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Gossiping作者 akway (生活就是要快樂)標題 [新聞] 性侵犯逃290公里!剪腳鐐超扯原因曝 竟是時間 Sat Jan 12 11:22:14 2019
性侵犯逃290公里!剪腳鐐超扯原因曝 竟是找女網友過夜
三立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東一名25歲男子潘俊皓因為和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關係,遭判處6月徒刑,去年6月假釋
出獄,並配戴電子腳鐐追蹤,沒想到昨(10)日晚間他卻剪腳鐐脫逃,台東檢方趕緊發布
通緝,11日早上在宜蘭員山鄉找到人,逮捕歸案。潘俊皓落網後表示,他之所以剪腳鐐,
是為了找一名女網友。
潘俊皓與未成年少女性交,遭判處6月徒刑,併同其他竊盜、恐嚇等案件入監執行,去年6
月底他假釋出獄,回台東居住,因為屬於高再犯風險族群,所以他被戴上電子腳鐐監控。
10日晚間地檢署發現假釋犯剪斷電子腳鐐,趕緊展開追查,沿途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潘俊
皓在台東偷了輛機車,一路往北騎,騎了290公里到宜蘭。
11日凌晨,警方於宜蘭員山鄉發現被偷的機車,進行埋伏,直到早上10時50分,潘俊皓現
身,才趕緊上前圍捕,並將人帶回宜蘭婦幼隊。潘俊皓被捕後表示,因為電子腳鐐不能離
家太遠,有宵禁,才會想說把它剪斷,以便去宜蘭找女網友。(編輯:李艾庭)
三立新聞網: 性侵犯逃290公里!剪腳鐐超扯原因曝 竟是找女網友過夜.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8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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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iceyeman: 你的女網友 又是幾歲了啦....5F 01/12 11:23
※ 編輯: akway (114.42.158.46), 01/12/2019 11:23:32
※ 編輯: akway (114.42.158.46), 01/12/2019 11:24:05
→ bigcho: 肏 網路上流傳的照片最好認得出本人9F 01/12 11:24
→ ajemtw: 說到底他其實沒性侵任何人啊..就是個被小頭毀了人生的傢伙而已11F 01/12 11:24
推 AIRWAY1021: 前一篇有詳細說明,女網友已婚,還賴在她家不走13F 01/12 11:24
推 paphos: 何不鋸腳踝14F 01/12 11:30
推 purplebfly: 我覺得合理,應該可以跟警局報備今晚要做愛暫時拿下來15F 01/12 11:34
推 ChiehKuo: 他的雞雞是有內建指南針功能? 標準的Dxxxxxxx
他前科累累 性侵只是其中之一 什麼叫只是被小頭毀了人生16F 01/12 11:34
推 ChiehKuo: 想請問「沒性侵任何人」這說法根據是什麼21F 01/12 11:37
→ WeGoYuSheng: 還有人說小頭毀了牠人生?嘔嘔嘔嘔嘔 是裝瞎還是人格23F 01/12 11:38
→ s869225: 性侵未滿14歲只判6個月? 這真的是同一個嗎28F 01/12 11:42
→ ajemtw: 未滿14只要上了就是性侵,女方願意也一樣29F 01/12 11:44
推 ChiehKuo: Statutory rape大家都知道 重點是你講話有沒有根據31F 01/12 11:45
噓 lovetina: 判決書是"性侵"無誤~和未滿16歲沒關係....32F 01/12 11:48
→ ajemtw: 看了判決書是性侵無誤,那也判太輕了吧34F 01/12 11:53
→ ajemtw: 看新聞內容還以為他之前是你情我願上了未成年36F 01/12 11:54
推 ChiehKuo: 先不說女方是否自願 年紀這麼小的小女孩自願你覺得就可以是嗎37F 01/12 11:54
→ pinjose: 非自願喔,真的是性侵,這樣只判6個月,太扯吧!39F 01/12 11:55
→ ajemtw: 當然自願也不行啊,不然法律幹嘛這麼規定40F 01/12 11:57
推 ChiehKuo: 法律之所以會有這個年齡限制 就是因為大多數人認為這個年齡的小朋友心智發展尚未健全 他們常常不知道自己在幹嘛 一個正常的成年人利用這點 拿小朋友的同意來當藉口 不覺得可悲嗎
您的言下之意 我看起來就是對方同意就可以 只是剛好法律限制 衰而已41F 01/12 11:59
→ ajemtw: 你腦補系?47F 01/12 12:01
→ pinjose: 樓上,這個嫌犯是真的性侵唷,結果只被判6個月,太扯啦48F 01/12 12:01
推 JamesForrest: 騙到就贏了啊管你幾歲,welcome to real world49F 01/12 12:01
→ pinjose: 對方同意,刑期確實應該比真性侵還輕合理,但這個硬來...50F 01/12 12:03
→ JamesForrest: 法律和現實是有落差的啦,你跟人家起爭執打架
躺在棺材和在法庭上挖鼻孔就是不一樣,你選哪一個?51F 01/12 12:03
→ pinjose: 其實完全覺得是這篇記著素質太差,描寫得好像兩情相悅
他都解釋啦,大家都被這篇記者誤導54F 01/12 12:04
噓 sluttervagen: 判決書找錯了吧,刑法222是7年起跳耶
6個月應該是227吧56F 01/12 12:04
→ pinjose: 幾篇新聞每篇都說得不一樣,台灣的媒體....61F 01/12 12:08
推 Yanpos: 異性戀正常人真的不簡單64F 01/12 12:31
推 luckymore: 他是不是每天都只想幹人? 做愛為人生唯一目標?66F 01/12 12:36
→ coffee112: 新聞ㄉ女網友好像挺粗壯的,還是我看錯了?67F 01/12 12:36
噓 Blunt: 嘔嘔嘔嘔嘔嘔嘔69F 01/12 12:47
推 johnchen902: 樓上那張判決書明明是柒年陸月
正確的判決案號應該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
看不到判決書內容的話,可以參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74號71F 01/12 12:55
推 Marshuman: 性侵未成年還不是重罪喔? 這在國外起碼要5年以上起跳,平常把婦幼掛嘴邊的立委是怎樣,放任成這樣有夠誇張76F 01/12 13:55
推 linbsing: 25歲男?這個我不大懂 為什麼是帶回婦幼隊80F 01/12 15:55
推 enightcat: 叫女網友要爽就自己搭車過來就好了.~!!82F 01/12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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