銬你就倒了,訴訟國賠賠不完,根本不可能。
所以,這就是搞笑的地方。
原來是違規時要用啊!
真的是太好笑了,以前違規就送檢疫所,你給他上電子鐐銬關家裡?越罰越輕!
難怪會覺得一萬塊罰款就夠了!
正常的作法就是重罰。
若不知道,才會講出一萬塊罰款很夠,送檢疫所改成上電子鐐銬這種話。
若真的要搞檢疫用電子鐐銬,地方先用用看,誰用誰負責。
若未按法令處分,公務員有瀆職之嫌,若沒證據謊稱未按法令處分,是造謠公務員瀆職,這檢調應主動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