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就各方大打一架............
→ luckdot: 盤查可以 但盤查九小時 還查不出東西 就有點......1F 04/26 00:25
他應該不是盤查九小時。
這九小時的留置應該是依照妨害公務罪移送地檢署
依照憲法第八條的規定,從逮捕到法院審理有24小時的時間
也就是超過24小時案子沒進法院就必須要放人
但反面解釋也就是說,留置24小時內都是合法的
如果警察真有心弄某個人,其實可以不只留置9小時......
我不否認可能有違法盤查或警察濫權的狀況
但這一件不一定會違法。
至少違法與否是由法院事後做判斷,
而不是盤查當下由受盤查人判斷。
而我要說的是那法可是民意機關訂定的,
民意機關來自你我的選票
→ luckdot: 鄭大胖還是出來道歉吧
我沒說誰是鄭大胖喔2F 04/26 00:25
→ jerick: 我在政黑也是這樣說,懷疑這種事本來就很主觀了。不過卻有些人說不只懷疑,還要有他們認為的"合理"才不算違法盤查。4F 04/26 00:30
推 cchsever: 盤查九小時是自己夢到的嗎,現場就逮捕並隨後移送地檢了,一樓能做好至少看懂再評論的動作嗎7F 04/26 00:32
推 leterg: 中壢警察有說在查失蹤人口,然後她罵警察蠢,之後拒捕9F 04/26 00:33
→ jerick: 要嘛你就限制不准隨機懷疑盤查,要嘛就明訂哪裡哪種可以盤查。10F 04/26 00:34
→ jerick: 訂個警察可以"合理"懷疑盤查,然後再在一些人"覺得"不合理的反對,好玩嗎?
那些人還覺得要聽他們的,才不算違法盤查,所以,是不是13F 04/26 00:35
→ jerick: 乾脆禁止警察隨機盤查好了,也不用警察煩惱懷疑的合不合理17F 04/26 00:38
推 pinhanpaul: reasonable suspicion就可以問一下了
如果要提升到相當理由甚至更高 那還需要檢察官嗎..XD19F 04/26 00:39
八卦板現在一大堆回文推文都是這種主張
一個不認同還會被批鬥
這些人主張發動門檻要「有事實足認」
但依108台抗431
相當理由的門檻比「有事實足認」還要低
相當理由是50% 有事實足認已經到了80%
所以基本上他們的意思就是主張 警察要求看證件
所需要的心證
比相當理由還要高 要到80%的心證
還不只要相當理由而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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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台抗431
「『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1、2款法文內之『有事實足認有……之虞』(學理上解釋為
『充分理由』)尚屬有間,其條件當較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
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
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
準,不已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
為其人已有超過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
虞。此與前2款至少須有80%以上,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自有程度之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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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ixiang: 其實拿法條來解釋警察合法有點好笑 因為這個已經被檢察官洗臉了 也就是說現在女方正在告警察 很大機率警察違法
這種含糊不清的法條最後都是法官判 最後可能變判例21F 04/26 00:40
推 gpo: 絕對判無罪的
法律寫的模糊,寫合理懷疑,在一個經常發生案件的地區見到神情緊張的陌生人,不懷疑也難24F 04/26 00:48
→ jerick: 我所謂的隨機盤查,就是指警查覺得懷疑,就去盤查。27F 04/26 00:50
→ gpo: 中壢分局已經說了附近發生多起案件了28F 04/26 00:50
→ jerick: 要先請警查問幾個路邊民眾懷疑合不合理,都說合理才能盤查29F 04/26 00:51
推 gpo: 法律太模糊啦,立法者該要完全禁止盤查就好了
立法者不幹嘛,到時候發生大案子大家會怪他們
反正責任給警察扛啊30F 04/26 00:53
你得到他了,但真話總是不受歡迎,不寫清楚的結果依然是警察扛
推 gpo: 警察就是笨啊,不要查薪水又不會少領
沒事惹這個,不要查治安不好,長官會負責,倒楣的是受害民眾,不會是你....奉勸公務員,不要太多事
這個國家沒你不會怎樣,多做惹出這齣,活該啊
結論:公務員做事平安度日,按月領薪水就好啦,多做你又不會加薪!笨啊!33F 04/26 00:56
那我問你,如何區分 真警察證件 跟 詐騙集團偽造的假證件?
推 gpo: 證件也可以假的啊對吧40F 04/26 01:07
推 david810205: 如果他真的cosplay完整到證件都有 證號跟手臂上一樣 那算他厲害啊 問題是常常警察不願意出示 不懂原因41F 04/26 01:08
依照警職法警察只要穿制服+說明理由
就沒有出示證件的義務
義務是什麼意思,就是他沒有法律上的理由一定要這樣做
既然沒有法律上的理由,你就不能強迫他
例如,假使我現在叫你發一篇文用真名署名來跟我討論議題,
並且要附上你的身分證字號,你願意嗎?
