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marvel作者 curryh (撈ㄙ)標題 [板務] 請求板規2-5釋疑時間 Fri Feb 5 18:49:14 2021
如同我在a6板主公告下方所述,
希望板主群能針對引用板規2-5的
「對於宣傳YouTube頻道」的標準訂得更仔細。
本人事前完全對「Will」這個Youtuber不認識,
而文章內容也未有提及任何Youtube字眼。
若非版友推文,
我是完全無意識是否原po有宣傳意圖,
再退一步說,即使原po真的有宣傳意圖,
我也不會因此被宣傳到。
是否以後連提到名字都不可以?
希望版主群針對此判例可以更詳盡的說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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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W7IAl5r (mar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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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yocatsdiary: 支持一下,是否非個人的頻道也是不能提的?(版規有提到不能宣傳個人的,他人的只有說不能透露「問事」的地點)1F 02/05 18:55
推 vicious666: 那篇我看的時候腦袋裡的確有閃過「是業配嗎?」的想法,但我也知道那只是一種念頭,作者沒有貼連結也沒有很硬帶那個yter,所以我也不覺得是故意要來宣傳的。但是也許以板面的角度來說,如果開始某高某狗某男友之類的每個都可以這樣來幾篇,就算都沒連結就真的不會變成業配技倆嗎?我也希望板眾跟板主群可以繼續討論出都能接受的判斷方法。9F 02/05 20:41
推 zjhuang0505: 就好比說只要提到天竺鼠車車,或是在推文刷起一排天竺車車就會有幫木棉花業配的嫌疑嗎?還是說提天竺鼠車車就可以但是提到will不行。而例如翻譯文尊重作者會貼上Podcast等其他連結,Podcast不也是類似Youtube的獲利模式??又或者有時熱心板友會在推文貼出Youtube等連結...疑打好亂哈哈抱歉,我的意思就是說比起直接貼出連結,只是以Ytber作梗的業配嫌疑反而更重嗎16F 02/05 21:08
推 rks860617: 啊....最近在翻的podcast他們YT也有別的怪談...這樣是不是也out....23F 02/05 21:18
→ zjhuang0505: 還是說乾脆禁止連結,文章圖畫創作都禁止放上連結
FB、IG、BLOG等都禁止,因為其實都會有廣告的嫌疑25F 02/05 21:19
→ zjhuang0505: 樓上g大一句話總結我想表達的XDD「矯枉過正」,感謝28F 02/05 21:20
→ vicious666: 你如果是只提天竺鼠車車我覺得完全沒問題,但will的類比位置不是天竺鼠車車而是木棉花,也就是一直提木棉花的天竺鼠車車。去違規區直接看原文,你不提這個yter會不會改變文章要表達的劇情?也許少了一點情境但應該不會影響內容呈現吧?如果真的是業配會被用8-4,而板主只用2-5,如果真的什麼高什麼男友都來幾篇(尤其某組很可能真的來做)應該也不利板上。但玩梗跟業配也真的不能武斷說一定是怎樣,希望後續能有個好界線被定出來。29F 02/05 21:25
推 zjhuang0505: 可是天竺鼠車車就是為木棉花帶來收入的IP不是嗎囧
差別只在Yter的IP通常就是自己。會打這麼多一方面是但就這個事件個案來說,判決理由就是有"業配"爭議
平心而論有看完那篇文章的人,真的會覺得該作者有收will好處,所以幫will打廣告的嫌疑嗎XDDDD37F 02/05 21:35
→ vicious666: 平心而論,我前面就講“有,我有閃過業配這念頭”,但比起一槍打死我覺得應該可以討論有沒有更好的做法。我認為天竺鼠車的類比是這樣:will的那些開場白等梗是他的創作特點,就像木棉花拿到天竺鼠車這個名ip,你講天竺鼠車別人會想到「欸木棉花也有在播欸」我覺得這是別人有共鳴而已,但講的是「木棉花的天竺鼠車如何如何」,會不會變成漏洞?這我覺得不是沒有疑慮的事。42F 02/05 21:51
推 zjhuang0505: 先對不起,我並不是針對你@ @回歸討論怎麼作才是對的49F 02/05 22:05
→ vicious666: 我也只是說,真的會閃過業配這念頭。我完全支持跟板主討論這方面的判斷要不要修改喔。
我只是從板面的角度來說,這可能是板主的疑慮,而要跟他們討論怎麼改,就要同時考量這層疑慮。50F 02/05 22:25
→ curryh: 在完全沒有提到youtube字眼及連結的情況下,頂多就是透過marvel創作尋求同溫層(or粉絲)共感而已吧。54F 02/05 22:34
→ vicious666: 呃,不是為創作增加情境嗎?要共感去粉絲團更有感吧…56F 02/05 22:54
→ curryh: 我不是作者我只是以我的想法猜測57F 02/05 22:57
→ curryh: 好奇一下,樓上可以說明理由嗎59F 02/05 23:46
推 star227: 會不會聯想到業配單純取決於個人情報量多寡的問題、意即大前提是看得人是否知道文章想表達的指定人物。像我根本不知道will是誰、到現在也沒辜狗過
不過我不做並不代表別人不會、這應該也是難以衡量的地方吧 先不討論台灣、光日本「怪談頻道」的盈利方式就跟台灣的影片不太一樣了60F 02/05 23:57
推 zjhuang0505: 我覺得可以思考一個基本的問題:一個百萬訂閱的Yter直接或間接提供好處,讓一個沒有創作粉絲的ptt帳號在在線人數很少超過四百的飄板,發一篇可能還不會超過20推的業配文的可能性有多高?
