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poggssi (冠軍車手321)標題 Re: [問卦] 酒駕直接判殺人未遂很難嗎?時間 Wed May 5 19:19:35 2021
※ 引述 《SamuraiJack (傑克武士)》 之銘言:
:
: 所以有沒有法學大師解釋一下到底為什麼不行啊?
:
: 我們都知道,你酒駕就是沒有能力控制車輛正常行駛嘛。也就是說,雖然你人在車上握著
: 方向盤,但是你就是個沒屁用的廢物,有跟沒有一樣——按照這個邏輯往下推,我們其實
: 可以說「酒駕」就跟「在油門放顆石頭讓車子往前衝」沒有兩樣。
:
: 而如果是後者,你在車水馬龍的路上這麼做,最好是不能判你殺人未遂啦。
:
: 這就跟對著人群開槍一樣,你沒有特別要殺誰是沒錯啦,但是有預見和容任,還是可以判
: 你殺人未遂啊哪有不行?就看你覺得「放無人車在路上暴衝會撞死人」是不是正常人都會
: 想到的嘛。或者還是用對人群開槍的例子,兩者差不過就是他的子彈比較小顆,你的「子
: 彈」比較大顆而已,哪有本質上的差別?
:
: 而如果這兩個例子(對人群開槍/無人車衝撞)都可以判殺人未遂,為什麼酒駕不行?
:
構成犯罪要經過三階段檢驗:一、構成要件該當性。二、違法性。三、罪責。我先談構成要
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分為
客觀要件和
主觀要件
殺人罪的
客觀要件
1.行為主體:我
2.行為客體:我以外的其他自然人
3.行為:殺人
4.行為結果:相對人死亡
5.因果關係:殺人和相對人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
殺人罪的
主觀要件
行為主體具有殺人「故意」
典型的殺人未遂,是像A持槍想殺B,結果射歪,B沒死。由於相對人沒有死亡,客觀構成要
件不該當,所以不可能既遂。既然不可能既遂,接著就要探討有沒有可能是未遂?是否成立
未遂,就要看行為人是否有著手
著手的時點判斷,根據通說的混合理論,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的犯罪意思,已於外在舉止中
顯露,並已導致構成要件的保護對象,出現法益侵害的危險,且與構成要件的實現有密切關
聯性時,即為著手
A想殺B的主觀意思,已於朝B開槍之舉止中顯露,並已導致B產生生命法益受侵害的危險。且
開槍與殺死B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性。故可以認為A已有殺人之著手,應成立殺人未遂罪
法理介紹到此。接著進入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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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為何不能成立殺人未遂罪?
首先,他沒有殺人之「故意」
故意,是
知+欲,A知道開槍射B會死,而且他就是想這麼做。這就叫故意
殺人的故意,並不要求到「特定的人」,只要有「想殺人」的念頭就行了。例如某C想殺人
,持炸彈丟進教室,炸死一票人。C並不知道教室內有誰,也不知道教室內有幾個人,但這
並不影響殺人罪故意的成立,這叫概括故意
酒駕者,不具有「殺人罪的故意」。酒駕的人,並沒有想殺人的念頭,而只是純粹喝了酒想
回家。要說他想對不特定的路人實施殺人行為,是行不通的,這不是概括故意,是根本沒有
故意,因此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一般民眾會說「酒駕根本就是故意殺人」。這句話隱含的意思是「酒駕很危險,很可能撞死
人」。
然而,並不是說酒駕很可能撞死人,就叫他有殺人罪的故意。酒駕也很可能撞壞路燈、路邊
攤等等,難道也要說他具有毀損罪的故意?這在法學上是說不通的。一般人所謂的故意,和
法律上的故意,有很大的落差。故意的判斷,就是要回到知+欲的檢驗
既然沒有主觀上的殺人故意,
自然就不可能會有什麼「主觀上的犯罪意思,已於外在舉止中
顯露」
這就是為什麼酒駕不會成立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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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補充「酒駕罪」的部分
刑法185-3條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客觀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服用酒類之人
2.行為客體:動力交通工具
3 行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主觀構成要件