你可以願意,你也可以不願意,因為你沒有法律上的義務這樣做。
推 gpo: 算他厲害?你一句話帶過喔?沒具體建議!真廢45F 04/26 01:12
→ longtimens: 沒看過你這個理由連30%都沒有==
你好歹掰個別的46F 04/26 01:14
我有說30%是否就是合理懷疑的內涵
其實這個有待商榷喔
30%算是一個訴訟法上口耳相傳的 恩 有點爭議的傳說
但30%的設定以 合理懷疑 這四個字來講
其實已經有點太高了
總之
合理懷疑本身就是個不確定法律概念
需要解釋
立法者卻特意用了這樣模糊的字詞,也不解釋清楚
該怎麼說呢
是否就是一個有意要讓執法機關彈性運用的空間?
依照警政署的小手冊上的解釋,他也沒說是30%
警政署具體怎麼解釋所謂合理懷疑
內容是什麼你可以再往上翻翻
再思考一下依據他的說明,可能會是多少
→ longtimens: 這個案子大家不論檢察官律師警察覺得盤查警察GG的點就是,沒看過你真的太爛了,後面作為也不符合比例原則48F 04/26 01:16
推 sakurial: 很棒的資訊跟解讀,有些東西非本行就算查資料也不一定組50F 04/26 01:17
推 tommyslame: 你覺得沒有30% 有人覺得有30% 大家見解都不同 點解?52F 04/26 01:17
推 david810205: 一般人不會有知識知道 制服證件上會有哪些東西 只能盡自己所能保護自己不被假警察騙 不然你碰到假警察怎麼做呢54F 04/26 01:17
至少真警察不會要你拿錢給他,
真警察你一報證號他應該馬上有內部系統連線可查你資料
很多差異我覺得不至於看不出來。
要真遇到真詐騙,證件他也能偽造不是嗎?
如果你真的很需要看證件那你可以去推動修法。
→ longtimens: 其實我不懂這次跟出示證件有無關聯,他穿警服了,若是有合理的理由讓民眾信服自然不會被拒絕盤查,偏偏他的理由很爛==
你懷疑碰到假警察不會打110喔57F 04/26 01:18
→ sakurial: 要吵是否30%就變成列舉項目,符合幾點就+幾%?61F 04/26 01:19
→ longtimens: 根本沒有專業人士覺得有30%實務跟理論都沒人贊同,這次的盤查理由是正當的啊62F 04/26 01:20
→ longtimens: 沒看過你根本不是合理懷疑的理由,根本0%
沒看過的人多了去,那又是大白天
早就說他懷疑舞蹈老師是逃逸外勞,又一開始盤查理由不敢講,後來發現自己弄錯拉不下臉硬幹
結局就是鬧上新聞吃官司65F 04/26 01:21
推 gpo: 不會建議禁止警察盤查嗎70F 04/26 01:24
→ jerick: 說懷疑是逃逸外勞,會不會又被吉說污辱她像逃逸外勞?72F 04/26 01:25
→ longtimens: 警察掰個別的還不會讓其他專業人士那麼異口同聲
現在這樣比較好?他弄錯就該默默鼻子走了
蠻幹根本站不住腳73F 04/26 01:25
推 sakurial: 因為有東西要攻擊警察,所以才會被洗到浮上來76F 04/26 01:26
推 gpo: 為什麼沒人附議不准警察盤查啊...
有東西要攻擊警察?什麼東西?77F 04/26 01:27
→ jerick: 你覺得會理懷疑的理由是0%,我可不可以因為外觀、形態等等79F 04/26 01:28
→ gpo: 外星人嗎80F 04/26 01:28
→ longtimens: 不確定法律名詞,但連路人甲都覺得不合理,你這鐵定被打槍的啊81F 04/26 01:28
→ gpo: 合理懷疑本來就很主觀啊...83F 04/26 01:28
推 a1122334424: 535是說 並出示證件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是 或84F 04/26 01:28
沒錯問題在這。釋字535和現行法有衝突,
但在宣告違憲前現行法都是有效,
此外即使現行法和535有扞格
但但當初535的做成並不是宣告現行警職法第四條違憲
因為現行法的出現其實還比535號晚十年....!
→ jerick: 加上沒在小區看過,覺得合理懷疑的理由有30%。85F 04/26 01:29
→ longtimens: 警察密錄器影片沒說啊 你扯那些都沒發生,舞蹈老師有問理由,警察就是給沒看過你這種鳥蛋
被打槍根本理所當然,你是來搭訕的嗎?那什麼狗屁理由86F 04/26 01:29
→ a1122334424: 警署行字第1010114914規定 員警在不影響安全的情形下仍應出示證件 不過在108/2/14停止適用 現在可不出示89F 04/26 01:30
感謝大大補充函釋
→ jerick: 不能就外觀、形態等等加上沒在這區看過,合理的懷疑嗎?91F 04/26 01:30
→ longtimens: 影片裡沒講,懂嗎?
