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標題 [新聞] 豪撒56萬被台籍女友悔婚!日籍男跨海怒告 法官曝「這理由」時間 Fri Aug 14 12:19:11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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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羿妏/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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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撒56萬被台籍女友悔婚!日籍男跨海怒告 法官曝「這理由」:錢討不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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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籍男子小剛(化名)與台中一名女子小蕙(化名)大談異國戀,兩人論及婚嫁,小剛
為此砸了56萬元準備結婚,怎料,小蕙卻突然失聯,不願履行婚約,讓小剛相當心碎,決
定提告,要求小蕙返還結婚義務之約款,再加上精神賠償共76萬元。不過,法院調查後,
認為小剛未能提出確切婚約證據,最終判其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小剛與小蕙於2017年5月開始交往、同居,5個月後小剛求婚成功,而他擔心小
蕙經濟壓力大,從2018年3月起陸續贈與小蕙56萬元,作為結婚準備、生活之用,雙方見
完小剛父親後,4月19日一起飛往日本辦理結婚手續,不過,因文件有缺漏,兩人最後未
能順利完成登記。
小剛指出,小蕙回台後,行為變得相當詭異,不常接聽他的電話,對於何時再一起前往日
本登記,小蕙也一律消極不願給予正面回應,甚至開始徹夜未歸,直到他偶然間發現小蕙
手機出現曖昧訊息,才驚覺小蕙另結新歡;他認為,自己願意跨越語言隔閡,且不介意小
蕙前段婚姻育有一子,決定與小蕙共度終身,如此用情深刻,怎料,小蕙卻違背婚約,另
結新歡,此舉讓他相當受傷,要求小蕙賠償。
小蕙說,小剛是在閒聊過程突然向她求婚,由於過於草率,她當時以為只是玩笑話,並未
真的答應,而兩人去日本,單純只是要旅遊,而非登記結婚,小剛交往期間時常要她別工
作,生活費也不用擔心,但卻展現出「誰要離婚過又有小孩的女人」、「我與你交往你就
應該感激我」的態度,雙方因此發生多次口角,再加上小剛被調回日本工作後,兩人聚少
離多,2018年5月後即分手,她認為,分手後應有交友自由,怎會是違背婚約,且兩人甚
至沒有確切的「婚約證明」,至於小剛提及的56萬元,純屬兩人同居期間的生活費。
對此,台中地院認為,小剛提出的相關證據,像是購買戒指收據、談話內容提及「婚戒、
入籍」等字,皆未能證明兩造有婚約一事,相當於解除婚約的非財產損失也求償無據,因
此最終判小剛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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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情」的跨國戀愛……
參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家訴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甲、程序部分
一、按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
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家事事件法有關國際
審判管轄權,僅於家事事件法第53條定有明文(同法僅於第69條第1項、第98條準用),
本件原告為日本國人,被告為我國人,住所地為臺中,原告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事件
,應類推適用家事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規定,而認本院具有國際審判管
轄權。
二、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
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依民法
第979條之1、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婚約)贈與物56萬元,嗣追加
備位請求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45萬2,300元,兩造合意由本院管轄(見
本院109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院得自行審理裁判,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為日本籍,兩造於民國106年5月開始交往,並於同年5月底開始同居。原告於同
年12月20日向被告求婚,被告亦欣然應允,雙方並於同年月23日選購婚戒,之後開始進行
結婚之準備。嗣因被告向原告表示生活開銷負擔大且結婚需要費用,原告不忍被告負擔經
