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家Google是賺全球用戶的錢,不是賺台灣政府的錢,沒道理聽令台灣政府。而台灣政府也沒辦法違反人權,去規定網路切斷Google服務。簡單說,政府在Google眼裡就是個很多毛的路人甲。而廣告和詐騙這件事情,美國走的是無罪推定,一定要有詐騙受害者的出現,才能提出控告。而詐騙廣告濫用非美籍知名人士的名義來行銷詐騙,Google也無法核實身分。不然Google最多要配合台灣政府的政策,也只能要求台灣籍民眾必須實名使用服務,而這又會踩到個資法的問題〈還要另外付費〉。簡單說,詐騙廣告基本就是無解,就像地下廣播賣些無用的藥品也是異曲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