只是為了讓看到Will這個主題的板友去youtube搜尋will然後增加他一個影片+10的瀏覽數66F 02/06 00:00
→ curryh: 只要業配行為明確被定義出來,無論可能性高低,只要符合定義就不被板規允許。希望版主群可以盡快給出一個答覆。72F 02/06 00:04
→ zjhuang0505: 然後請告訴我這樣要花多少錢XD 只給1元都嫌虧
推薦、介紹、業配真的要定義好,不然我覺得業配這個帽子似乎扣的有點荒謬。(就現實可能性來說的話74F 02/06 00:05
推 arlenyao: 其實就像原po說的「有宣傳意圖」,所以我原本推文中用「業配」這兩字其實不太正確,應該用「宣傳」比較適合。不管有沒有利益交換關係,有宣傳意圖可能都要揭露、交待一下背景比較好。77F 02/06 02:23
推 t12206: 如果以打廣告來說,我看到這是創作文,所以覺得裡面提到的will也不是真實存在,所以根本也不會被廣告到,反而是這個討論串我才知道原來有這個頻道81F 02/06 04:59
推 vertos: 個人覺得這已經是創作文章了,不能多給一點文字自由空間嗎?
我還蠻愛看WILL的頻道,因此在看這篇創作的時候有身歷其境的帶入感(有聲音),也得到作者帶來的樂趣。重點是我早就知道WILL,這樣我有被業配到嗎?
本文作者則不知道WILL,直到看推文才曉得故事作者被水桶的原因。這樣的業配效率也太差了吧。
樓上舉的天竺鼠車車跟木棉花的類比也很奇怪,難道你認為故事作者是WILL本人或是經紀公司嗎?
事情應該這樣看:假設有人創作一篇坐在天竺鼠車車結果有個女鬼貼在車窗上的恐怖故事,是否有業配嫌疑?
有?(原因為何?)
沒有?(原因為何?)
以上面的答案標準比對本次判決,標準是否一致?