濟壓力之重擔,遂分別於107年3月4日贈與被告現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107年3月6日
贈與被告現金8萬元、107年3月18日贈與被告現金5萬元、107年3月27日贈與被告現金12萬
元、107年3月29日贈與被告現金7萬元、107年3月31日贈與被告現金4萬元,合計贈與被告
56萬元,作為結婚準備及生活之用。兩造並於107年3月31日一同與被告之父親及親戚吃飯
,正式向被告之父親報告兩造即將結婚之事,席間亦獲得被告父親之祝福,兩造遂於107
年4月19日共同飛往日本欲辦理日本的結婚入籍手續,惟最終因文件有所缺漏而無法於該
次行程中完成結婚入籍登記。
(二)詎料,兩造返回台灣後不久,被告竟開始行止詭異,常避開原告接聽手機,而每當原
告問及何時再前往日本辦理結婚入籍登記時,被告均消極未給予正面回應,一再拖延,甚
至開始徹夜不歸,嗣原告於偶然無意間瞥見被告手機出現曖昧訊息,至此原告始驚覺被告
是因另結新歡而不履行婚約,原告對於被告之不忠行為甚為受傷,於107年6月8日向被告
提出解除婚約,並於107年7月24日寄發存證信函向被告請求返還原告贈與之56萬元,然遭
被告拒絕。原告因兩造訂定婚約而贈與被告56萬元,又原告之贈與係附有被告應與其結婚
義務之約款,屬附負擔之贈與,爰依民法第979條之1、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
規定,請求被告返還56萬元。
(三)兩造解除婚約之原因係因被告於107年4月後即與男性友人來往甚密,兩造屢屢為此吵
架,兩造爭吵因可歸責於被告之行為所生,因認被告對於婚約解除係有過失之一方。原告
為日本籍,被告為中華民國籍且因前段婚姻而育有一子,原告不但不介意被告已育有一子
,亦無懼兩造間可能產生之語言文化隔閡,毅然而然決定與被告共度終身,足見其用情至
深。原告對於被告之子亦皆視為己出,協助照顧,被告提出想自行開店之意時,原告亦皆
全力協助,對被告呵護有加,百般配合,本期能共結連理,惟被告竟違背婚約另結新歡,
實使原告於精神及心靈上受有極大之創傷,且原告親友亦不時詢問此事,使原告精神上持
續受有極大壓力。原告遭至親之人背叛之痛,非筆墨所能形容,爰依民法第977條第2項規
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20萬元。
(四)退萬步言,縱認原告交付之56萬元係作為委託被告承租房屋之租賃費用,被告於言詞
辯論程序中自承係爭租賃房屋實際居住期間係107年2月15日至107年6月15日,則除上開實
際居住期間之租金費用8萬9700元(2月份9900元+3月份至5月份共68400元+6月份11400元
=89700元),及被房東扣除之一個月押金1萬8000元外,其餘之款項計45萬2300元,被告應
返還予原告,爰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請求被告返還45萬2300元。
(五)爰先位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7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萬
2300元。
貳、被告則以:
一、兩造約於106年5月開始交往,於同年6月起同居,原告雖於同年12月20日在同居處閒
聊間詢問被告是否有意願嫁給原告,由於過於突然及草率,被告以為原告係玩笑話,並未
允婚,並要求原告若果欲求婚,需以一克拉鑽戒正式求婚,以展現誠意,被告始願考慮允
婚乙事,原告稱當日被告允婚云云,並非事實。
二、原告雖於106年12月23日購買戒子三只,其中二只為對戒,一只為30分鑽戒,原告雖
贈與對戒其中一只及30分鑽戒予被告,惟該二只戒指係適逢聖誕節之聖誕禮物(同年12月
25日為兩人一起度過的第一個聖誕節,日本人特別重視聖誕,且因原告於106年11月間經
公司通知調回日本,故原告為使兩造感情維繫,乃贈送被告戒指),並非原告所謂婚戒,
且兩造分手後,被告並已返還原告。
三、原告於106年12月間即被公司調回日本工作,豈可能開始進行各項結婚之準備,原告
此部分陳,並非事實。
四、被告固於107年3月4日收受原告交付之現金20萬元、3月6日8萬元、3月18日5萬元、3
月27日12萬元、3月29日7萬元、3月31日4萬元,合計56萬元,惟其情如下:原告原欲贈與
被告子女扶養費9萬元、投資被告酒吧15萬元、房租20萬元、車貸35萬元,總計79萬元(
原告之所以願贈與被告一年房租20萬元,係因原告要求被告代為承租中美路房屋,以便原
告來臺時能與被告同住;原告之所以願意分擔車貸35萬元,係因原告來臺時使用被告之車
輛),故原告始於107年3月4日陸續交付56萬元予被告,易言之,原告交付被告56萬元係
為支應男女朋友共同生活費用,並非「因結婚之贈與」。兩造並無婚約存在,已如上述,
原告贈與被告56萬元,係支應男女朋友間共同生活費用,並非「因結婚之贈與」,故原告
依民法第979條之1、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56萬元,並無
理由。
五、兩造固於107年3月31日與被告父親一同吃飯,惟該飯局僅係介紹被告父親與原告認識
,係一般社交活動,原告並未向被告父親正式提親、告知兩造即將結婚,原告主張其有正
式向被告之父親報告兩造即將結婚之事、獲得被告父親祝福云云,並非事實。
六、兩造雖於107年4月19日至日本,惟係去旅遊,原告主張係為辦理日本結婚入籍手續云
云,並非事實。
七、原告受僱於跨國企業,被告受僱於車行,晚上經營小酒館,兩造交往後原告經常向被
告表示,被告不需工作,由其給付生活費即可,常有意無意展露出「誰要離婚過又有小孩
的女人」、「我與你交往你就應該感激我」的態度,兩造因之經常發生口角。原告於106
年12月經公司調回日本後,兩造相聚時間更少,原告來臺時,被告需上班營業,實無時間
