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賠囉~應該查查當初偵辦檢警有沒有瀆職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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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高涌誠表示,許男涉案的機車車牌LD3-XXX,在104年間遭竊取盜用後,小偷將他的車牌裝在自己的機車上,假借跟路人借手機撥打電話,卻直接騎車逃逸,小偷以同樣手法在雙北地區連犯9案,其中4案不起訴、4案無罪,但其中1案卻被判有罪,許遭判刑10個月,已於今年3月赴屏東服刑。
高涌誠調查發現,該9案中,雖監視器拍攝到的嫌犯皆為同車同人,但卻只有5案是掛著許男的LD3-XXX車牌,其他若非另張376-XXX的車牌,就是車牌不明。高涌誠進一步調查,發現其他以376-XXX車牌起訴的案件,是另名陳姓男子,高涌誠對照陳男涉案畫面,發現與許男遭指有罪的證據畫面相似,極有可能也是陳男所犯。
監察院立即約詢陳男與相關證據,陳男當場承認偷竊車牌,且LD3-XXX涉嫌相關案件皆為他所犯。高涌誠表示,陳男遭約詢後發現自己陷人不義,害許男坐牢,因此良心不安,自己向新北地檢署自首。
高涌誠表示,台北地方法院原判決許姓受刑人有罪,且經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但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之事由,因此將由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儘速依職權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再審後,裁定停止許男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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