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miq (nothing here)標題 [新聞]警察偷喝同事養樂多挨告 法官判罰2000元時間 Sun Dec 2 15:22:46 2018
1.媒體來源:中央社
2.完整新聞標題: 警察偷喝同事養樂多挨告 法官判罰2000元
3.完整新聞內文:
最新更新:2018/10/03 17:18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日電)台北市警察局某分局警備隊陳姓警員,被控擅自喝掉同
事的一瓶養樂多,吃上官司;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近日依竊盜罪判陳男罰金2000元,緩
刑2年,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姓警員見警備隊辦公室冰箱,有同事冷藏的養樂多,基於竊取他人之物,偷
喝一瓶(市價約新台幣9元)。
法院審理時,陳姓警員坦承偷竊,也庭呈職務報告書、悔過書給法官,並說之前有誤拿過
同事的養樂多,這次冰箱內的養樂多為一打,他從中拿一瓶。
法官認為,陳姓警員是現任警員,為執法機關的一員,竟貪圖小利以不法手段獲取所需財
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被害人也認為他多次不告知而取,不接受道歉,建議法
官加重其刑,但審酌陳男犯後坦承犯行、竊取的養樂多價值非鉅、無前科等情況,判處陳
員罰金2000元,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俊碩)1071003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1810030248.aspx
5.備註:
想到今天蘋果日報報導警方最後透過DNA採驗揪出偷喝飲料的女室友,將室友依竊盜罪
嫌移送法辦,但為了59元的飲料,卻花了近1萬8千元的DNA刑事檢驗成本,基層警員稱,
「大炮打小鳥,實在很不符合比例原則!
結果你警察讓同事喝了新台幣9元的養樂多 死都要告
請問比例原則?
警察會被人瞧不起 不是沒原因的啦
偷同事的 被偷的即使9元也要告 然後批評報案的為了優諾乳 大砲打小鳥
警察 你拿的是納稅人的錢耶 這種雙重標準 也是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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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mirza: 好吧,這法官也算厲害兒了2F 12/02 15:23
噓 GodPenis: 根本就不一樣= =他又沒花幾萬塊驗DNA5F 12/02 15:24
推 revadios: 勿以惡小而為之 這種人就是欠教訓6F 12/02 15:24
推 ben88811: 爽 再偷喝啊 這種以後都升不上去了9F 12/02 15:24
→ su4vu6: 2000可以買多少養樂多 樓下算一下11F 12/02 15:25
→ ArSaBuLu: 20000元養樂多可以喝好幾年了12F 12/02 15:25
→ nikewang: 警察為9元養樂多濫訟 違反比例原則 浪費司法資源13F 12/02 15:25
→ maniaque: 喝別人的喝習慣了,以為大家都會容忍這樣的壞
習慣in同事間,偏偏自己就在執法單位,根本頭殼沒在想14F 12/02 15:25
噓 BBQ2591: 殺人犯不用死 喝養樂多要判刑 XD17F 12/02 15:26
推 degneva: 人緣到底多差才會被這樣搞18F 12/02 15:26
噓 demonhell: 這邏輯不對吧,告同事的跟嘴納稅人的又不是同一個人19F 12/02 15:26
→ lolic: 難怪會有垃圾員警抱怨偷喝查dna浪費資源21F 12/02 15:26
→ lolic: 因為員警品行不佳r23F 12/02 15:27
→ ultra5566: 犯人不承認=>驗DNA=>責怪報案人浪費資源24F 12/02 15:27
→ senior: 看內文感覺是三不五時喝人家的XDDD26F 12/02 15:27
→ senior: 起肚爛可以理解28F 12/02 15:28
推 lime1207: 2000可以買好幾箱喝到吐30F 12/02 15:29
→ sugiuchi: 說好的微罪不罰呢?
不過執法人員應用更高的標準好像也對31F 12/02 15:31
→ BAR21: 還好沒有半個八卦偏激仔當條子33F 12/02 15:33
推 tkc7: 就是有人慣性在冰箱幹別人吃的36F 12/02 15:42
噓 mftd: 不一樣38F 12/02 15:44
噓 este1a: 你高興就好讀法律的都是__39F 12/02 15:46
噓 pttenjk: 台灣警察還真鳥 喝一罐就還一箱就好了 這種無聊小事還鬧到法院上新聞40F 12/02 15:47
→ pttenjk: 我看是同事私仇成分居多45F 12/02 15:50
→ gourmand: 竊盜是非告訴乃論,就算被害人不想告一樣照辦的48F 12/02 15:52
→ cpc21478: 警察的養樂多>>>>>>>>>>>>>>>>>>>>>>>民眾的優酪乳49F 12/02 15:53
→ gourmand: 要罵之前,先看看偉大的立法委員諸公怎麼訂這法條的好嗎50F 12/02 15:53
推 peterw: 說好的微罪不舉呢?52F 12/02 15:54
→ pttenjk: 隨便出門都看到台灣每天都在犯罪 XD
柯文哲真該多讀點書常行小惡53F 12/02 15:56
推 Tchachavsky: 明明就有微罪不舉 $9 是在告殺小 檢察官也是有點問題55F 12/02 15:58
→ gourmand: 被害人堅持要告,你檢察官可以隨便不起訴喔? 真以為
檢察官有那麼大的權力嗎? 與其給他不起訴被弄個再議
影響考績,不如直接起訴把問題丟給法院,多方便
要解決問題很簡單啊。修法把普通竊盜罪弄成告訴乃論56F 12/02 15:59
→ Tchachavsky: 為了$9 丟給法官寫作文訓斥 然後上報紙XDDDDDDDDDDDD60F 12/02 16:01
→ gourmand: 以為檢察官弄個微罪不舉刁民會心服喔,這種9塊也要提告立案的你以為弄個微罪不舉不起訴他會放過你ㄛ61F 12/02 16:01
→ gpctv: 上一篇不是有個偷喝優酪乳的要驗DNA的女大生嗎?65F 12/02 16:05
噓 abaddon: 警察會不會太無聊,同事耶,當成請他就好了67F 12/02 16:13
→ kakain: 養樂多XD69F 12/02 16:29
→ Freeven: 這個時候就不講比例原則惹72F 12/02 16:33
推 juncat: 拿習慣了吧 不受點教訓就一直佔人便宜74F 12/02 16:41
推 jimmyQQQQ: 多次不告而取,這應該要給一個教訓了75F 12/02 16:41
推 alog: 偷幹走真的很雞掰77F 12/02 16:48
推 ccucwc: 有前科還能當警察嗎?78F 12/02 16:52
推 offstage: 為什麼可以用嫌犯的自白當成唯一證據來定罪?79F 12/0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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