陪伴原告,原告更心生不滿,經常辱罵被告,被告遂於107年5月間向原告提出分手。被告
於兩造分手後,自有交友自由,原告主張被告於107年4月即與其他人交往云云,並非事實
。原告認知兩造係「分手」,並非不履行婚約。
八、兩造並無婚約存在,已如上述,原告主張其於107年6月8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婚約云云
,並非事實。
九、原告依民法第977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並無理由:兩造並無婚約存在,
且原告曾於107年5月12日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於員警到場處理後,被告始能順利離開,
被告之暴力傾向、大男人主義及文化差異才是兩造分手之原因,兩造分手不可歸責於被告
,故原告此部分請求,並無理由。
十、原告主張「退萬步言,縱認原告交付之56萬元係作為委託被告承租房屋之租賃費用,
被告亦應返還45萬2300元予原告」云云,惟原告贈與被告56萬元之原因,如上開四、部分
所述,原告贈與被告56萬元後,該等金額即由被告自由處分,豈有限制受贈人用途之理,
且原告贈與56萬元之動機,並非悉數分擔房租(原告僅欲分擔20萬元房租),原告亦無撤
銷贈與之法律上理由,故原告請求返還45萬2300元,亦無理由。
十、爰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被告一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
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於106年5月交往,原告於107年3月4日交付被告現金20萬元、同年3月6日交付被
告現金8萬元、同年3月18日交付被告現金5萬元、同年3月27日交付被告現金12萬元、同年
3月29日交付被告現金7萬元、同年3月31日交付被告現金4萬元,合計交付被告56萬元之事
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手機記事本擷取畫面為證,堪信為真實。
二、關於原告先位請求部分: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
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
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
其於106年12月20日向被告求婚,被告允諾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依上
開說明,自應由原告就被告允諾而兩造訂有婚約一節,負舉證之責。查:
1.原告此部分主張,雖據提出訊息擷取畫面、購買戒指之發票、原告手機記事本截圖、兩
造與被告父親之合照、網頁資料、刷卡單、被告之離婚協議書(含日文譯本)及戶籍謄本
日文譯本等在卷。惟購買戒指之發票、網頁資料、刷卡單,僅得證明原告於106年12月23
日購買戒指,由被告先行刷卡支付價金,其後再由原告將價金交付予被告,對於該戒指是
否係因結婚而購買無法證明;兩造與被告父親之合照為網路照片,亦僅得證明兩造與被告
父親用餐之事實,而該頁面固有一則「恭喜佩佩」之留言,然留言者與兩造之親疏遠近、
對兩造關係、相處狀況是否清楚瞭解亦非無疑,亦無法認定所恭喜之事為何,並不足證明
兩造訂有婚約之事實。另就上開訊息擷取畫面,被告不否認該畫面係原告將伊要求之條件
截圖,然辯稱:該訊息乃被告要求原告果欲求婚,需以一克拉鑽戒求婚,以展現誠意。觀
之上開訊息擷取畫面,被告固稱:「我想要一克拉的戒指,但是不要超過20萬,可以入籍
…時間不急,等你的工作可以…」等語,然僅憑上開被告表示其主觀希望之單一片斷訊息
,實難認被告已允諾與原告結婚。又就上開被告之離婚協議書(含日文譯本)及戶籍謄本
日文譯本,被告辯稱:兩造於107年4月19日至日本遊玩,並非辦理結婚登記,伊攜該資料
,係想跟原告討論兩造是否要結婚等語(見108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雖可認被告
攜上開文件至日本,然其緣由為何無從遽認,亦難使本院就被告已允婚即兩造訂立婚約之
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
2.基上,原告既未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其與被告訂有婚約,原告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
,請求被告返還因婚約而為贈與物,及依民法第977條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婚約解除之非
財產上損害,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次按親屬法上之身分行為,依其性質不得附以條件或期限,否則即有悖於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為免經濟強勢者以贈與之方式,使受贈人依其目的為特定之身分行為(如結婚
、離婚、出養等),故民法第412條第1項所謂附負擔贈與之規定,解釋上即不應包括特定
之身分行為。準此,倘贈與人於贈與時另以受贈人特定之身分行為為對價時,該條件即不
得認係前述條文所規定之負擔,縱受贈人未為特定之身分行為,贈與人亦不得依該條項之
規定,主張撤銷贈與(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民事判決參照)。可知,親屬法上