喝酒後去駕車之故意
本罪為
危險犯,而非實害犯,只要有酒後駕車之行為,即構成本罪,不討論是否有人或物受
損。既然是
危險犯,罰則就不會太重。
酒駕會判重刑的情況,是在撞死人或撞傷人等等。可能會涉及過失致死、過失致傷、肇事逃
逸、遺棄等等,完全看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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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66 臺灣), 05/05/2021 19:21:56
推 seabox: 不覺得法律放在故不故意 很奇怪嗎
不是說酒駕問題4F 05/05 19:26
推 egghard29: 照鄉民酒駕是不確定故意觀點 要檢驗毀損罪也沒問題6F 05/05 19:26
→ seabox: 為何殺人是看故不故意 也不是行為惡不惡意
如果一個犯人 不是故意殺人 但他行為很惡劣 為何不能殺人7F 05/05 19:26
→ egghard29: 其實就傳統觀念不認為酒駕有殺人故意 但隨著時代變遷9F 05/05 19:27
→ linchw: 故意判定很重要 不可能過失犯跟一般犯判的刑責一樣 這樣違反比例原則11F 05/05 19:27
→ egghard29: 越來越多鄉民覺得酒駕有殺人故意了 既然法律殺人沒有規13F 05/05 19:28
→ seabox: 酒駕撞死人 雖然不是故意的 但確是很惡劣的行為
現在法條都是依故不故意為主阿14F 05/05 19:28
→ egghard29: 定手段方式 那要用新觀點取代也沒什麼問題16F 05/05 19:28
→ seabox: 我意思是 為何除了故不故意外 不考慮行為惡不惡劣17F 05/05 19:29
「故意」與否,影響的是「犯罪的成立」
「惡劣」與否,影響的是「刑的輕重」
必須先成立犯罪,接下來才會討論要判多重
例如鄧如雯殺夫和王景玉殺小燈泡,兩者都成立殺人罪,但很明顯後者更為惡劣,因此王景
玉處無期徒刑,鄧如雯只判三年
→ linchw: 嘴砲鄉民應該沒注意 185-3已經有針對酒駕傷人或致死加重刑度了 累犯加的更重 如果再修我看大法官又要說話了19F 05/05 19:29
→ egghard29: 如果要法律人改變觀點很難 那要立院諸公加一條抽象危險21F 05/05 19:29
→ XDDXDD: 他沒有殺人之「故意」第三條本身該修法惹 ...22F 05/05 19:29
→ linchw: 不可能抽象危險 這樣法官權利會被無限放大 違反罪刑法定原則24F 05/05 19:30
→ XDDXDD: 馬路上一堆 "移動式的神祖牌位" 本身就是一枚不定時炸彈26F 05/05 19:30
→ seabox: 如果酒駕行為不惡劣 那也不用重罰了 既然做了惡劣的行為 而對他人致死 這種應該也要重判才對27F 05/05 19:30
→ linchw: 某樓 185-3你到底有沒有看過啊29F 05/05 19:31
→ XDDXDD: 本身也不具有主觀與行為之故意 但一旦遇到就立馬GG.....30F 05/05 19:31
→ linchw: 法條先看再來討論加重好嗎31F 05/05 19:31
→ samnpc: 太認真了,鄉民不會看的,繼續恐龍法官34F 05/05 19:32
→ linchw: 比例原則是憲法很重要的原則 就算修法判定酒駕死刑也會被宣告違憲35F 05/05 19:32
→ zong780405: 法官還可能 無行為能力判斷 判無罪。超棒der37F 05/05 19:32
→ egghard29: 要回歸271故意的知與欲 那鄉民跟法律人是平行線38F 05/05 19:32
→ linchw: 現行185-3對酒駕致死 判的已經比過失致死重很多了
某樓對行為能力判定有什麼問題? 原因自由行為有讀過嗎?現行酒駕判法都是採例外說 沒有一個法官敢判無罪40F 05/05 19:33
→ egghard29: 法律人就很愛給自己一個架框 然後再用一堆例外或決議去平衡社會的質疑 但卻不會去思考這個架框存在的必要性45F 05/05 19:36
推 brodf084972: 你們解釋這麼多沒用啦!這些人就標準出一張嘴,有種去當立法委員還是大法官或學者申請修法47F 05/05 19:37
→ linchw: 罪刑法定到底懂不懂啊 這已經不是刑法了 是憲法49F 05/05 19:37
→ bear1414: 太魯閣也不是殺人啊 一堆鄉民說是殺人罪50F 05/05 19:38
→ linchw: 所以每年才一堆大法官釋憲 就是讓法律符合當前現況51F 05/05 19:38
推 lee85313xd: 笑死 還過度曲解勒 還是樓上喜歡隨隨便便就入你罪53F 05/05 19:42
→ linchw: 那就修憲啊 比例原則 罪刑法定什麼的全修掉54F 05/05 19:42
→ lee85313xd: 上次那個隨便定罪的法條叫刑法300條 有興趣可以去看一下唷55F 05/05 19:42
