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快拆好嗎!不用拍照列管就直接拆,笑新北市政府不敢啦!
新北市政府90年5月31日自己訂了『臺北縣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要點第2條規定:「本要點所稱合法房屋,係指下列各地區於下列日期前即已存在舊有建物。(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當地都市計畫公布日為準。(二)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北部區域計畫70年2月15日公告日期為準。(三)內政部指定地區:……」,70年2月15日前即存在的建物,就可以認定是合法房屋,不用主管機關審查許可發給執照。
現在為了配合猴阿斗選舉一直雞雞掰掰的,沒關係,選完再來算行政不中立的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