之身分行為,依其性質不得附以條件或期限,否則即有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免經
濟強勢者以贈與之方式,使受贈人依其目的為特定之身分行為,故民法第412條第1項所謂
附負擔贈與之規定,解釋上即不應包括特定之身分行為。準此,縱認原告主張上開現金係
因履行婚約對被告所為之贈與一情為真,仍不得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況本
院認原告未能證明其與被告訂有婚約,業如前述,則原告依民法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
、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56萬元,亦無理由。
三、關於原告備位請求部分:
(一)原告依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5萬2300元部分:
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受任人以自己
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固為民法第541條所明定,惟該條第1項
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係指
受任人因處理事務,事實上由第三人所受取之金錢、物品、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而言(最
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參照),依上開說明,原告此部分請求與民法第541
條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況原告自陳:「原告於107年1月7日之後來台灣的時候有借住在
被告上開住所,但不是原告委託被告去承租的」,此外,復無其他事證足證兩造訂有委任
契約。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45萬2300萬元部分,亦屬無據,不應准許。
(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5萬2300元部分:
按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
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受損人、受益人、第三
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上開金錢係因訂定
婚約而為贈與,另一方面依民法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應屬給付型不當得利,則當應
由原告就被告受領系該金錢無法律上原因一節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其交付56萬元,
作為委託被告承租房屋之租賃費用之情,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觀之上開原告提出
其手機記事本截圖,係記載:「一年分家貸20萬元」,與原告主張之上開數額並不相符,
已未能認原告交付56萬元租屋費用為真;再原告交付20萬元係供作租屋,原告來臺亦有住
在該租屋處,被告取得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亦未能認定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此部分主張
,亦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先位依民法第979條之1、第412條、第419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7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備位依民法第541條、第179條請求被告給付45萬2300元,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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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菸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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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qsss: 有大岩蛇14F 08/14 12:22
推 andyahn: 太早給錢,當然無法結婚了16F 08/14 12:22
→ t00012: 跟台女討錢?徒手爬喜馬拉雅山還比較簡單18F 08/14 12:23
推 colchi: 大岩蛇:小剛你還有我19F 08/14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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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bovqq: 日本仔真天真25F 08/14 12:24
