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 更誇張但可能是事實的情況是
持有 能夠無死角抵擋超高當量核爆下的高濃度放射性物質的"平民價鎧甲護具"
罪行 可比非法持有 官方管制之放射性物質 還重
所謂的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也是 人類司法史 很有趣的一部份
美國聯邦大部份州 都有明確的合法持有槍械的管制法律
而 台灣海峽左岸那個國家 可是立法規定 "持有廚房內刀具"都要登記與被管制
最後 "空氣槍" 是很空泛的名詞
是否涉及犯罪 是"檢察官"與"辯方律師"之間的較量
如果仍被"起訴"
最後是否有罪 是"檢察官" "辯方律師" 與 "承審法官" 的交互作用結果
Ps
應用現代加壓科技的 空氣槍
投射 塗滿破傷風桿菌的表面氧化後微螺紋鋼針
算是 違法國際戰爭公約中的生化兵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