→ linchw: 平常罵恐龍法官 結果讓法官權利無限擴大 法盲成這樣57F 05/05 19:43
→ piece1: “現今”要“故意”殺人還真的蠻難的!59F 05/05 19:46
推 linnx: 有認識過失跟未必故意只有一線之隔,修法加重有認識過失就好了,要證明未必故意太難60F 05/05 19:46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66 臺灣), 05/05/2021 19:48:08
噓 Hatewoman: 給樓上,只看行為你要怎麼分辨故意跟過失63F 05/05 19:49
→ linchw: 會某樓 我今天開車 打噴嚏眼睛閉起來撞到人 這樣主觀上我是故意還是過失64F 05/05 19:51
推 egghard29: 話說酒駕應該是在責任能力部分用原因自由行為阻卻吧66F 05/05 19:51
→ linchw: 我也有認識到我打噴嚏眼睛閉起來可能會撞到人喔67F 05/05 19:52
→ egghard29: 殺人故意是主觀構成要件部分 這篇好像有點誤導68F 05/05 19:52
跟原因自由行為完全無關,算我求你,去讀點書==
→ linchw: 阻卻三小啦 就例外說了69F 05/05 19:52
→ linchw: 原因自由行為是罪責的部分 他現在講的是構成要件該當 根本就是不同檢驗點71F 05/05 19:53
「故意」是「構成要件」,不是罪責,請你搞清楚
→ linchw: 構成要件該當不成立就無需檢驗底下了74F 05/05 19:54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66 臺灣), 05/05/2021 19:54:46
推 akirajacky: 為啥要討論「殺人『未遂』」,受害人死亡就既遂啦?77F 05/05 19:55
推 brianoj: 反正台灣被酒駕撞死的那麼多 就看看誰命長阿78F 05/05 19:55
→ brianoj: 覺得酒駕罰的重的那為什麼還是那麼多酒駕80F 05/05 19:56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66 臺灣), 05/05/2021 19:56:31
推 linnx: 就是單從行為很難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直接把有認識的重大過失加重。Ex:酒駕上路比較容易出車禍 行為人:「沒那麼衰洨、我技術很好」知道比較容易肇事堅持上路->有認識過失,修法直接重罰83F 05/05 19:57
→ lesnaree2: 法律就是只會說文解字才越來越遠離人民87F 05/05 19:57
→ linchw: 會用到原因自由行為通常是律師要做無罪辯護才會用到89F 05/05 19:57
推 egghard29: 我沒說故意是罪責 別把我沒說的話塞給我95F 05/05 19:58
那你想說什麼?這篇談的東西跟原因自由行為完全無關。你想談原因自由行為,我可以再開
另一篇
→ lesnaree2: 寫的說的比唱的好聽 但是社會問題越來越嚴重96F 05/05 19:58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66 臺灣), 05/05/2021 19:59:32
→ linchw: 可以啊 那就回到刑法300條的時代 這樣大家最滿意對吧98F 05/05 19:59
→ brianoj: 那你怎麼判斷是哪一種99F 05/05 19:59
→ linnx: 只想打腳結果打死人成立過失致死跟傷害既遂100F 05/05 19:59
如果D想殺E,然後選擇用開車撞死他的方式,那就是殺人罪啊
殺人行為並沒有限定類型,你要用拳頭、球棒、槍、刀、開車都可以
推 dou0228: 講這麼多,法律系被撞死就不要出來哭102F 05/05 20:00
推 lee85313xd: 樓上 你都講說故意撞死人了 當然有殺人故意103F 05/05 20:00
推 egghard29: 就有些教授講原因自由行為的時候會以酒駕為例 那以那些105F 05/05 20:00
→ zong780405: 就法官搞的阿,最喜歡用可教化輕判的。臺灣法律已經失去警惕作用了106F 05/05 20:00
→ linchw: 阿你們一邊罵法官 一邊要讓法官權利放大 這手法我也是看108F 05/05 20:01
→ egghard29: 教授的觀點就代表構成要件的部分已經成立才討論有責性110F 05/05 20:01
→ SCID: 現在還有人不曉得酒後駕駛明顯容易出事? 山頂洞人喔?112F 05/05 20:01
※ 編輯: poggssi (140.123.193.66 臺灣), 05/05/2021 20:01:33
→ linchw: 你原因自由行為引用就錯誤了 根本沒有討論後面的必要114F 05/05 20:01