推 wild2012: 傻傻Der 以為台女 跟日女一樣好打發阿26F 08/14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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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ig: 台女の勝ち35F 08/14 12:25
→ wild2012: 台女 你一個禮拜 聯絡一次44看 馬上分手38F 08/14 12:25
→ kiuyeah: 拿武士刀去砍這種人比較方便啦40F 08/14 12:25
推 boss88893: 一定沒刺青 又沒穿耳環 台女才不愛42F 08/14 12:26
→ jeff0811: 2個人10個月花56萬,一般標準上是略高了點45F 08/14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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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oyaji5566: 台女可是大魔王,你日本人先從日女開始練等吧56F 08/14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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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osage: 又調皮了?咦,我怎麼用又?68F 08/14 12:33
推 felixden: 身為日男還選台女 只能說真的傻了69F 08/14 12:33
推 mxr: 日本人畢竟是黃種人 跟高加索種還是有差70F 08/14 12:33
→ BaRanKa: 對啊日本人口多妹又比台灣敢秀 你這傻日男74F 08/14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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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lwamp: 台灣之光75F 08/14 12:35
→ CYL009: 日男說要去日本見父母台女覺得就只是旅遊 浪漫 ~~~76F 08/14 12:35
推 ppp111683: 歪果小朋友沒有見識過台灣查某怎麼謀生的77F 08/14 12:36
推 bite: 知道台男的厲害了吧,從小在這種戀愛環境下生存78F 08/14 12:36
→ CYL009: 跟之前台大宅王一樣 覺得就只是去玩而已 嘻嘻79F 08/1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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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inori08: 可憐 不知道台女是世界級boss還敢越級打怪啊88F 08/14 12:38
推 funkD: 台女90F 08/14 12:41
推 winiS: 可惜了,人家是岩石道館主耶,公務員穩穩的91F 08/14 12:41
推 swgun: 碰到台女還想不掉錢啊 小日本92F 08/14 12:41
→ yiersan: CCR居然還被騙 笑死95F 08/14 12:43
噓 akka: 台女蒸蚌98F 08/14 12:46
推 bybe: 台ㄇ女
母吱100F 08/14 12:46
推 PPPGGG: = =...台女又調皮了102F 08/14 12:46
→ ao5566: 失婚還有小孩的大部分都這樣 你沒辦法滿足的103F 08/14 12:47
→ MarcPolo: 你各位留言區的台男啊 拍拍 在這環境下成長QQ104F 08/14 12:48
→ MarcPolo: 台女真的恐怖 隨時讓你身無分文107F 08/14 12:48
推 liudwan: 我買婚戒給女方沒有構成婚約的意思表示109F 08/14 12:50
→ CYL009: 日男:課金課了170多萬的遊戲島惹 怎麼辦要回來 急 線上等110F 08/14 12:51
推 everOrz: 真的是被鬼遮眼才會選台女 可憐哪116F 08/14 12:55
推 jeff0811: 是說這些時間也算談了段完整的戀愛了,我覺得沒虧118F 08/14 12:56
推 widec: $$$$$$$$$$$$$$$$$$$$$$$$$$$$$$$$$$$$$$$$$$$$$119F 08/14 13:00
推 inshadow: 台女之光 詐騙到日本去了 XD120F 08/14 13:01
推 mopigou: 台灣之光,揚名國際121F 08/14 13:02
推 lisasa: 可憐哪 日男還追不到該檢討122F 08/14 13:03
推 H2b2t: 台女不意外124F 08/14 13:05
推 mikiji: 台女之光125F 08/14 13:06
推 ghrpjjh6es: 母豬不公布姓名嗎?應該要有份母豬名單啊!129F 08/14 13:09
推 IB1SA: QQ130F 08/14 13:10
噓 CTUST: 法官也台女吧 都見岳父辦登記只是缺件 且有婚戒收據131F 08/14 13:10
噓 s900527: 男女互換就變成男蟲騙子了132F 08/14 13:10
推 ab4daa: 台女之光135F 08/14 13:11
→ CTUST: 不結婚怎談入籍問題 法官只看女方中文辯詞而已嗎136F 08/14 13:11
→ justboa: 亞洲天龍人找台女?137F 08/14 13:11
