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遇到柯不承認的東西,都講得像玄學~....反正就遇到他不認的,證據都不能算啦!!
又不是多玄幻的東西....
"在數位時代,各類型的電子證據與日俱增, 訴訟實務上對於電子證據的證據力也逐漸加以探討,法院將其定義為「數位證據」,有著無限複製性、複製具無差異性、增刪修改無痕跡性、製作人不易確定性、內容非屬人類感官可直接理解的特性。而數位證據因為變造容易,是否具有證據力, 需檢閱這份證據的取得過程是否合法,以及勘驗鑑定複製品是否有經過人為的偽造修改,若該數位證據並沒有受到人為的變造而導致內容的真實性受到影響的話,在經過合法調查之後,自然是有證據能力的。
如果電子合約能夠滿足識別性(authenticity);完整性(integrity);不可否認性(nonrepudiation);對書面及簽名之要求(writing and signature requirement),這四項安全保證,便是可靠的電子簽名,具有證據能力。"
"但是如果證據的原件滅失無法取得、提出困難,或是當事人對於副本的真實性有爭議時,是否就直接判定複製品沒有證據力呢?在訴訟實務上面並非如此,如果出現了這些狀況,這時法院便需要審查,這份證據的取得過程是否合法,以及勘驗鑑定複製品是否有經過人為的偽造修改,如果該複製品是原件內容的重現,並沒有受到人為的變造而導致內容的真實性受到影響的話,在經過合法調查之後,自然是有證據能力的。
至於是否能夠藉由該複製品,來證明確有與其具備同一性之原件存在,並作為法院審判的依據,則是屬於證據證明力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