→ linnx: 現行法跟實務都判太輕啊 實務就非常難用殺人去判酒駕撞死人,跟法律系有什麼關係117F 05/05 20:02
→ linchw: 沒錯啊 判太輕就法官的問題啊 阿你們又要放權給法官119F 05/05 20:02
推 dou0228: 我說酒駕,不是清醒時故意120F 05/05 20:02
→ lesnaree2: 法官不就法律系教出來的 當然是法律系的鍋121F 05/05 20:03
推 babyMclaren: 真心想知道假設第一段殺人犯意符合,但補酒精會如何122F 05/05 20:03
→ lesnaree2: 修法的也是法律系出來的啊 一堆垃圾123F 05/05 20:03
→ linchw: 總統還是人民選出來的 做不好你要背鍋嗎124F 05/05 20:03
→ linchw: 酒駕撞死就不是故意 講多次比例原則126F 05/05 20:04
推 egghard29: 笑死了法律人自己訂了一個規則然後不照著討論就沒必要128F 05/05 20:04
→ linchw: 打電話給你們區域立委叫他提案修憲啦129F 05/05 20:04
→ linchw: 程序正義是憲法規定 不然太陽花是吵什麼?132F 05/05 20:05
推 dou0228: 是啊,比例原則,所以允許收受贈品五次對吧?133F 05/05 20:05
→ linchw: 老話一句 快修憲134F 05/05 20:06
推 lee85313xd: 反正講垃圾也只是在網路上講很爽 實際上遇到法官 檢138F 05/05 20:07
推 egghard29: 憲法還不是一堆人在解釋 一堆不同意見協同意見BALABALA139F 05/05 20:07
→ lee85313xd: 察官 一個屁都講不出來 然後再去找你口中的垃圾法律人 律師 嘻嘻140F 05/05 20:07
→ egghard29: 光是大法官15人都無法互相說服了 還要拿來幫這些背書143F 05/05 20:07
→ linchw: 笑死 體系正義知道是什麼嗎 大法官前後解釋需一致啦145F 05/05 20:08
推 dou0228: 然後,法律到最後講的是錢還是正義?我也不知道,嘻嘻146F 05/05 20:08
→ linchw: 快修憲 不然就革命 打嘴炮有個屁用
回到戒嚴時期我看一堆嘴砲仔會更受不了147F 05/05 20:09
推 dou0228: 講的好像戒嚴時期法律人有特別的風骨?新笑話嗎?149F 05/05 20:10
推 PhySeraph: 誰給你錢就幫誰說話 法律人不過如此151F 05/05 20:11
→ linchw: 戒嚴時期就是不講法律啦 說你有罪就有罪 你們應該很愛喔走在路上都會被抓去關的年代 你們最愛了
被警察大外割也別抗議 因為警察認為你有罪就可以這樣做152F 05/05 20:11
→ dou0228: 戒嚴就是這樣啊?然後你以為的前後一致又在哪?平行時空?155F 05/05 20:12
推 toastegg: 說真的 講那麼多也只是無權解釋 除非你是法官157F 05/05 20:13
→ linchw: 所以有哪個大法官前後解釋不一致 要舉例嗎158F 05/05 20:13
推 bahano: 法律無法反應人民的期待,爛法但是卻不修159F 05/05 20:14
→ linchw: 怎麼修樓上可以說一下嗎 要不要先把比例原則修掉
要符合鄉民期待 比例原則就是一個跨不去的檻160F 05/05 20:15
推 tryit0902: 這麼長鄉民才不會看完 不過還是推一個162F 05/05 20:19
推 jetrider: 認真給推 看不懂的還是看不懂164F 05/05 20:23
推 su72amd: 其實都可以修法去解決,只是看看立院那些,根本沒人想動165F 05/05 20:25
→ linchw: 要怎麼修你倒是舉個例嗎 酒駕致人於死判處死刑嗎166F 05/05 20:27
噓 golttt: 放屁,誰不知道酒駕會害死人?還酒駕上路,這不就故意??167F 05/05 20:29
推 TohnoMinagi: 可以理解學理是如此,那請問法律界有沒有解決辦法?只能兩手一攤放任代價過輕造成一再發生實在不太負責168F 05/05 20:29
→ linchw: 老話一句 無解 除非修憲把比例原則修掉 不然怎麼修鄉民都不會滿意171F 05/05 20:31
推 Citiology: 在比例原則的框架下,酒駕確實很難重罰...174F 05/05 20:34
推 qawplo: 以123為榮179F 05/05 20:36
推 william67583: 推 感謝幫我複習 只可惜實務很多判很輕 對於酒駕犯沒什麼嚇阻效果180F 05/05 20:38
推 zxcc79: 法律盲:不管啦182F 05/05 20:43
推 XinC4707: 所以想故意殺人 喝酒開車就可以,只要沒被發現zz183F 05/05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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