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釋字499號理由書第六段中有特別說明,無記名投票導致選民對於國民代表的選擇無從知悉,難以貫徹責任政治,構成明顯重大瑕疵。我想請教:法律案的投票是不是要用記名投票為之,讓選民可以對民代問責?如果你們覺得不是這樣的話,那選民應該如何問責?
蔥:用表決器記名表決,這不是default rule⋯⋯(下略兩分鐘)。
尤:為了避免你最後又沒有回答到我的問題,我要提醒,我的問題是:選民要如何對各位咎責?時間只剩兩分半,我聽了半天你還是沒回答這個問題,先就這個問題回答我。
蔥:我不認為有任何問題,民進黨黨籍的立委反對國會改革法案,在當時混亂議事程序當中,用直播的方式讓每個人都看到,大家手都舉得高高的,我們的立場很清楚⋯⋯這對於一般選民,選民要歸責或判斷不會有任何問題。
尤伯祥:你的意思我聽懂了,公開直播可以取代議事錄。
尤:這樣是不是有可能剝奪掉少數立委的權益,能夠申請釋憲的權利?
蔥:我們之所以坐在這裡,不就是認為他們是少數的立法委員嗎?否則鈞庭、鈞院怎麼會受理這一個法規、憲法規範的聲請
尤: 不好意思,但你們主張不應該受理
蔥:這有什麼問題嗎?
尤:那所以你們是認為可以受理囉?(藍白一陣騷動)
國蔥:沒有沒有,等下,我覺得問題的層次齁...
王定宇FB的文字稿(有略過的)....還有後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