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Comebuy (三分鐘熱度)標題 [新聞] 惡賊闖民宅強劫性侵女屋主 躲海外21年逃時間 Thu Jul 16 18:22:13 2020
1.媒體來源:蘋果新聞網
2.記者署名:李奕緯/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惡賊闖民宅強劫性侵女屋主 躲海外21年逃過唯一死刑
4.完整新聞內文:
竊賊丁冠倫21年前闖入新北市永和區一間民宅行竊同時性侵女屋主,犯下當年《懲治盜匪
條例》強劫而強制性交 唯一死刑罪,丁男畏罪逃亡海外遭通緝,今年初疑似因武漢肺炎
疫情,突然從澳門搭機返台,隨即被緝拿歸案,但《懲治盜匪條例》早已廢除,雖然被害
人時隔多年仍無法釋懷,請求法官判處極刑,但士林地院最後僅依《刑法》強盜強制性交
罪,判處丁冠倫13年徒刑。
判決指出,丁冠倫犯案時年僅23歲,但從少年時期就是不斷犯案的慣竊,1999年10月11日
凌晨2時許,他又在永和一間民宅攀爬陽台入內要竊取財物,翻箱倒櫃的同時驚醒屋內正
在睡覺的女屋主,丁冠倫一不做二不休,徒手勒住女子頸部喝令交出錢財,女子僅拿出
500元,丁冠倫不滿數額太少,竟威脅女子脫掉衣褲並性侵得逞,案件審理期間潛逃出境
,2001年被發布通緝。
丁冠倫今年初返國被捕,並未交代20年來在何處生活,也未交代為何突然返國,法官認為
應是為了躲避武漢肺炎疫情,希望回到防疫成功的台灣。
此案重啟審理,丁冠倫坦承犯行,法院另連絡被害人,被害人不願出庭僅透過電話表示,
此事造成她與家人很大傷害,不願意再回想,希望判處丁冠倫「極刑」。
法官最後審酌,丁冠倫犯行嚴重危害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極度驚嚇與傷害,但應判他唯
一死刑的《懲治盜匪條例》已在2002年廢止,依據《刑法》規定:「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考量他逃亡20年身心已受相當折磨,最後依
現行《刑法》強盜強制性交罪判刑13年。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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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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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amelop: 考量他逃亡20年身心已受相當折磨...純噓這句28F 07/16 18:39
→ hong414: 法律不是本來就為犯罪的人而生的???32F 07/16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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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幫忙解套不覺得噁心嗎44F 07/16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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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的話應該蠻爽的64F 07/16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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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srena: 考量逃亡20年身心受折磨?!70F 07/16 20:05
推 Jaygo5566: 法律人只考慮罪犯的人權,完全漠視被害人,幹72F 07/16 20:07
噓 jerrykyo: 對比被害人擔心政府沒抓到這個犯人的恐懼害怕程度能比嗎?連這種都能成為量刑理由,法官也太為犯人設想……75F 07/16 20:21
推 k1400: 垃圾,死好77F 07/16 20:22
推 aa2425: 丁嫌:還好是小英執政 免死80F 07/16 20:31
推 annishot: 垃圾法官,是在文青寫小說嗎?81F 07/16 20:33
推 Faoitohins: [逃亡20年身心已受相當折磨] 幹 體諒個屁根本在國外爽被害人整整痛苦了20年...法律都是保護加害者 幹83F 07/16 20:49
推 upupchang: 法律人能解釋一下嗎 為何要採:適用對加害人有利之法律85F 07/16 20:51
→ l2l: 逃亡20年不加重刑罰還為其緩頰減輕刑責 大家都逃亡誰還自首86F 07/16 20:51
推 G4SR: 幹。真的垃圾司法94F 07/16 21:47
推 a1013707: 另考量他逃亡20年身心已受相當折磨 折磨什麼?95F 07/16 22:45
噓 cincia: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強制性交者
問題來了:請問法官收了多少錢?96F 07/16 23:08
推 p1227426: 不是弄到法律人 不會求處最高刑罰99F 07/17 00:29
→ smallso: 逃亡20年,若有錢在哪都可以躺著過101F 07/1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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