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引起眾人反彈的就是法匠找不到證據卻硬搞誇張求刑年限,
但完全找不到證據,完全找不到證據,完全找不到證據
而且還在不斷設局,想讓柯p自證他沒犯過的其罪
證人全數說合法合規的案子可以押到快1年,
還有人可以護航,祝福這些護航仔有生之年~3輩子
也都因被人誣告不斷跑法庭,無止盡與惡法周旋
「求刑」、「判刑」和「定讞」是刑事訴訟中三個不同的階段,
它們之間存在著時間和法律效力的順序關係。
「求刑」是檢察官在起訴後,向法院提出的量刑建議;
「判刑」是法院根據檢察官的求刑和雙方辯論,最終做出的刑罰決定;
「定讞」則是指判決確定,不再能上訴,法律效力確立。
1. 求刑(Prosecutor's Request for Punishment):
檢察官在起訴被告後,會在法庭上提出對被告的量刑建議,這就是「求刑」。
例如,檢察官可能會「求刑」被告有期徒刑五年,並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
求刑只是檢察官的建議,法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法院會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和情節來決定最終的刑罰。
2. 判刑(Sentencing/Judgment):
「判刑」是法院對被告所作出的最終刑罰決定。
法院在考量檢察官的求刑和雙方辯論後,
會根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對被告宣告刑罰。
例如,法院可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或是判處被告無期徒刑。
判刑之後,如果被告或檢察官不服,可以在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
進入二審或三審程序。
3. 定讞(Judgment Becomes Final):
「定讞」是指判決確定,不再能上訴的狀態。
如果判決確定後,被告或檢察官都沒有在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
或者二審或三審判決確定,那麼這個判決就「定讞」了。
一旦判決定讞,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例如,如果法院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五年,且判決定讞,
那麼被告就必須入監服刑五年。
總結:
刑事訴訟的流程通常是:
檢察官「求刑」 -> 法院「判刑」 -> 判決「定讞」。
這三個階段代表著法律程序的不同階段和法律效力的不同程度。
現在惡檢卡在第1關 快1年,還有人護航,
還有人能護航,真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