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再騙了喔,108/02/27只是說 ((將修法)) 又不是已經修改
就好像民進黨說華航將研議改名字,又不是真的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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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wayTaiwan 1 分鐘以前 TW
108/02/27
法務部今日對外公布,將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加重對酒駕肇事之處罰刑責,酒駕致人於死,初犯可判處有期徒刑5年到12年;再犯酒駕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可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無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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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
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