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點:111年10月24日,柯文哲仍在任市長(到12月25日才卸任)。
→ 仍具「公務人員」身分。
金額:300萬元。
已大幅超過《政治獻金法》允許的個人捐贈上限(20萬元)。
若未透過「政治獻金專戶」,即屬違法。
用途:辦公室裝潢等經費。
若是市長任內公務使用,應由政府編列預算,不應收受私人捐助。
若是卸任後私人辦公室,則屬「個人支出」,不在政治獻金範疇,直接收取更可能被認定為「財物利益輸送」,有貪瀆或收受不當利益之虞。
可能涉及的違法性
違反《政治獻金法》
若該款項被視為「政治獻金」,則因超過上限 & 未入專戶 → 違法。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貪污治罪條例》
若該款項與市長職務有關,可能涉及「利用職務機會收受財物」。
稅務或財產申報問題
若該款項未合法申報,亦可能涉及逃漏稅或財產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