所以沒有,盤查本來就要告知理由92F 04/26 01:31
→ jerick: 就沒在這區看過你這型的,不算合理的懷疑?還要加上心裡活動的語言?94F 04/26 01:33
推 longtimens: 當然不算,大白天人來人往的接近車站,警察怎麼可能每個都看過,想也知道不可能
你沒講啊當然沒有96F 04/26 01:34
推 sakurial: 只有影片資訊太少。為什麼鎖定臨檢這女的?
@gpo 因知道控制流量運作模式,這事件只是系列其中之一99F 04/26 01:36
→ a8521abcd: 在這裡沒看過就合理懷疑並盤查,意思是我們只要去自
己沒去過的地方就會被警察預設為嫌犯,阿不就好合理101F 04/26 01:40
你可以去問立委合不合理,
因為今天立法就是允許用合理懷疑作為門檻
還不說清楚所謂 合理懷疑
到底是什麼內容
法院判決已經有解釋過,就
連50%的相當理由都不一定需要依據事實佐證
連50%的可能性都可以只是純臆測
那30%以下的合理懷疑
會需要依據事實作佐證嗎?
你如果不滿意合理懷疑這個字眼
那可以改為 「有事實足認....之虞」
不過依照判決解釋
這樣大概是需要80%的心證程度才能發動的門檻
看一個證件要80%的心證程度嗎? 的確不是不可討論
→ jerick: 刺青、金髮加上沒在這區看過,"我覺得"這懷疑合理啊,當然這只是我覺得,反正我又不是警察,怎麼"覺得"應該是沒影響103F 04/26 01:43
推 a1122334424: 如果認同 就等於允許 實質的隨機盤查 不過現實來說也是只能讓他查吧 當下不給查就不能走 只能魯小小 浪費大家的時間 除非他主動放棄 就算異議也是事後提
而異議也不會怎樣 至少沒有看過有效到上新聞的例子105F 04/26 01:47
→ a8521abcd: 好喔Lady GaGa 安海瑟薇之類的刺青金髮女星哪天不幸
造訪桃園記得也去賞她們大外割109F 04/26 01:49
→ nrxadsl: 難道你要投國民黨?112F 04/26 01:52
推 ioupoiu: 乖乖拿證件出來就好了 難道你是通緝犯113F 04/26 01:55
→ a8521abcd: 回復下樓上,被攔查要當下陳述理由提異議而且警察依
警察職權行使法29條第二項你請求異議單他就必須開給
你114F 04/26 01:58
我不是警察,不過以我理解我想討論一下這個異議
我覺得這個異議單,可能沒你想像中的那麼厲害
===================================================================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9 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
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幾個問題
首先
1.你必須很明確地開口表達,你要「異議」
但一般人不一定能準確講出這個詞彙。
要會異議這種用語至少要有讀過訴訟法才用得出來,常人很難。
2.開了異議單不等於他就必須要停止執行,
他當下有權認定你無理由的,接著就可以不理你繼續執行
所以這張異議單可以幹嘛,
我看頂多作為一個訴訟上的證據而已
3.此外警職法
根本沒規定不給異議單的法律效果,所以.....
到底是訓示規定 還是強行規定 可能有解釋空間
也就是如果他不開異議單他不會怎樣
那他幹嘛還要開給你
應該沒人想自找麻煩
所以依照法律這樣設計
我的結論是 他比較有可能想辦法不開給你
也許警政實務上會有其他作法,我純討論法規,
勞煩熟悉實務運作的波麗士大大補充了。
推 janus83: 真法律人給推,不像一堆八卦人整天「要出示證件」、「為何9小時,不是三小時」,不怕不懂法,就怕裝懂仔117F 04/26 02:05
推 bogi15058: 我真的不懂警察出示證件才能確認是不是真警察這論點== 穿制服都不信了 你會信一張你沒看過的證件喔...
何況有從朋友那看過那證件 看起來有夠廉價==
網路上整天都在糾結這個..119F 04/26 02:11
推 a1122334424: 事實就是他硬要也不會怎麼樣 雖然警察方也沒什麼好處 只是浪費時間 還可能被投訴 頂多滿足權力慾和自尊心會跟你搞這些有的沒的 還想鬧大的 是罪犯的可能性有123F 04/26 02:13
噓 janus83: 一堆人說可以拒絕,但他說出一個理由,不管你接不接受,真的拒絕你還是會被帶回去查證126F 04/26 02:14
→ longtimens: 可是他帶回去的理由是因為一個字蠢,根本不是拒絕出示身分128F 04/26 02:18
到底妨害公務事實的範疇到哪裡,
到底是因為拒絕出示證件還是因為口出惡言
要看到不起訴書才知道。
推 gpo: 提倡禁止警察盤查入法...
