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其實可以往救濟方面修就好,今天通過的這個版本根本只有擾民又擾法院,
遭騙的被害人必須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在本訴部分除了要繳納裁判費,可能還有擔保金的問題,這樣的成本不見得比較有利。
另一方面,債權人為了取得執行名義,須再透過訴訟取得,還沒要到錢就得花錢打官司。
參考德國救濟如下:
在德國法院下達執行命令時,
債務人可以針對法院執行部份進行申訴。
暫時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而在第一階段的審查認為有詐騙嫌疑的會再要求追加事實部份,提不出來跟造假都是要吃牢飯的。
如果不小心真的像鬼島這樣強制執行了詐騙的支付命令,
被詐的受害者還可以進行 Restitution klage (恢復申訴),
而不用擔心討不回來。
另外,針對濫用支付命令也有相對應的罰則,低消罰100歐,不超過4000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