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art1 (人,原來不是人)標題 Re: [新聞] 民眾黨遭爆「寄生國會」林鶴明砲轟:民進時間 Mon Feb 8 22:25:21 2021
※ 引述《uhbygv45 (艾斯克特)》之銘言:
: 第 2 條 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組成之政黨黨團或政團,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院設
: 置政黨黨團辦公室。
: 第 3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
: 請,供該黨協調聯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 第 4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面積之大小,依各該政黨在本院之委員席次多寡、基本作業需要
: 及本院現有房舍可能提供之狀況協調辦理。
: 第 5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一般設備,由各該黨部向本院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
: 照價賠償。
: 第 6 條 國內電話及費用由本院提供。
: 第 7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院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
: 作息,須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本院得收回
: 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
: 第 8 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一黨(政)團委員席次未達
: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組成席次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院收回。
: 第 9 條 本辦法提報院會後施行。
: 從頭到尾這個黨團辦公室就是供該黨協調聯繫
: 完全看不懂一堆不知道哪來的低能兒 一直在吵只有立委能用
: 而且法條也說明是該黨黨部向立法院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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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在顛倒是非了
政黨黨團指的又不是政黨,而是該政黨當選的立委所組成的「立法院政黨黨團」
第二條就是在描述說借用人的資格是什麼
黨團的成員確實都是同一黨的,但這些立委不等同於政黨黨部阿
後面的條文也規定立委席次未滿三席時要收回辦公室
只有想亂搞才會把政黨黨團解釋成等同於政黨黨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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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在上帝的份上,我們不能當著孩子的面槍殺他的父親!」
「那我們就連孩子一起幹掉!」
「第一槍打中的是那個天真的孩子,第二槍是抱著孩子的母親。第三槍
停頓了三秒,當難以致信的父親擦拭著臉上愛子的腦漿從震驚中醒轉
過來,慢慢的轉頭看向停車的地方,分辨出是誰在攻擊他後,第三顆
子彈才將他的腦殼打飛。」 ─摘自〈狼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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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民眾黨遭爆「寄生國會」林鶴明砲轟:民進
02-08 22:25 ar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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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windom: 整天嘴蘭嘴綠 結果自己呢 白圾的更爛啦1F 02/08 22:26
推 uhbygv45: 看一下第五條 誰要賠償 黨團還黨部 看完再叫我2F 02/08 22:26
辦公室跟辦公室一般設備,你認為是同樣的東西?
推 Sipaloy: 算了啦算了啦,柯黨就是這樣,她們高興就好啦...3F 02/08 22:27
※ 編輯: art1 (218.173.2.151 臺灣), 02/08/2021 22:28:33
噓 windom: 這些白圾義和團的無恥真是到一個惡心的地步6F 02/08 22:29
推 uhbygv45: 你再看一下第三條 由"各該政黨"經由黨團負責人申請
如果你這樣還可以再瞎扯主詞不是政黨 我也是蠻佩服的10F 02/08 22:30
→ art1: 主詞是政黨?不是黨團負責人? 你的中文是誰教的阿?12F 02/08 22:31
→ art1: 有人連政黨黨團的成員是立委都不知道耶,民眾黨有二十位立委14F 02/08 22:32
→ uhbygv45: 由各該政黨經立法院黨團負責人以書面向總務處正式申請15F 02/08 22:32
→ art1: 嗎?16F 02/08 22:32
→ uhbygv45: 你說這主詞不是政黨 不然是什麼? 誰中文有問題啊?17F 02/08 22:33