大家快點覆議130F 04/26 02:19
→ longtimens: 後面直接搶走手機跟大外割壓制,才是一般民眾覺得濫權132F 04/26 02:20
→ janus83: 警察的觀點是「蠢」是妨害公務。一般拒絕出示身分,是帶133F 04/26 02:20
→ janus83: 回查證身分3小時。「蠢」484妨害公務就是待司法認定。135F 04/26 02:21
→ longtimens: 我知道啊 但因為一個字直接進行壓制跟搶手機真的符合比例原則嗎?136F 04/26 02:22
=================================================================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
解釋上 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
就是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的意思
你覺得事件的當事人是否有抗拒?
→ janus83: 個人覺得真的要逮捕一個沒反抗的人真的沒必要這樣,直接告知權利並不要讓他走即可138F 04/26 02:25
→ longtimens: 這是攔查的部分,從留置9個小時來看,他不是用這條帶141F 04/26 02:27
推 realmiddle: 這麼多不符民意的案子來看,就是立委太爛了啊142F 04/26 02:27
→ leona12: 合理壞疑的客觀事實在哪?144F 04/26 02:27
推 a1122334424: 比例原則吧 刁民魯小小 你就跟他魯小小 動手動腳以為145F 04/26 02:27
→ leona12: 你說警察說的算 那是你個人放大解讀146F 04/26 02:27
→ leona12: 我就問 客觀事實在哪?
那個鴿子的客觀事實是 我沒看過你 哈哈 客觀事實
護航護到自打臉 你是親友團嗎?148F 04/26 02:28
和你有不同意見的都是親友團,滿意了?
推 gpo: @leona12,根據中壢分局的說法當地已經發生多起案件,此女神情緊張,又在當地是陌生臉孔,你覺得構成合理懷疑的理由嗎?151F 04/26 02:30
→ longtimens: 其實我不太理解你文章直接從合法懷疑需客觀事實導成由現場警察判斷的結論,30%能理解,但看起來還是需要客觀事實啊,影片裡面沒看到啊,就一個沒看過你
當地陌生臉孔根本狗屁153F 04/26 02:30
簡單說,立法時用了 合理懷疑 這個字眼
卻在立法時沒說清楚 合理懷疑 明確的內涵
導致合理懷疑這個字眼變成需要被解釋的概念
為了使用(精確的說法是適用) 這個法條
就必須由行政機關自己去做解釋和適用
解釋的方法很多,可以發函以行政命令做解釋
或者像警政署自己出來說明
他們在適用這個不確定法律概念時
是以什麼方式在做解釋的
法院可以審查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上的合法性
但根本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在立法時就說明清楚是最佳解
※ 編輯: gourmand (36.233.52.47 臺灣), 04/26/2021 02:34:33
→ gpo: 如果是我家附近已經發生多起案件我是當地居民的話一定會人心157F 04/26 02:31
→ gpo: 惶惶啊159F 04/26 02:31
噓 leona12: 我就問 客觀事實 在哪啊 去跟法官說160F 04/26 02:31
→ gpo: 你講話才是狗屁咧
@leona12,我個人覺得這個案子會判無罪啦161F 04/26 02:31
→ longtimens: 本來沒看過你這個理由就是狗屁,大白天那麼多人警察是都認得喔163F 04/26 02:32
→ gpo: 我們等著看吧法令不夠完備165F 04/26 02:32
推 a1122334424: 多起什麼案件? 在車站附近的話不陌生的臉比例有多高 話說下面有篇c大說這地點甚至不是這警察的管區?166F 04/26 02:33
→ gpo: 你又知道人家不認得了168F 04/26 02:33
噓 leona12: 去看石明謹的臉書吧 連理由都找不對 等著被汰除吧170F 04/26 02:34
→ gpo: 請問這個案件是發生在火車站附近嗎
@leona 你會不會想太多啊171F 04/26 02:34
→ leona12: 警察就是垃圾 尤其警專的 還敢大外割別人173F 04/26 02:35
→ gpo: 不過話說回來大家趕快支持警察禁止盤查174F 04/26 02:35
→ gpo: 警察真的非常的垃圾耶拜託支持警察禁止盤查176F 04/26 02:36
和上面節錄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逐條釋義》內容差不多
=============================================================================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188966
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
測。「合理懷疑」之主要事實基礎有:情報判斷、現場觀察、依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由
可疑行為判斷之合理懷疑等。
==============================================================================
個人的看法就是這種解釋就是在說
實際上就是警察說了算
要依專業經驗自然是依警察的經驗,不然會是受盤查人的經驗嗎XD
也不會是依法官的經驗,法官是有盤查過人嗎,沒有啊XD
『現場觀察,依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
這是在用一堆不確定法律概念
去解釋一個更不清楚的不確定法律概念 (合理懷疑)
現場觀察是怎樣觀察,綜合研判是怎樣研判
我觀察你神情慌張,算不算現場觀察
那附近有幾個重點治安路段,你又神情慌張快步行走
而且我沒看過你我覺得你很可疑
算不算綜合研判?
