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經理歸咎於YT接收方,不合理之處在於:
責任歸屬需多方確認、需要耗時,經理不一定懂得技術人員的專業
(舉例而已,表示層級、專業上的溝通、文書往返,都需要時間)。
昨天出的包,今天就可以到別人的記者會講理由。
人家工作的都要下班了,怎麼會在那邊跟你釐清,
就算真的申訴,別人也有其他案件排著解決。
舉其他案例(無關本案例):一些大咖youtber跟YT申訴,都要排隊慢慢等回復。
意思是不同單位、機關,在處理案件還是要按照程序來,只有極權、獨裁國家才能最優先。
這邊又引出悖論:
如果是在同一個單位,的確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釐清責任,但就是變成民視要負責啊。
如果不是在同一個單位,怎麼可能在短時間內釐清責任,民事在推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