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有些有趣的地方
法規類號:
北市09-03-3001
名 稱: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勞動字第10860137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108年5月1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 議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58.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未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者。
違反者,除依雇主或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及違規次數處罰如下外,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