他這個解釋看起來好像很猛很厲害,其實就是在解套而已
→ gpo: 一切的根源就是因為立法者讓警察盤查
建議上面推文的人全部都支持禁止警察盤查178F 04/26 02:36
→ gpo: 我個人非常的支持禁止警察盤查這樣子的立法181F 04/26 02:37
噓 janus83: 其實真的可以禁止盤查,大家都省事182F 04/26 02:38
→ gpo: 明文規定禁止警察盤查不但可以防止警察違法侵害人民的權利也可以減少警察工作的負擔真是一舉兩得183F 04/26 02:38
噓 leona12: longtimes 大的圖 直接打臉硬凹的人 客觀事實在哪185F 04/26 02:38
→ janus83: 幹嘛找人民麻煩,人家有事自己會來報案186F 04/26 02:39
→ gpo: 這個警察就是笨187F 04/26 02:39
→ gpo: @leona12 那張圖舉的例子都很爛好嗎189F 04/26 02:40
推 janus83: 沒必要盤查啦,這個警察真的過了190F 04/26 02:40
→ gpo: 我真的要做還會讓你發現喔192F 04/26 02:40
→ gpo: 我拿一個桶子上面會寫汽油桶嗎
我用可樂瓶裝不行嗎
我打火機放在口袋裡不行嗎
舉的例子爛死了
大陸口音是怎樣歧視嗎194F 04/26 02:41
→ janus83: 不要盤查就好了結論,盤查惡法199F 04/26 02:41
→ gpo: 那有越南口音是不是也是偷渡客啊
有大陸口音就合理懷疑是偷渡客是嗎200F 04/26 02:42
→ longtimens: 我還在等原po說點法律方面的見解欸 畢竟他的看法跟檢察官律師其他警察不太一樣207F 04/26 02:43
推 gpo: 隨便Po一張圖我就可以拿一堆例子去反駁210F 04/26 02:43
推 a1122334424: 法律規定到哪邊 就做到哪 查不到就查不到啊 又不是神213F 04/26 02:44
推 leona12: 去跟法官說吧 其他沒素質的員警們 如果有在看 就自己檢討吧216F 04/26 02:45
→ gpo: 所以大家請支持禁止警察盤查入法218F 04/26 02:45
※ 編輯: gourmand (36.233.52.47 臺灣), 04/26/2021 02:47:31
→ gpo: @leona12,就不要做就好啦要檢討什麼
不要做最快啦!禁止最好啦!219F 04/26 02:45
推 janus83: 覺得臨檢很沒必要啦221F 04/26 02:46
→ gpo: 立委都在幹嘛為什麼不禁止警察盤查
最好也禁止臨檢222F 04/26 02:46
→ gpo: 警察臨檢跟盤查人民都是違反人民的人權
應該立法禁止225F 04/26 02:47
→ leona12: 美國警察理虧都知道要摸摸鼻子227F 04/26 02:47
→ gpo: @leona12請問你是否同意禁止警察盤查228F 04/26 02:48
→ leona12: 你非法盤查還大外割 加妨礙自由 真的是夠了229F 04/26 02:48
→ gpo: 理虧什麼鬼啦,就禁止不要做就不會有理虧這種事情了230F 04/26 02:48
→ leona12: 你可以臨檢啊 但找不到合理事實理由的就摸摸鼻子滾231F 04/26 02:49
→ gpo: 人家是合法盤查好嗎
都跟你說有合理懷疑了你還在叫什麼232F 04/26 02:49
推 tofu0208: 法條訂的過於理想,事實上難以進行!第六條的「合理懷234F 04/26 02:49
→ longtimens: 沒看過你不算綜合研判啊 ,沒看過你=很可疑,這句連外235F 04/26 02:50
→ gpo: 跟你保證拿到法院呀判無罪啦236F 04/26 02:50
→ tofu0208: 疑其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及第四條的「告知事由」。237F 04/26 02:50
→ longtimens: 行人都知道不通,畢竟不是大半夜人煙稀少的地方,大白238F 04/26 02:50
→ tofu0208: 盤查當下你會跟對方說:「因為你跟轄區的某某通緝犯很239F 04/26 02:50
→ longtimens: 天靠近車站人來人往,警察不可能有辦法全部人都看過,240F 04/26 02:50
→ tofu0208: 像」或是「你與之前在這附近發生的竊嫌身形特徵類似」?241F 04/26 02:50
