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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官不錯喔,給推辣~~~~ 沒被『民進黨的廢死左膠給洗腦』的法官,值得力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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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殺人」與「判處死刑」屬二件事,
前者是個人犯罪行為,後者是執行國家法律,不容任意混淆,
若以殺錯無法回頭作為不宣告死刑理由,是倒果為因,空泛的教化可能性也不應該作為裁量理由。
若連法院都無法判斷如何教化,又如何期待透過長期監禁即可改變其危險性?
對於反對死刑立場他們理解並尊重,也正因這些意見,讓法院知曉「慎刑」的重要性;
吳龍滿案合議庭期間經過不只一次評議,但基於各項理由,仍認應以一致決判處吳龍滿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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