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上貪污助理費被定罪,分成兩種,一種是人頭型,原本高的男友就被指控是人頭型,這種被抓,多半都是找了人頭,從來沒進過辦公室,只能說蠢。第二種是差額型,最近前高雄議長曾麗燕,低薪高報。實際給助理的錢,就是比申請的少,而高的助理費錢是實際有進到助理帳戶,算在所得是要繳稅的。回捐什麼,本來就不是太大的問題,要乾淨一點,直接捐政治現金不是更好。自己去查查助理捐錢或是社福團體叫社工回捐,有問題,早就被禁止了,錢只要進了個人的戶頭,愛怎們用本來就自己的事。是不是強迫,有沒有自願,跟貪污有啥關係??除非自己承認當人頭,去報沒有加班事實的加班費,或是申請不實的支出。詐領的定義,是沒有從事該行為,卻申請該項費用,而不是入帳之後,錢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