→ tofu0208: 被盤查的人不跟你翻臉才怪!所以實務上才會多用一些委243F 04/26 02:50
→ gpo: 以前到現在一大堆新聞說警察執法過當的告警察的有哪一個判有244F 04/26 02:50
→ gpo: 罪的
風頭過了還不是一樣
所以該立法禁止警察盤查臨檢
我笑立法委員不敢啦
到時候發生大刑案民眾又會說警察為什麼不事先預防不事先盤查246F 04/26 02:50
推 a1122334424: 實質上照現行遊戲規則警方就是可以查 異議了 他硬要251F 04/26 02:52
→ gpo: 臨檢252F 04/26 02:52
→ a1122334424: 那還是要給他查 就算事後認定是濫權 當下也是在執行權力 反正違反了也不會真的怎樣 應然面怎麼樣就另說253F 04/26 02:52
→ gpo: 如果民眾發現立法委員立法禁止警察盤查到時候就會怪立法委員立法委員也會怕255F 04/26 02:52
→ longtimens: 重點是很明顯這次就是警察明知自己弄錯了還硬幹,回推發現整個過程都站不住腳257F 04/26 02:53
→ gpo: 乾脆立一個很模糊的法
你說站不住腳就站不住腳嗎我跟你保證這個案子一定判無罪259F 04/26 02:53
→ gpo: 要不要我個人跟你打賭如果判有罪的話我請你吃孫東寶
如果判無罪的話你請我吃孫東寶262F 04/26 02:54
→ longtimens: 你這說警察一定能脫身,我不信,警專版上的也說不信264F 04/26 02:54
→ gpo: 搞不好在檢察官那邊都不起訴了
這種東西法律這麼模糊一定能脫身啦
要是我是那個警察的辯護律師我一定會說法律很模糊啊266F 04/26 02:55
→ longtimens: 我猜啦 那老師應該是會去驗傷的,搭配那影片269F 04/26 02:55
→ gpo: 而且風頭過了誰會追
用強制力本來就會有傷啊這是正常嗎
這個強制力如果合法的話那個傷根本就是告不了
所以主要是那個強制力會不會成罪
跟你說啦從以前到現在說警察執法過當去告的沒有一個判有罪啦270F 04/26 02:55
→ longtimens: 若是某G可以覺得一定能脫身,可以去警專版宣導一下,275F 04/26 02:57
→ gpo: 除非是開槍打死人276F 04/26 02:57
→ gpo: 警專關我什麼事啊
應該跟他們宣導說請支持禁止警察盤查臨檢
這樣子他們一定會非常的支持因為以後可以少做事這樣子不是很278F 04/26 02:57
→ gpo: 好嗎
我哪有來亂啦
我都說實在好不好人原P O都稱讚我
我是依法論法耶282F 04/26 02:58
→ gpo: 就跟你說那個某個人寫的什麼書提例子實在是有夠爛287F 04/26 02:59
→ gpo: 就跟你說我們來打賭啊賭孫東寶啊要不要
我哪能保證什麼
只是一個看熱鬧的鄉民而已能保證什麼
我只是綜合一堆新聞說要告警察說警察執法過當的289F 04/26 02:59
→ longtimens: 警專版上,剛剛那個貼的FB,律師,檢察官都說不可能那294F 04/26 03:00
→ gpo: 然後去查是法院的判決紀錄發現真的沒有幾件有成案295F 04/26 03:01
→ longtimens: 麼簡單脫身,就你掛保證沒事,沒看連原po也沒那麼篤定,就你最打包票296F 04/26 03:01
→ gpo: 我就跟你說你不用管別人貼什麼啊
你從以前看一大堆新聞都在說要告警察的自己去Google
然後你再去對照司法院的判決298F 04/26 03:01
→ longtimens: 覺得蠻厲害的,不知道自信哪來的,教一下我們跟警專版301F 04/26 03:02
→ gpo: 你就會知道成罪率了302F 04/26 03:02
→ gpo: 我已經講了啊這不是我的自信啊這是我的統計呀
你去看司法院的判決你看了嗎304F 04/26 03:02
→ gpo: 有對照Google說要告警察的新聞嗎
你去Google告警察這三個字會出現一堆東西啦
再去Google執法過當也會出現一堆東西啦
然後你再把劇情去比對司法院判決你就可以得到結論啦
這還需要我教嗎307F 04/26 03:02
→ longtimens: 剛剛新聞也說那不是他管區,理由更站不住腳(聳肩312F 04/26 03:04
→ gpo: 你慢慢Google我要去睡覺了拜拜313F 04/26 03:04
→ leona12: 依現行法律就是違法了 慢慢護航吧 到時候我會把判決書314F 04/26 03:04
→ gpo: 如果你了解警察的管區制度就會知道一堆警察在跨轄的好嗎315F 04/26 03:04