接下來的另一個重點是:在合理且一貫的標準下,明確寫入版規。
如同此前有篇創作文提到現實世界存有的宮廟名,友人(^^)就自主查找谷歌地圖檢舉其業配;
這次判決是現實中有WILL(一個專說懸案的頻道)就因業配“嫌疑”而違規。
如果只要此種心證“疑似”嫌疑“”就踩到版規,我覺得作者沒有業配意圖的話其實很無辜,能不能直接「明定」創作文不准跟現實世界有任何蛛絲馬跡的關聯,至少很明確規範了什麼程度叫業配,而不是我說你業配就是業配。
我朋友就很喜歡找證據說人家業配呢^^87F 02/06 07:47
→ vicious666: 你朋友有沒有告訴過你他是看過skyjazz那任內有判例才檢舉的?112F 02/06 07:58
推 vertos: 比skyjazz更早以前的判例呢?114F 02/06 08:02
→ vicious666: 類比看不懂就算了,你理解成這樣我想解釋也是浪費時間。115F 02/06 08:03
→ vertos: 明朝之前還有元朝還有宋朝還有好多潮
呵呵請不要為我浪費時間,我真的不需要^^117F 02/06 08:04
→ vicious666: 嗯,你可以先去那些朝代找11-5這條存不存在。你要就平述的討論,再扯這些我就檢舉。119F 02/06 08:06
推 vertos: 哎呦我好怕 XDDD
再加訂一條版規,你讓說話的人才能說話好噗好牙^^?121F 02/06 08:07
推 vertos: 誰歪題了,我就是在說把版規訂清楚,是你先扯判例的欸?誰會發文前去看完古代所有判例啊?寫入版規有什麼不好的?(喔?檢舉的樂趣嗎?)124F 02/06 08:20
→ vicious666: 討論板規當然要考量判例,不然怎麼跟板主討論修改?不知道有判例我就補充我看過板上這樣判啊,對判例有意見可以繼續跟板主說要改啊,扯哪一朝不是離題不然是什麼?所以你酸夠沒?127F 02/06 08:28
推 vertos: 故事作者提到WILL,我認為是一個氣氛營造的素材,被界定為業配有點可憐。
我講話就是這種風格,你覺得酸但是我朋友覺得甜。
再說了,參考sky年代的判例,明訂版規:
「創作文不准寫入現實世界的任何存有」
我也沒說不支持啊?我是說:
要作者創作前必須看遍所有判例來得知版規尺度也太強人所難,希望明確訂為版規。
(我是不知道你樂見不樂見啦)131F 02/06 08:32
推 zjhuang0505: 好比同人誌、模仿盛竹如講話,或者是八卦笑話板幾百篇拿翁立友雞排妹作梗發文,目的是為了幫特定對象業配廣告?還是只是覺得拿這個作梗會很有意思?我也真的很好奇,有去看完原文的人,會認真覺得被水桶的作者有幫Yter業配的犯意?是否冤枉了?該判決就是帶出上述幾位板友指出的問題:一致性的標準在哪?
還是說刷一排天竺鼠車車討論文可以,但是只要提到愛莎莎就不行,是喜歡的就可以,或是有特定對象的排他條款。140F 02/06 08:47
推 vertos: 好像是你在外漏吧?
*樓
*歪樓啦!155F 02/06 09:02
推 zjhuang0505: 這把刀出來砍的話,連結我覺得就是全部禁止了。
試用現在哪個網站沒廣告XD FB.IG.痞克邦.Podcast.Redd.簽名檔或創作文開頭只要放了自己或是他人的連結158F 02/06 09:04
→ vertos: 事情就是很單純:
「不准提到現實世界的存有」
入版規,清楚明白得很。161F 02/06 09:05
→ zjhuang0505: 都會為特定對象(不管是作者本人或平台)帶來廣告收益164F 02/06 09:06
→ vicious666: 說回現在這個板務的判決,以往板主跟小組的態度來說就是板主已經訂的板規只要“板主自己”標準一致,就是板主權責。標準一不一致不是看板眾各自的看法覺得這個判決如何,而是看過往判決是不是一樣有疑慮就桶,你要說標準不一致你要找出其他一樣是提到實際有營利的頻道文章板主判決沒有違規才叫標準不一(要注意是有判決,不是沒人檢舉或板主沒看到的文章)最好還是聚焦在討論板規之後該怎麼認定可以比較彈性,因為一直討論原文有沒有實質犯規,板主最後只要叫你不服去跟小組申訴他就做完流程了。165F 02/06 09:08
→ vertos: 也不是對版主之前的判決怎樣在討論,而是希望藉由此案解釋或進一步明訂清楚「業配或宣傳尺度」的需要。張貼組務的判決是想表達什麼?175F 02/06 09:09
→ vicious666: 我跟你講實質的東西不是瞎扯,你覺得是歪樓去檢舉啊。「 對於創作者有沒有需要去詳細理解板規尺度的問題」表達關於這個,我是有酸你還是瞎扯嗎?178F 02/06 09:09
推 vertos: 呵呵我沒有檢舉的癖好。
那你幹嘛講一堆判例,卻不表態支不支持明訂符合判例的法規?
法規訂下去不就沒有模糊空間了。或是你有其他實質做法上的建議?