→ justice0926: 人是民眾黨排的 說不是的是媒體 媒體說法反而比較準確?18F 02/08 22:33
→ ShockG: 建議柯p出來解釋說是合法使用不用搬 沒有模糊空間20F 02/08 22:33
→ art1: 所以只要是個政黨都能申請囉? 你連主詞在哪都搞不懂21F 02/08 22:34
→ uhbygv45: A經由B去正式申請,請問誰是租借者 有很難懂?22F 02/08 22:34
推 wwvvkai: 沒問題幹嘛搬啊 一點都不務實24F 02/08 22:35
→ art1: 租借者就是黨團負責人阿,是立委阿25F 02/08 22:35
推 victorly: 超買走私 超買走私 超買 走私 超買走私 超買走私26F 02/08 22:36
推 yoyoruru: 「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法條名稱是這個27F 02/08 22:36
推 ShockG: u大要不要去跟TMD建議一下 依現行法規是合法使用可以不用搬 然後看發言人還是柯p出來解釋一下28F 02/08 22:36
→ yoyoruru: 一直跳針主詞是政黨 XD
更遑論這法條是在「立法院組織法」之下...31F 02/08 22:36
→ art1: 只會在那邊挑對自己有利的條文來解釋,其他條文全部忽略過去33F 02/08 22:38
推 MayorKoWenJe: 既然都沒問題建議柯主席不必廢神再找地點了吧,繼續在立院待好待滿34F 02/08 22:38
→ art1: 不要學韓國瑜的支持者好嗎?36F 02/08 22:38
→ yoyoruru: 某人要不要去問一下「你家法務」呀 XD37F 02/08 22:38
推 purplebfly: 觀感不好的事,再派板主鎖文,公關公司員工硬坳一整天也39F 02/08 22:39
→ art1: 說不定真的待滿四年給你看阿 XDDDDDDDDDDDDDDD40F 02/08 22:39
→ uhbygv45: 法條寫的就不是黨團 不看法條自己解釋還說別人不看法條42F 02/08 22:39
推 ShockG: 相信發言人還是柯p再出來說明這樣使用是沒問題的效果會比再八卦解釋要好44F 02/08 22:39
→ art1: 不是黨團? 那第二條是在寫啥?47F 02/08 22:40
推 Hivwing: U大,先不論黨部黨團,就問你即時回應輿情、TMD的國家
治理學院與智庫這些事情都可以算是「協調聯繫」??真的
是重新定義協調聯繫耶!!公器私用就公器私用,別再硬拗
了啦!!可悲48F 02/08 22:41
→ art1: 你要凹一般設備是黨部借用,可以阿,但辦公室不是黨部借的阿52F 02/08 22:41
→ uhbygv45: 有黨團就可以申請 這是申請條件 但申請者是政黨 很難懂?53F 02/08 22:42
推 justice0926: 沒事 不需要你們在這邊解釋 有違法就有人會進去 你講54F 02/08 22:42
→ yoyoruru: 「立院組織法」33條去看一下...黨團辦公室是啥東西好咩55F 02/08 22:42
→ uhbygv45: 而這個辦公司本來就是給政黨協商使用 而不是限定黨團57F 02/08 22:43
→ yoyoruru: 立法ABC一點概念都沒有 一直拿其中黨部兩個字在跳針 XD58F 02/08 22:43
推 cores: 第2條很清楚了,其他都是瑕疪。最扯的一定是丁允恭的辦公室59F 02/08 22:46
推 ShockG: contact@tpp.org.tw u大可以把內容轉發到TMD信箱 說明依照現行法規是合法使用 所以沒有搬家的問題 TMD感謝您60F 02/08 22:46
推 MayorKoWenJe: 這個黨開始跟藍綠一樣標準退縮到有無違法了,民眾黨真的很棒呵呵62F 02/08 22:47
推 nosay: 4%好棒棒64F 02/08 22:49
推 washltz: 綠盲畜牲為黑而黑 這招用太多次了 真是惡爛到極致66F 02/08 22:55
推 stupidghost: 4%仔真的可撥,真沒有疑慮,你家的臭嘴師傅還不馬上開噴?67F 02/08 22:56
推 senma: 原來是寄生蟲啊,我還以為是蟑螂觀察家呢69F 02/08 22:57
推 oxoxx: 不搬的話,對手政營會很開心,想到就捅一下70F 02/08 23:00
噓 coffee112: 真有問題 綠共早就去檢舉,哪像現在派綠圾吱蟑潑糞71F 02/08 23:01
推 bmwang: 4%說的都對 超棒72F 02/08 23:02
噓 coffee112: 是忘記還是害怕想起來 綠查婊的恐怖 熱心民眾上線啦
哪是 我覺得民眾黨爛爆了 還是像民進黨那樣 看陳唐山73F 02/08 23:02
噓 mokke: 又來了 無法證明違法 開始用最高道德標準檢視 開始說別人75F 02/08 23:05
→ coffee112: 走著走著都有人捧著百萬給他當零用錢花,拿錢想侮辱民76F 02/08 23:05
→ mokke: 比爛 然後自己狂挺自己口中的爛XD77F 02/08 23:05
→ coffee112: 進黨,這才叫做做人成功,民眾黨真的是差遠了,笑死78F 02/08 23:05
噓 coffee112: 看來經費跟群組真的擴充不少 這就是綠圾黨證的價值80F 02/08 23:07
推 senma: 看來輿情小組心虛了,只有一個負責連續噓
趕快展示之前的噓爆火力啊81F 02/08 23:09
→ tim32142000: 請有關單位查辦啊
有違法政府要作事啊,領錢領假的?84F 02/08 23:21
噓 coffee112: 像琪姐那樣業主一堆 金援一堆 網軍一堆 讚讚值得學習87F 02/08 23:25
噓 stvc: 業主說話了,要資助打柯88F 02/08 23:26
噓 jasonpig: 問題是民眾黨黨部也不在立法院阿
黨派人協助黨團運作不就是合法使用辦公室91F 02/08 23:49
噓 Blue6: 293F 02/08 23:51
→ dan999: 好了啦對法條有異議請去申請釋疑或修法95F 02/09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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