→ leona12: 起訴書 通通貼上來316F 04/26 03:04
→ gpo: 是不是管區也不是什麼重點317F 04/26 03:05
→ leona12: 警專親友團們就繼續護航吧318F 04/26 03:05
→ gpo: 就請你快點貼囉
所以到底要不要跟我賭孫東寶這個案子會不會判有罪啦
想睹孫東寶可以在私訊我我可以等你319F 04/26 03:05
推 leona12: 快不得喔 等檢察官處理 有出來我ㄧ定當天貼322F 04/26 03:07
→ gpo: 起訴書是應該不會上網的
不會上網的東西你要怎麼貼323F 04/26 03:08
→ winger: 要你警察拿個證件出來 也用不著一分鐘,然後開始引述法條325F 04/26 03:08
→ leona12: 孫東寶 我請你吃10客都可以 賭大一點再來326F 04/26 03:08
→ winger: 主張正當性327F 04/26 03:09
→ gpo: 我沒有你有錢呢所以我只能請1客喔
小的都不敢賭你還敢賭大的啊...笑死328F 04/26 03:09
→ winger: 然後民眾也不想花一分鐘浪費在警察的違法盤查,也是引述法330F 04/26 03:10
→ gpo: @winger 現行法令是說有穿制服的話就可以不用拿證件喔
好啦晚安了331F 04/26 03:10
推 leona12: 我賭啊 20客賭你一客333F 04/26 03:10
→ winger: 主張正當性,就要被你們警察大外割
警執法第一條就叫你們要保障人民權益了,你們都不想拿證件334F 04/26 03:10
→ winger: 證明身分了 有顧及到民眾對真假的疑慮嗎?337F 04/26 03:16
推 leona12: gpo 一審鴿子判決無罪記得站內信我 20客孫東寶的錢會匯給你。 有罪的話 提醒我發一篇文慶祝338F 04/26 03:16
推 janus83: leona12如果不起訴查不到欸,不起訴書不會公布
只能靠台灣媒體追了^_^341F 04/26 03:17
推 leona12: 不會公佈 但我問得到343F 04/26 03:19
推 a1122334424: 拿證件達成刁民請求不是更容易建立信任 硬要靠法律強制力達成目標的是菜菜 厲害的是用態度話術讓人家認為你buddy buddy 主動配合 重點是要達成目的還是想怎樣346F 04/26 03:20
推 max13124: 法條不明確就給了很多模糊的空間呢...351F 04/26 04:00
推 MyPetTankDie: 立法品質差勁就是會反應在這種東西上面,就跟工安食安等無數事情一樣。雖然可能更慘吧,畢竟光盤查很難死好幾人352F 04/26 04:15
噓 ceab: 這看起來很香港356F 04/26 05:43
推 myyalga: 國會不辦事,成天酸警察,笑死
中壢女罵人「蠢」,活該被大外割357F 04/26 06:14
推 jerrywalker: 這篇中肯,中壢車站外勞聚集多,那個時間自己坐車打黑工的也多,如果直接說我覺得你長得像外勞,說不定也玻璃心碎 警察侮辱359F 04/26 06:32
推 sakurial: 再推。有種禁止盤查,若因此害到誰就是提禁止盤查之罪列舉滿足盤查標準的項目,等同製造漏洞給犯罪者364F 04/26 07:21
推 pilot1982: 你寫再多,那些半吊子法匠跟無腦覺青也是看不懂啦。台灣法律到最後都是心證而已,只要遇到恐龍你也只能承受他合法但很智障的處置,讓你求助無門這才是該改變的366F 04/26 07:38
→ kiddomomo: 影片也說了,女生想帶警察去看他要去的上課地點,這個部分合理懷疑的根屬來源都可以直接推翻了,可是警察不去,也不給澄清機會369F 04/26 07:44
→ airyptt: 合理懷疑是基於當下該警員所說看你陌生,該女子也已經說明吃了早餐,等下要去上課甚至請員警跟她一起去。 至於事後派出所所說的解釋已經是事後諸葛,員警沒有善盡解釋合理懷疑的理由直接盤查,加上強奪別人手機,妨礙他人蒐證自保,把人民當成罪犯來看結果還有人支持哦...372F 04/26 07:56
推 Mimmature: 影片一開始警察有說 這裡是指定路段
且懷疑是失蹤人口 之後才說我沒看過你
結果八卦直接忽略前面說的話
一直抓著我沒看過你這點猛打377F 04/26 08:06
推 iamsafin: 指定路段的臨檢要有公文 這種騎摩托車在路上晃隨機盤查就不像 失蹤人口又不是犯罪382F 04/26 08:10