請展望未來,好嗎?181F 02/06 09:14
→ vicious666: zjhuang0505 我印象中的確幾乎是非常嚴格的判定文章裡放連結,除了放簽名檔然後沒有引介別人點進去的字眼可以,詳細現在怎麼判我覺得可以問板主。
我表態很多句希望有好界線被訂出來了,你沒看到不是我的問題吧?187F 02/06 09:14
推 zjhuang0505: 我是看你貼的申訴文裡面
"如果原PO無法證明,你的連結沒有廣告,即維持板主"即維持板主原判決"<這句在講的啊
所以你要針對我用這種語氣講話了嗎192F 02/06 09:19
→ zjhuang0505: 我覺得我除了論述自己想法的時候比較激動 但不會對個人有情緒化的言語,有錯的時候我也是直接道歉
我離題了XD 請勿略197F 02/06 09:22
推 vertos: 有關版主心證權這件事請,也可以說是本案重點!
現在是版主心證的尺度要從過往判例去理解欸?
(你主張的)討論空間好像也只有版主過往的標準一致不一致。
但是現在討論一致不一致的主體,不是歷年判例的尺度,
而是
「WILL 跟 天竺鼠車車(假設情境)」
這也是我說你歪樓的原因。
你說希望有好的標準讓其有彈性,但就是這個彈性在讓人踩版規不是嗎?
最後又回到從判例找心證才能懂版規。
「創作文不准提到現實世界的任何存有」
就是目前綜觀判例得到的結論,故希望明訂為版規。
反對「我說你業配宣傳你就是業配宣傳」這種尺度。
在這版規之下也不難創作啊!
把中正路換成火星路,把阿明換成阿撒布滷,很難嗎?201F 02/06 09:35
推 zjhuang0505: 以後發文前可能要把任何提到的名詞先餵google看看
誰知道會不會剛好有一個youtuber跟主角同名XDDDDDDDD217F 02/06 09:45
推 vertos: 總比從判例找心證尺度容易些^^219F 02/06 09:48
推 zjhuang0505: 好玩試著搜尋一下Paul,還真有一個131萬訂閱的PaulXD220F 02/06 09:54
→ vicious666: vertos你要導成板規朝那個方向走我也沒有意見啊,我本來是認為板上也有人覺得有那個代入yter製造情境的情節有趣所以我想看看有沒有可以有一定的空間,你覺得你的做法這就是這串人想要的我也不反對。
zjhuang0505 對,我被桶過一次就是我在推文瞎掰了一個神棍的名字,結果估狗下去真的有神棍用那個名字害我被桶,有夠衰。
然後如果一直聚焦在板主的心證尺度,我也講了在ptt的人治管理方式裡,你沒有從其他判決找到板主的心證有落差、或是對法條理解錯誤的話,板主的心證就是很難用「板眾覺得怎麼樣」推翻它,更何況板眾的感受還不一致。可以自己去逛一些小組的判決。228F 02/06 10:08
推 vertos: 標準就是公訂周知的,不會因對象不同而不同的,才能讓人遵循
誰在討論判例落差了XD
你真的很努力XD240F 02/06 10:20
推 vertos: 努力研究判例啊
你說人治
那麼我發文的尺度要考慮的是版主可能怎麼想,而不是版規怎麼規定囉?245F 02/06 10:35
→ vertos: 哈!難怪大量研究判例
(但是也沒看到你的大作就是了)250F 02/06 10:40
→ curryh: vertos可不可以拋開情緒專注在討論上啊,整串看下來一堆酸言真的很不舒服252F 02/06 10:41
→ vicious666: 板規本來就是板主管板想法的呈現,所以你要這樣說我也沒意見,因為很多板規上的爭議這種講法很常見。254F 02/06 10:42
推 vertos: 我說的都是事實。
有人覺得酸那是個人心理的感受。256F 02/06 10:44
→ curryh: 建議是專注在討論上而不是考慮如何反擊反對你的人258F 02/06 10:50
推 vertos: 我沒有反擊啊?
還是說反問語法就是反擊?(不好意思我是真的想搞清楚哪部分看起來像是反擊259F 02/06 10:50
推 star227: 翻譯文不要拿出來提、有書籍在賣你也得先對對看是書先出還是版上先有文、日本怪談也是同理262F 02/06 10:54
→ vertos: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不要失焦好了,別回應我了)
可是,我是被版上翻譯文撩到,才知道有這個社群甚至實體書欸
這樣不算有達到宣傳的效果嗎?
(我又用了反問句,請別誤會喔^^)264F 02/06 10:54
→ vicious666: 就算直接提書名也不會怎樣,有貼出版社跟標價才會怎樣。269F 02/06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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