推 whitejay: 竹科回收業者:56萬 笑死~139F 08/14 13:13
推 eric112: 記者又在唬爛了,56萬有很多嗎?隨便結個婚也要花這個錢142F 08/14 13:16
噓 zendla: 台釹之光144F 08/14 13:18
推 Balthier: 有人可以po去5ch嗎? 讓日本人知道這件事 多多認識台女145F 08/14 13:18
推 whaleu6: 就說分手了還硬要148F 08/14 13:19
推 mocca000: 「他認為,自己願意跨越語言隔閡,且不介意小蕙前段婚姻育有一子」不在意就不會講了 這明明超在意151F 08/14 13:20
噓 BroSin: 錢還不還回去 台女母豬吃人夠夠154F 08/14 13:21
→ KujiraKun: 鄉民們可以想像一下 一個中下普妹對你說
像你這樣一個矮臭肥宅 肯跟你結婚就不錯了155F 08/14 13:22
推 Cger: 台女之光,打倒小日本…158F 08/14 13:22
→ Fly17: 這種事本來就你情我願啊161F 08/14 13:25
→ daye2012: 日女不好好珍惜,卻越級打怪吃台女-自我作賤162F 08/14 13:26
推 Crazyfire: 台女賺外匯了 厲害 但希望不要再被白男洋腸而去啊XDD166F 08/14 13:28
推 ja1295: 台女之光167F 08/14 13:29
噓 mynewid: 退萬步還是輸xixi173F 08/14 13:32
推 roystorm: 台女不意外,騙到錢再去當洋腸肉便器175F 08/14 13:32
推 LonyIce: 他沒想過前夫為什麼離開這個女生吧?呵呵 推文護航也很好笑,明明女生還沒分手跟別的男人搞在一起才一堆藉口不婚,幹嘛不先提分手呢?177F 08/14 13:35
推 assotr: 台男輪班 台女騙婚 外匯存底世界第一指日可待!180F 08/14 13:36
推 dog5566: 日男不找日女 竟然跑來找台女 笑死182F 08/14 13:38
推 diiky: 不意外阿~~~~183F 08/14 13:38
噓 dog5566: 小日本鬼子 叫你知道我們台女的厲害!!!!!188F 08/14 13:41
推 hodj: 台女救世劍189F 08/14 13:44
推 PINKs: 台女日常196F 08/14 13:58
推 watingo3o: 智障日本人 文件備不齊是什麼爛藉口 明明有條文可以查199F 08/14 14:00
噓 WWIII: 台女救世劍 臭名遠播202F 08/14 14:09
※ AssinsCreed:轉錄至看板 Boy-Girl 08/14 14:10
推 sweety655633: 就說臺女別碰,講幾次了
放著好好的櫻花妹不娶大老遠跑來讓臺女宰203F 08/14 14:13
推 prog: 知道台女的厲害了吧205F 08/14 14:19
推 w00176: 台女丟臉丟到國外去 嘻嘻207F 08/14 14:25
推 xdctjh: 嚐嚐台女的複雜防衛能力吧,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209F 08/14 14:28
推 ge99764: 被告以為原告係玩笑話,並未
允婚,並要求原告若果欲求婚,需以一克拉鑽戒正式求婚,以展現誠意213F 08/14 14:33
推 liang94313: 可憐日男 讓妳見識見識台女救市劍的厲害 哼哼216F 08/14 14:34
推 caumu: 台女218F 08/14 14:37
→ nptrj: 不到一年聚少離多,但感覺花不少219F 08/14 14:40
推 mywade: 長假 音樂下220F 08/14 14:41
推 Enti: 日男哈哈221F 08/14 14:43
→ grandwar: 台灣之光,台男能騙到日女錢嗎?223F 08/14 14:50
推 MickYeh: 台女越想越不對勁224F 08/14 14:50
推 Bonkon: 熟悉的XX最對味225F 08/14 15:03
推 keyman2: 面對它接受它放下它,嘻嘻226F 08/14 15:04
推 karol1314: 有可能跟著男方回日本之後, 看到對方家庭情況或其他問題啊230F 08/14 15:19
推 ph90119: 日女>>>>台女233F 08/14 15:25
推 dnek: 台男騙不夠了開始拓展海外市場了236F 08/14 15:35
推 TOCIBS: 對嘛 常看到日男說台女多好多好 我一直覺得有什麼誤會237F 08/14 15:40
推 james5566: 優質蒸蚌共產台女乞丐病又發作的日常 不意外 日男是不是對台女有錯誤的幻想239F 08/14 15:44
→ sarau: 台女風險很高啊241F 08/14 15:48
→ asidy: 台灣之光246F 08/14 16:10
→ Chen7: 行情真好255F 08/14 17:07
噓 Arsitaka: 紅明顯,這案件還要看有沒有日本民法適用256F 08/14 17:13
推 muzik: 抗日英雄哈258F 08/14 17:29
→ ronale: 使用車輛就幫付35萬車貸……259F 08/14 17:39
推 shala: 男的活該263F 08/14 18:56
推 TAKANA: 日男敵将、討ち取ったり264F 08/14 19:26
推 kc: 台灣之光265F 08/14 20:00
推 leterg: 沒有要結婚幹嘛申請日文戶籍謄本?
還好不是現金買房,身邊有這種,付完房金,直接分手269F 08/14 22:47
推 smmaot: 生活費56萬 真會272F 08/15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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