推 aesdu: 跟去上課幹嘛XD 沒有警方這麼閒啦,聲東擊西怎麼辦?呵呵384F 04/26 08:18
→ airyptt: 台灣兩千三百萬人 沒見過都要當失蹤人口? 更何況該女已經解釋,聽口音也知道是台灣人,憑感覺就抓人還真的有人支持,難怪太陽花警察打人也是一副老神在在385F 04/26 08:19
噓 mutoln: 啥,這種警察還有人說專業喔388F 04/26 08:21
推 ebeta: 民進黨執政後內政部已經爛到出汁,內政部現在只負責炒房,根本沒在管警政署,底下的警察當然會開始劣化,幫黑道開路、南投之類的荒唐事情頻窮不斷389F 04/26 08:23
→ airyptt: 人民不信任公權力是警察要檢討,一堆人心態就跟女人被強暴結果是檢討女性,天祐台灣392F 04/26 08:23
噓 repast: 都已經被檢座洗臉了還再撐w哪來的法學派394F 04/26 08:25
→ ApAzusa126: 你相當理由好歹唬爛一個,用沒看過臉當理由太智障了396F 04/26 08:50
噓 parkerlived: 所以警察路上看你不爽直接暴力壓制銬回警局是你活該所以警察路上看你不爽直接暴力壓制銬回警局是你活該2 欠噓397F 04/26 08:58
噓 parkerlived: 這裡是台灣不是納粹 不是蓋世太保的橫行世界 搞清楚401F 04/26 09:02
→ cata: 警察執勤前有先熟記過過當地長住居民的面孔嗎?沒有的話 沒看過是警察的問題還是當地人的問題啊?402F 04/26 09:17
噓 abaddon: 一堆人買警察制服騙人,我不叫警察出示身分,等下遇到假警察怎辦?憲法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是最高層級,這些法律訂的不合理就不用鳥,違憲啦,去看大法官解釋好嗎404F 04/26 09:21
→ cata: 等有本事記住你管區內”所有”長住居民的面孔時再來討論這能否構成盤查的理由好不好 對於出差旅遊的外地人 還要另外想辦法呢407F 04/26 09:22
推 mimicqneb: 我也一直覺得這法律定的模糊空間太大,是不會修法嗎?411F 04/26 09:28
→ bseiqwkbk: 不管合理懷疑是幾%,為什麼我覺得你的合理懷疑,只符412F 04/26 09:32
推 Tomince: 扯一堆笑死,就問你合理懷疑的模糊空間我們就一定要讓警察413F 04/26 09:32
→ bseiqwkbk: 合了「懷疑」而完全不管他「合不合理」?
再者,比釋字535解釋所訂之法律,不必然能通過合憲性 解釋,這樣真的本末倒置了415F 04/26 09:32
→ Tomince: 來決定?而且她有什麼行為可以讓員警對一個中年女子搶手機大外割??這案你也可以辯護成這樣真不簡單
這裡有多少人在講要求看證件的事?以前很多早就討論過,穿制服可以不用拿。我們現在講的是沒有理由的盤查跟暴力那是不是我今天忘了帶證件也沒在背就要被你暴力抓進去?418F 04/26 09:34
噓 jaychen99: 這次的事件問題是所謂的合理懷疑就很不合理,首先我沒見過你這種理由就很不合邏輯,後面又說懷疑人家是失蹤人口這理由也很差勁,你警察今天好好說明是在找逃逸外勞,然後發現人家口音正常就該縮手了還要硬跟人家盤查,是為了維護你渺小的尊嚴?
更別提後面脫序行為,人民要錄影蒐證你動手幹嘛,人家稍微有火氣講了一點東西你就直接進行傷害,這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好嗎。423F 04/26 09:45
推 princeyu: 網民就一堆法盲 就算法條列出來 也是當沒看見431F 04/26 09:57
推 kqalea: 這種細節吵不完啦,實務上遇到盤查,就蒐證就對了
警察不讓你蒐證就是犯法,浪費你24小時時間直接提冤獄賠償法扶的電話人人都要背,就這樣子而已435F 04/26 10:16
→ loom0et0bust: 這樣講是沒錯,爭議上與其說是違法,濫權比例成分其實比較高。但是我們應該追根究底,法律的設立的目的本來是以保護一般善良民眾為出發點,所以當這條法律,還有施予權力對象變成加害一般民眾的兇手,就完全悖離最核心的價值意義
受害者可能不會有途徑得到補償
但這種狀態絕對是不正確的,應該要被改變438F 04/26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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